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税收优惠政策宣讲(PPT 39页)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税收优惠政策宣讲•增值税转型改革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摘录优惠部分)•一、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但不包括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抵扣范围。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这里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里所称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二、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革后这些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会普遍下降,而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抵扣进项税额,其增值税负担不会因转型改革而降低。修订前的《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因此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水平的大幅下调,将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对于受金融风暴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而生存困难的中小企业将起到显著的扶持作用。据测算,这一政策调整将使广东省约70多万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受益,少缴税款37亿元。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三、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修订前的《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修订后的《条例》实施细则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现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上述年应税销售额的规定分别下调至50万元及80万元,也就是说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且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了认定范围,个体工商户达到标准的,也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达到新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并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政策的调整对完善增值税管理链条,公平税负,减少税收管理漏洞,将起到积极作用。纳税申报期限适当延长•四、纳税申报期限适当延长。新修订的《条例》根据税收征管实践,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小规模纳税人最长可以一季度申报一次,对于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税务机关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起到促进作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五、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资源综合利用,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该通知新增加了11种需要税收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将现行分布在多个规范性文件里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了整合,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对于吸引社会力量加大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投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示范引导效应。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继续保留了以下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包括以废渣为原料生产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以掺有废渣的原料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以燃煤发电厂产生的烟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还新纳入了11种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停止了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是因为立窑法工艺生产水泥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技术,而且在实际中存在能耗高、污染重、产品质量不稳定等缺点,为了更好地体现产业政策导向,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了这项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管理•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解释四个概念运用这个政策,必须注意以下四个概念•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解释四个概念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解释四个概念•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按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数额确定。解释四个概念•从业人数是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的人员等,按企业每月工资表中的人数,年底进行加总后除以12确定;对年度中间开业,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从业人数按实际经营期进行计算。解释四个概念•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即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的当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确定。年度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具体操作报备时间•纳税人应在规定办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一并办理备案,最好在每年首次预缴申报前完成上年年度申报及备案工作,以便在首次预缴申报时享受到按20%税率预缴的税收优惠。具体操作•报备资料《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核实确认时间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符合性核实后,确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确认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不予备案。注意事项•经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登记备案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年度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并且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在当年度以后申报预缴期自行改按25%的税率累算缴足应预缴税额。注意事项•当年新办企业在季度或月度预缴申报时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预减免优惠,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申报时按规定进行备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解释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解释认定条件•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解释认定条件•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解释认定条件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解释认定条件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解释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解释认定机构及程序•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机构由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组成。解释认定机构及程序•具体认定的程序如下:自我评价注册登记准备并提交材料组织审查与认定公示及颁发证书解释认定机构及程序•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申请,具体的申请手续与条件可以咨询区科技局。解释税收优惠执行时间•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谢谢
本文标题: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税收优惠政策宣讲(PPT 39页)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2972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