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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湘高法刑二终字第6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牟明德,男,1956年3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常德市财政局副局长、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党组书记,曾任常德市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住常德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宿舍1栋1202房。2011年11月8曰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桃源县看守所。辩护人杨章保、林小兵,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牟明德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曰作出(2012)常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牟明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在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受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易建武出庭履行职责。受牟明德委托,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章保、林小兵担任牟明德的辩护人,出庭为牟明德辩护。牟明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一)受贿罪。被告人牟明德在2000年8月至2010年10月任常德市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在人事调动、道路工程承揽、招投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刘振华、张维新、蔡建军等10名行贿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41万元。(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截止2011年7月30日,牟明德的家庭财产和支出共计人民币21101830.04元,牟明德能够说明2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财产共计18204623.72元,牟明德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为2897206.32元。上述事实,有文件检验鉴定书、司法会计检验报告等书证,行贿人刘振华、张维新、蔡建军等人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牟明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牟明德犯罪所得241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897206.32元、违纪所得17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牟明德上诉提出:一、一审判决认定牟明德收受刘振华20万元、张维新55万元、蔡建军45万元的证据不足;二、一审判决认定的收受郭泽林5万元和李建庆2万元应属人情往来,不能认定为受贿;三、牟明德的家庭财产来源清楚,牟明德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牟明德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一、一审判决认定牟明德收受刘振华120万元的证据不足,认定牟明德2003年、2004年春节前、2007年7月3次各收受张维新10万元的证据不足,认年收受蔡建军5万元的证据不足;二、牟明德红包礼金收入应为342.7万元,而不是一审认定的173万,牟明德之妻杨彩霞在南源公司的利息200万元、转让桥南市场6间门面获利70万元、儿子牟洋结婚收受礼金70万元等财产已经说明来源,而一审没有认定,牟明德的财产来源清楚,牟明德不构成财产来源不明罪;三、刑法只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一审判决没收当事人牟明德违纪收入173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四、牟明德具有重大立功情节、能够全部退赃、认罪态度好,请求二审依法减轻处罚。检察人员出庭意见提出:原审判决认定的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牟明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和理均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经审理查明,湖南省常德市公路局〔以下简称常德市公路局〉隶属常德市交通局,是具有行政职能的正处级事业单位。常德市公路局根据授权,负责常德市境内国、省道及部分县、乡道建设、养护、管理和公路通行费征收工作。牟明德于2000年8月26日到2010年10月20日担任常德市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主持常德市公路局全面工作。湖南省常德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是隶属于常德市公路局下辖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收自支的正科级企业单位。另查明,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牟明德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常德市公路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构基本情况清理表,中共常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常编发【2001】13号《关于常德市公路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批复》证明:湖南省常德市公路局隶属常德市交通局,是具有行政职能的正处级事业单位。2、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112号《关于印发〈常德市公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及规定证明:常德市公路局根据授权,负责常德市境内国、省道及部分县、乡道建设、养护、管理和公路通行费征收工作。3、《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湖南省国家公务员过渡审批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常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表》、中共常德市委常委干〔2000)58号《关于提名牟明德、马承斌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常政人[2000】21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牟明德、马承斌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共常德市委常委干(2000)57号《关于张家界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共常德市委常委干(2000)62号《关于提名王吉亚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常德市人民政府常政人【2000】24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王吉亚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共常德市委常委干(2000)64号《关于蔡建和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共常德市委常委干4(2010)33号《关于提名胡颖锋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共常德市委常委干(2010)34号《关于张友德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共常德市委常委干(2010)80号《关于提名陈彰波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共常德市委常委干79号《关于杨天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等书证证明:牟明德于2000年8月26日到2010年10月20日担任常德市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2010年10月20曰,牟明德被中共常德市委员会免去常德市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调任常德市财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兼任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4、常交字[2001]7号《常德市交通局关于调整局领导分工的通知》、《常德市公路局领导成员排序及分工情况》、常交发(2007)20号《常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常德市交通局局领导分工〉的通知》、常交发[2009]7号《常德市交通局关于局领导分工调整和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等书证证明:牟明德于担任常德市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主持常德市公路局全面工作。5、常德市公路局、湖南常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证明:湖南省德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是隶属于常德市公路局下辖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收自支的正科级企业单位。6、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牟明德全部涉案赃款。一、受贿罪2001年至2010年10月,牟明德利用担任常德市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之便,在人事调动、道路工程承揽、招投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刘振华、张维新、蔡建军等10名行贿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4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五次收受建筑承包商刘振华贿赂人民币120万元。52002年至2010年,牟明德利用职务之便向常德市汉寿县公路局长史美华、鼎城区公路局长王冬久等人打招呼并具体安排,帮助刘振华在常德市境内先后承接了九项工程:(1)2002年4、5月份,通过牟明德向时任汉寿县公路局局长的史美华打招呼,刘振华承建了汉寿县军红线K12-K13和K0-KO+500段1500米的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及军红线油路工程K11-K12路段,汉寿县军红线k9-k11和K13-K16的5公里路段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2)2002年,通过牟明德向时任鼎城区公路局局长的王冬久打招呼,刘振华承建了国道319线1350K-1353K段3公里工程。(3)2003年,通过牟明德向时任鼎城区公路局局长的王冬久打招呼,刘振华承接了县道X409线谢家铺至唐家铺水泥砼路面工程。(4)2008年至2010年,通过牟明德给时任鼎城区公路局局长的罗光新打招呼,刘振华承建了G207北线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浦沅大道〕、省道306线K266+000至K273十000王家桥段公路大修工程、省道306线K249+000-K254+400段公路大修工程〈周家店5.4公里〕、省道306线K254+400一K256+345段公路工程〔周家店1.945公里)。(5〕2010年5月,通过牟明德向时任桃源县公路局局长的吴阳辉打招呼,刘振华承建了省道306线陬市至热市的10公里大修工程。2002年农历腊月至2006年农历腊月期间,刘振华为感谢并继续取得牟明德的帮助,先后5次送给牟明德贿赂人民币共计12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2年腊月的一天,刘振华开车到牟明德家,将用报纸包好并用黑色塑料袋装好的30万元现金交给牟明德与杨彩霞。杨彩霞将该款存入杨士群与杨梅廷的银行账户。(2)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振华开车到牟明德家,将从汉寿公路局領支票后取的30万元现金送给牟明德。后牟明德将该30万元交给杨彩霞,杨彩霞将该款存入自己与杨超群的卡内。6(3)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振华开车到牟明德家送给牟明德20万元.该款系刘振华从鼎城区公路局领取的工程款。后牟明德将该20万元交给杨彩霞,杨彩霞将该款存入自己和杨超群的银行卡内.(4)2006生春节前的一天,刘振华开车到牟明德家送给牟明德30万元.该款系刘振华于2006年1、2月从鼎城区公路局领支票后从银行取款20万元,加上刘振华平时放在车上的钱凑齐30万元。后主明德将该30万元交给杨彩霞,杨彩霞将该款部分存入杨玲荚银行卡内。〔5)2006年年底,刘振华从鼎城区公路局领取支票,从银行取款后准备送给牟明德10万元。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振华到牟明德家中送给牟明德10万元。后牟明德将该丨0万元交给杨彩霞,杨彩霞将该款用于购买长沙天健芙蓉盛世房产。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军红线水泥路施工协议》、《军红线油路工程施工协议》、《其他往来明细账》,《军红线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协议》、《军红线水泥路工程结账明细表》、《公路工程施工协议》、《谢家铺至唐家铺水泥砼路面工程合同协议书》、《人工使用协议》、《购销协议》、《G207北线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合同协议书》、《省道306线王家桥地段大修工程合同协议书》、《关于下达2009年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2009年路面大中修工程完成计划明细表》、《人工使用协议》、《材料购销协议》、《机械租赁协议》、《S306线陬市至热市水泥砼路面大修工程承包合同》等书证及证人刘昌喜、-朱望来、罗光远、叶仁利、刘振华等人的证言证明:2002年4、5月份,刘振华承建了汉寿县军红线K12-K13和K0-K0十500段1500米的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及军红线油路工程K11-K12路段,汉寿县军红线K9-K11和K13-K16的5公里路段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2002年,刘振华承建了国道319线1350K-1353K段3公里工程。2003年,刘振华承接了县道X409线谢家铺至唐家铺水泥砼路面工程。2008年至2010年,刘振华承建了G207北线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浦沅大道〕、省道306线K266+000至K273+000王家桥段公7路大修工程、省道306线K249+000-K254+400段公路大修工程〔周家店5.4公里)、省道306线K254+400-K256+3455段公路工程〔周家店1.945公里)。2010年5月,刘振华承建了省道306线陬市至热市的10公里大修工程。2、证人史美华(时任汉寿公路局党委书记兼局长)、王冬久(时任鼎城区公路局党委书记)、罗光新(时任鼎城公路局局长)、吴阳辉(时桃源县公路局局长)的证言证明:牟明德曾向时任汉寿县公路局局长的史美华打招呼,要求史美华将汉寿县军红线K12-K13和K0-K0+500段1500米的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及军红线油路工程K11-K12路段,汉寿县军红线K9-K11和K13-K16的5公
本文标题: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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