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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制度为逐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及自我保护能力,自觉的遵守安全法律、规程及政策防止伤亡事故发生,制定本安全教育制度。一、广泛开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上群众,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二、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1、把《建筑安装上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为对全体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评定工人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记入技术档案。2、项目部每两一进行一次安全教育(以本次安全检查为主要内容)。3、班组长对本组人员进行班前教育。三、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学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项目、班组),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四、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及起重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上种,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通过有关部门技术考核后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每两年还要进行一次复审。对从事有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五、采用新技术、新上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六、对各级管理人员及安全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及考核,以提高其安全管理素质,具体要求参见《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贵州省冶建港澳广场项目部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建筑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第四条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第二章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五条建筑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第六条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区、工程处、施上队,下同)、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一)公司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二)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工地安全制度、文明工地标准、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三)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们讲评等。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三章安全培训教育的实施与管理第七条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建筑业企业必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建设部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有条件的大中型建筑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械审核确认后,可以对本企业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工作,并接受企业所在地的建筑行政部门或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其他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第十条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要负责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第十一条从事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有五年以上施工现场经验或者从事建筑安全教学、法规等方面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三)以上建筑安全师资格培训合格,并获得培训资格证书。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应当使用经建设部教育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统一审定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是生产赖以正常进行的前提,安全教育又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使从业人员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安全法律、规程及政策,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自我保护能力,制定本安全教育制度。一、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群众,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二、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1、把《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为对全体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评定工人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记入技术档案。2、项目部每周一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以周六检查为主要内容)。3、班组长对本组人员进行班前教育。三、新工人必须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项目、班组),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四、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每两年还要进行一次复审。对从事有尘有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六、对各级管理人员及安全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及考核,以提高其安全管理素质。1、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2、其他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3、专职安全员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本文标题:安全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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