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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 第2章世界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章知识经济下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经济下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公约与现状知识经济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动向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概念法律赋予的知识产品的所有人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门权利。含义法律规定性客体无形性创造性专有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1967年7月14日签订,1970年4月26日生效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对“知识产权”的范围作了如下定义: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isrecognizedinaccordancewithlawandenjoyedbynaturepersonorlegalpersonfortheintellectualachievementcreatedbynatureperson’sintellectualeffort.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范围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指版权或著作权);Literary,artisticandscientificworks(copyrightorliteraryproperty),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有关的权利(指邻接权);Performancesofperformingartists,phonograms,andbroadcasts(Neighboringrightofcopyright);3.与人类在一切领域创造性活动产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指专利权);Inventionsinallfieldsofhumanendeavor(Patentright),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Scientificdiscoveries,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Industrialdesigns,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Trademarks,servicemarks,andcommercialnamesanddesignations,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Protectionagainstunfaircompetition,8.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Andallotherrightsresultingfromintellectualactivityintheindustrial,scientific,literaryorartisticfields.世界贸易组织(WTO)对知识产权的界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1条对“知识产权”的范围作了以下定义:1.版权与邻接权;CopyrightandNeighboringrights2.商标权;Trademarks3.地理标志权;GeographicalIndications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IndustrialDesigns5.专利权;PatentRights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权;Layout-Designs(TopologyMap)ofIC7.未披露过的信息(商业秘密)专有权。ProtectionofUndisclosedInformation知识产权的分类(一)按照保护客体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同文学产权(LiteratureProperty)著作权(Copyright)邻接权(NeighboringRights)工业产权(IndustrialProperty)发明(Patent)实用新型(UtilityModel)工业品外观设计(IndustrialDesign)商标(Trademark)服务标志(ServiceMark)厂商名称(TradeName)货源标记(IndicationofSource)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ofOrigin)制止不正当竞争(PreventionofUnfairCompetition)知识产权的分类(二)按照知识产权的创造性程度不同创造性知识产权——智力成果权标记性知识产权——标记权智力成果权人类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所拥有的权利,诸如:作品、发明创造所享有的权利。标记权具有一定的商业信誉的标记权利,诸如:商业标记、产地名称等。概念(一)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邻接权:与著作权有关的基于作品传播而产生的权利专利:国家依照本国专利法授予发明人或发明所有人对其发明创造的一种独占权利。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新颖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加以革新创造而产生的具有实用效果的方案。工业品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外形、图案、色彩或其组合作处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的设计概念(二)商标:生产经营者为使人们识别自己的商品,以区别于他人所生产或销售的同一种或同一类商品而使用的特定标记。商标欣赏服务标记:指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银行、保险、商业等行业的企业为表明自己提供的服务而使用的特定标记。厂商名称:又称商业名称、商号。指工商企业在营业时用于区别同行业中其他企业的特定名称。地理标志:指表明产品来源于某地区,,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点基本取决于该地理来源。货源标记:也称产地标记,指表示商品是某个特定的国家或地区、地方所生产、制造或加工而使用的文字或标志。原产地名称:指用于标明是某个地区生产、制造、加工的产品的地区的地理名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双重权利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意义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财富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知识产权经营成为企业经营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成为竞争的重要工具知识产权成为投资的重要资本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非关税壁垒知识产权成为管理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与标准相结合成为企业追求的重要目标知识产权成为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途径以一国立法单方面保护外国的知识产权互惠保护双边条约保护多边公约保护WIPO(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组织建立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成立于1970年4月,是根据1967年《建立WIPO公约》设立的。1974年成为联合国下设16个专门机构之一,主管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总目标在全世界范围内维护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尊重,通过鼓励创造性活动,便利技术转移和文学艺术作品传播,以促进工业和文化的发展。WTO(WorldTradeOrganization)全球经济巨人,成立于1994年,其前身是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GATT成立于1948年,为适应二战后促进世界经济复兴的需要而建立。其宗旨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改善全球经济环境、促进各国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准。签字国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23个国家。GATT自1947年-1994年间,共经历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前六轮都是围绕减让关税,第七轮东京回合首次把反冒牌商品贸易纳入会议议题;由于国际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多,第八届乌拉圭回合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整个纳入议题,经过历时近八年的艰巨谈判,形成了一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WTO由原来的有形商品贸易扩大到知识产权保护、投资和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成为WTO的三大支柱之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WIPO管理的国际公约有27个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巴黎2、《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获欺骗性标志协定》,1891,马德里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马德里4、《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协定》,1925,海牙5、《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协定》1957,尼斯6、《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1958,里斯本7、《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1968,洛迦诺8、《专利合作条约》1970,华盛顿9、《专利国际分类协定》1971,斯特拉斯堡10、《国际图形国际分类协定》1973,维也纳11、《为专利申请程序的微生物备案取得国际承认条约》1977,布达佩斯12、《商标注册条约》1980,维也纳13、《商标法条约》1994,日内瓦14、《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78,日内瓦15、《欧亚专利公约》1994,16、《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伯尔尼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续)17、《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1961,罗马18、《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制品公约》1971,日内瓦19、《印刷字体的保护及其国际保存协定》1973,维也纳20、《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公约》1964,布鲁塞尔21、《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入重复征税多边公约》1979,马德里22、《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1989,日内瓦23、《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条约》1978,日内瓦24、《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1981,内罗毕25、《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1989,华盛顿2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日内瓦2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1996,日内瓦WIPO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共同管理《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罗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世界版权公约》1952,日内瓦WTO管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马拉喀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母约”,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在法国缔结,1884年7月7日生效。先后7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于1979年。开放性公约,任何国家提交申请均可无条件加入。适用于所有工业产权奠定了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权利独立性原则最低保护限度原则《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各成员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以本国国民的待遇。这并不意味着实行对等的保护,不同于双边的互惠保护。只是说明外国人在工业产权方面同所在申请国的国民同样待遇,这同外国人在本国所享受的待遇没有联系,外国人在成员国所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应按受理国国内法执行。不排除受理申请的国家,在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对外国申请人有与国内申请人不同的规定和要求等。《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优先权原则申请人有关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第一次向一个缔约国正式提出申请后,可以在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内,又向其他缔约国提出同样申请时,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后来提出申请的日期,即后一次申请,与有同样内容其他申请人在上述期间内可能提出的申请享有优先的权利。是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化。为工业产权申请人想在几个国家申请提供了便利。《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权利独立性原则各成员国对某一专利或商标权的申请授予其专利或商标权是彼此独立、互不影响的。这一规定,反映了《巴黎公约》在工业产权问题上实行严格的主权原则,各国可以根据本国情况制定工业产权法。《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最低保护限度原则发明人的署名权。对驳回专利申请和撤消专利的限制。不得以商标性质为由,拒绝给某些商品所使用的商标注册。对专利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而颁发强制许可或撤消专利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建立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确保本国及外国公民的保护得以实现。关于对各成员国限制专利的统一规定。《TRIPs协议》——签署与内容全称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签署1994年4月15日签署于乌拉圭,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中国是首批签字国。内容“TRIPS”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
本文标题:第2章世界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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