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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制度 > 福建省高速公路勘测工作外业验收细则
1福建省高速公路勘测工作外业验收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依据《公路勘测规范》(JTGC10-2007)和省交通厅《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内所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测、定测验收工作。第二章工作程序第三条勘测工作外业验收分为设计单位内部验收、项目建设单位验收、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验收指项目业主对勘察项目进行的符合性审查、技术审查;行主管部门验收指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高指开展的行政审查、技术审查。第五条设计单位验收和设计单位部门自检不得合并进行。第六条省高指开展的技术审查与项目建设单位的技术审查工作可合并进行,以召开勘测外业验收会议的方式进行,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会议组织工作,省高指参加会议。项目建设单位应预先开展技术预审查工作形成预审意见。第七条勘测工作外业验收原则上必须查看现场。第八条勘测工作外业验收的流程规定如下:1设计单位内部验收,形成内部验收材料,在召开外业验收会议时提供技术验收结论及证明文件;2设计咨询单位(勘测监理单位)对勘测外业成果质量和报审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验,形成监理报告和《勘测工作完成情况说明书》;3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符合性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向省高指报审;4省高指对报审材料进行行政性审查;批准召开验收会议;5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勘测外业验收会议。26形成外业验收专家组意见和验收会议纪要(对是否通过外业验收作出明确结论)。第九条勘测外业验收会议工作流程:1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报;2设计咨询单位(勘测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报;3专家外业现场验收、核查原始测设资料;4专家审阅设计文件及有关成果资料;5专家分专业与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含勘测监理单位)进行沟通交换意见;6形成专家组书面审查意见;7专家组分专业填写对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信用考核表;省高指、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填写对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信用考核表;咨询单位填写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信用考核表;8项目建设单位起草验收会议纪要初稿,与会人员讨论形成验收会议纪要。第三章基本要求第十条申请进行初测或定测验收的项目必须通过项目建设单位的符合性审查和省高指的行政性审查。第十一条符合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在外业验收报审时应进行填报;省高指在行政性审查时将进行核查。1是否了编制总体勘察设计大纲和事先指导书,并经过项目建设单位审查确认;2多个勘察设计单位参与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经确定了总体设计单位;3提供验收的设计资料或文件是否已通过设计单位的内部验收,验收证明材料是否具备,文件的是否进行了有效签署;4提供外业及内业验收的资料是否齐全;5对应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专项验收是否通过;6设计单位是否按勘测工作大纲或指导书开展工作;完成的外业测设是否满3足初测或定测验收的要求;7咨询(监理)单位是否提供了咨询报告和《勘测工作完成情况说明书》;8设计单位是否根据咨询(监理)意见进行了整改。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向省高指申请开展外业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报审材料:1《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文件报审管理表》(附表一);2符合性审查最终结论;3《勘测工作完成情况说明书》由设计咨询单位(勘测监理单位)填报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其中需详细说明下列内容:(1)测设工作起止时间、设计文件编制起止时间,咨询和监理单位收到完整纸质文件的时间和实际咨询工作起止时间;(2)勘察设计大纲或事先指导书审查、报备、修改以及执行情况;(3)对整体勘察设计质量、深度能否满足有关规定,是否达到报审(验)要求,以及对前一阶段审查(验收)意见和纪要执行情况等问题均应详细说明,且有明确结论;(4)是否通过了对应阶段的工程地质专项外业验收;定测阶段内业成果与同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路线外业勘察资料结合是否紧密;(5)设计单位是否按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各项验收,有无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材料;(6)阶段性勘察设计资料和文件;4各种申请及证明文件需有勘察设计、监理、建设法人单位分别签署意见并盖公章。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列入各单位的信用考核。第十三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项目应遵循《福建省高速公路设计文件报审工作补充规定》(闽高总工[2010]20号)中的程序向省高指报审。省高指将对报审材料进行行政性审查,通过行政性审查的项目,省高指统一安排验收时间。第十四条未能通过符合性审查和省高指行政性审查的项目,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意见制定详细整改计划,详列整改内容及预计完成时间;对未执行的意见需详列事项及理由。整改计划需提交设计咨询单位(勘测监理单位)复核,项目管理单位批准。咨询单位在复核意见中需有独立章节明确阐述是否同意未整改事项,4以及整改工作是否满足要求的结论。整改计划及监理意见应作为重新报审的补充材料。未能通过审查的项目将予以退回,进行补充完善后重新报审。原则上,省高指不受理未完成整改项目的报审。第四章技术要求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部颁《公路勘测规范》、《公路勘测细则》及福建省高速公路行业的相关规定开展勘测工作,并提交相应资料。第十六条初测和定测阶段设计单位应提交的主要外业验收资料和初步设计图表资料分别见附表1、附表2。第十七条设计单位的汇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1初测汇报材料重点内容(1)对“工可”批复的执行情况;(2)初测资料收集情况。如沿线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航测像片、国家及有关部门设置的平面及高程控制资料;沿线自然地理概况、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资料;农林、水利、铁路、公路、航运、城建、电力、通信、文物、环保、水保等部门与本项目有关的规划、设计、规定、科研成果等资料;(3)勘测的初步方案(含比较方案)及需现场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以及项目业主及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的意见;(4)初测工作大纲简介;(5)拟定路线及比较路线沿线主要控制点、所经过的主要河流以及环境敏感点等;(6)地勘完成情况;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划分及设计拟采用的对策;(7)测量、综合调查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成果总体情况,并各专业勘测、综合调查的工作量及主要成果;(8)各路线方案勘测情况综合论述;(9)桥梁、特殊结构桥梁、特长隧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构筑物的勘测情5况及技术方案应进行专门阐述;(10)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评价专项报告的落实情况。2定测汇报材料重点内容(1)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执行情况;(2)在初测资料收集基础上补充收集的资料情况;(3)定测工作大纲简介;(4)地形图测量及修测情况;路线平面、高程控制点、断面测量工作布置、完成工作量及成果;(5)路线平、纵面设计及结构物布置方案勘测及综合调查情况。汇报使用的路线平纵面缩图应清晰表达了主要控制点、主要城镇、主要结构物及沿线设施、特征桩号、省市县界及相关的其它交通线路;(6)列表说明初步设计的桥梁、隧道的结构类型、长度,并分别统计桥梁占路线长度的比例、隧道占路线长度的比例,桥隧结构占路线长度的比例(结构物统计时包含互通主线),以及平纵面设计合理性的评价;(7)初步统计每公里、每个服务区(停车区)土石方数量表,填挖方应分栏;并统计出总挖分、总填方、总借方、总弃方量(均含服务区在内),以说明土石方平衡情况,及平均每公里挖分、填方、借方、弃方数量;对平纵面设计合理性所作的评价;(8)阐述或说明隧道围岩划分、隧道超前预支护、治水与防排水的设计原则;(9)其它需汇报的内容。第十九条咨询(监理)单位的汇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1对设计单位提交验收的质量和数量是否满足规范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如认为其不能满足要求,应指出不满足的具体内容(列表说明,汇报时对照解释)。62评述勘测工作总体情况,并分专业评价勘测及综合调查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以及完成情况;3对主要控制点、环境敏感点、特殊工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工点或路段的勘测、调查工作进行详细评述,提出监理意见;4逐条说明设计单位对前阶段专家意见执行情况和成效;已按专家意见执行的也要具体说明;对未执行的要列表一一指出,并提出咨询观点;5对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错、漏、缺应指出具体内容,可另列单章说明;6、其它方面的咨询意见。第二十条初测外业验收要求1初测外业验收的内容包括外业调查、测量的资料和成果的验收,以及相关技术方案的审查。2对外业调查的验收及相关技术方案的验收由外业验收专家组分专业进行,着重检查外业勘测和调查工作完成数量及质量,以及提交成果的质量是否满足《公路勘测规范》及相关规范的具体要求。3对测量工作的验收由监理(咨询)单位负责,设计咨询单位(勘测监理单位)应通过复核、复测和验算等手段对设计单位提供的勘测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以及成果的精度做出评价,并提交复测报告;报告应对其不足之处提出具体意见。抽查、复测比例应大于总量的10%;影响路线方案或地质条件复杂的重要工点或重要部位复测率应达到100%。监理(咨询)单位的意见纳入外业验收专家组意见。4初测阶段外业验收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评价。(1)路线、路基、路面工程7①路基横断面图测设是否齐全,地面物及挡墙的位置标注是否有遗漏;平面图上地面物及交叉工程的标注是否完整,能够为设计提供可靠依据;重要构筑物(如铁路、高速公路、军事设施、重要厂矿企业、油库等)在断面图上标注是否齐全;②特殊路基的勘测、调查是否充分,如软土的分布范围、深度、性质调查是否充分,有无提供沿线软土纵剖面图;沿线滑坡等不良地质的调查是否充分,描述是否清晰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高边坡是否提供了实测横断面图,地质勘探工作是否满足支护设计的需要;③是否提供了路基支挡防护工程的实测纵断面图,地质勘探工作是否满足设计的需要;④沿线水系的分布情况调查是否充分。路基设计洪水位的调查是否充分。沿线农田水利设施的调查是否充分;⑤改路、改河、改渠等工程的调查是否充分,平、纵、横断面资料是否齐全。旧路的等级、宽度、标高调查资料是否齐全;⑥文物、铁塔、通信基站、地下管线及古树等的调查是否充分;⑦弃土场的水文及地质条件调查是否齐全;⑧对相关技术方案的意见和建议。(2)桥涵工程①与桥位附近水利、铁路、公路、航运、环保、水保等部门与本项目有关的规划、设计、规定等资料收集是否充分;②大中桥的水文资料、气象资料通航资料的搜集是否齐全。水文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当桥梁上、下游有大型水利工程时,应着重检查是否已收集其设计、建设和使用情况的资料调查;③通航桥梁的通航等级调查、通航论证是否完成,上下游桥梁的技术资料是否充分齐全;④桥梁布孔与桥型方案的比较资料是否齐全;⑤桥位附近是否设有管线以及其位置对桥位的影响调查情况;8⑥小桥涵的水文调查是否充分,资料是否齐全。上下游水系衔接的调查资料是否齐全。涵洞汇水面积及流量计算是否正确,资料是否齐全;⑦对桥位上下游已有桥梁的调查是否充足;⑧对相关技术方案的意见和建议。(3)隧道工程①隧道平面、纵断面设计是否满足技术标准和安全性的要求;隧址选择是否统筹考虑了与洞外工程的协调,使得路、桥、隧综合方案最优化;②洞口1:500平面图的测设精度是否满足要求,测设范围是否满足洞口转向车道、房建设施和排水设计的需要;③是否提供了实测洞口横断面设计图(断面间距5-10米,且洞门向路基延伸不少于10米,成洞面向洞身延伸不少于10米);洞身覆盖层薄或穿越不良地质体的地段应实测横断面图;横断面图应填绘地质内容;④是否开展了隧道对既有建筑物影响的的调查,是否收集了隧址区的水文、气象、环境等资料;⑤是否针对竖井或斜井进行了充分调查;是否开展了地质勘察与测量工作;⑥是否开展了对隧道通风、照明、消防以及供配电等方面的资料收集与调查;⑦隧道建设条件的调查,如弃渣场、便道(桥)、施工场地、施工辅助坑道以及隧道施工、运营可能对周围生态环境影响的调查是否充分;⑧隧道地勘工作量布设是否合适,是否制定了专项地质勘察方案,斜竖井是否开展了地质勘察与测量工作;⑨对相关技术方案的意见和建议。(4)交叉工程及沿线设施①对互通区或被交工程周边农林、水利、铁路、公路、航运、城建、电力、通信、文物、环保、水保等部门相关的现状、规划、设计、规定、科研成
本文标题:福建省高速公路勘测工作外业验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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