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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和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集团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一、工资总额管理原则(一)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二)坚持按劳分配,正确处理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得失关系。(三)坚持“两低于”,先提后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既挂上,也挂下。(四)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二、工资总额的内容工资总额是指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三、工资总额的确定(一)工资总额由集团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的完成情况确定。(二)在集团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之外,除国家和政府政策另有规定的,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三)工资总额应全部纳入成本和费用。四、工资总额的使用(一)公司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集团公司的核定数。(二)在使用工资总额时,要编制本年度预计发放工资总额计划,并且每年新增效益工资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总额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欠。(三)工资总额的使用应按照先提后用的原则,分月或分季预提,并在“应付工资”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年终进行清算。(四)在使用提取工资总额进行内部分配时,应依法保障职工取得报酬的合法权益,按期支付职工工资。(五)在使用提取的工资总额时应接受职工监督。公司中的重大分配问题,须经经理办公会、股东大会、职代会逐级审议通过。(六)每月6日前带《工资总额计划审批手册》到集团人事组织部报批下月使用工资总额计划。(七)列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工资总额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八)根据集团公司对其实行的工资总额决定方式和专用账户工资基金,认真编制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集团公司人事组织部审核,并按核准数额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上签批。(九)每月30日前上报“劳动情况”统计月报表,12月30前上报“劳动情况”统计年报表。五、工资总额的监督管理(一)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行内部监督。(二)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领取工资内、外收入的凭证,不与处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三)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劳动工资、津贴补贴、其它收入等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必须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四)公司必须接受集团公司或政府的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本单位工资内外收入等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五)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本单位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施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集团人事组织部。(六)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对当事人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二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原岗位。1.拒不自查和拒绝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2.上报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3.在国家有关规定之外,超提、超发工资内、外收入的;4.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本文标题: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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