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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煤气发生炉的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和《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GB50195-2013)关于发生炉煤气站的一些重要规定。一、规范的适用性:1、《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GB50195-2013)1.0.2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常压固定床发生炉的煤气站和煤气管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水煤气站和水煤气管道的设计;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1范围规定:本标准规定了并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5Pa(1.22×105mm)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关于水煤气站的重要规定:1、《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4.2规定:煤气工程设计,应由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审查应有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气设施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煤气工程的设计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进行设计工作。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4.5规定: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才能投入运行。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4.6规定:现有企业的煤气设施达不到本规程要求者,应在改建、扩建、大修或技术改造中解决,未解决前,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4.10《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1.1规定:发生炉煤气站的设计应符合GB50195《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的规定。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规定:5.1.1.3新建冷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和净化区与其他生产车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2006年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的规定。7、《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1.6规定:煤气发生炉厂房与生产车间的距离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38、《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2.1规定:煤气发生站主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主厂房属乙类生产厂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主厂房为无爆炸危险厂房,但贮煤层应采取防爆措施。当贮煤斗内不可能有煤气漏入时,或贮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时,贮煤层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主厂房各层应设有安全出口。9、《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2.2规定:煤气站其他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煤气加压机房、机械房应遵守第8章的规定;——焦油泵房、焦油库属21区火灾危险环境;——煤场属23区火灾危险环境;——贮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皮带通廊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煤气管道排水器室属有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厂房,应通风良好,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10、《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2.3规定: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411、《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3.2规定:带有水夹套的煤气炉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应遵守现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定。1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规定:水煤气生产厂房宜单排布置,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半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乙类(如同一装置生产水煤气和半水煤气时,应按水煤气要求处理)。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13、《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2.2.3规定: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电气设备按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防爆要求设计。
本文标题:关于煤气发生炉的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蔡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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