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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湿地公园管理处安保巡护市场化管理实施方案呼和浩特市湿地公园管理处二〇一九年五月呼和浩特市湿地公园管理处安保巡护市场化管理实施方案一、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为呼和浩特市湿地公园管理处因工作需要,对2019—2020年安保巡护服务进行采购,具体情况如下:1、整标段:安保巡护服务,预算金额:90万元。2、占地面积:约412.9公顷,涵盖绿地、水体、建筑、硬化及相关配套设施。3、资金来源:呼和浩特市湿地公园维护费二、服务时间服务期限为一年,签订合同后于2019年9月1日开始进驻采购人单位起至一年期结束。三、服务内容、作息时间、人员要求、岗位设置1.服务内容负责所管辖区域内财产、设施设备、人身等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秩序,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防安全事故),保证实现三无(无火灾、无事故、无违法事故),阻止园内各类纠纷,承担监控系统的监控,其他应急事项及采购人要求从事的其他工作。服务事项如下:(1)门卫服务(2)守护服务(3)园区内治安巡逻服务(4)维护人群聚集地治安秩序服务(5)技术防范服务(6)按采购人要求从事的其他工作内容2.保安人员作息时间要求:24小时制白班:7:00——19:00,夜班:19:00——7:003.人员设置要求:夏季34人,冬季21人。4.安保人员年龄要求:18—55周岁四、管理检查考核办法以《呼和浩特市湿地公园管理处安保巡护市场化管理实施方案》为依据,按照《呼和浩特市湿地公园管理处安保巡护检查考核办法》(附件1)实行。五、实施办法(一)投标单位的资格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依法设立,具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具有严格的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固定经营场所;要求提供近三年的相关业绩证明。3.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夏季:当年3月1日起至当年11月30日止冬季:当年12月1日起至下一年度2月29日止核定人数白班22人夜班12人核定人数白班12人夜班9人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年检或认证。5.没有骗取中标、违约行为,所提供的服务未发生过任何责任事故。6.未发生或不存在借取他人或向他人出借营业执照、资质或业绩的情况。7.投标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二)招标方法由呼和浩特市湿地公园管理处提出项目和相关要求,市采购中心组织招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三)付款方式服务费按月结算,根据财政拨款进度拨付。中标单位基于《安保巡护服务政府采购合同》所提供的服务经采购人考核认定后,且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正规发票后,双方依照财政结算流程办理结算。(四)履约保证金1.履约保证金按中标金额的10%收取。如中标单位拒不支付履约保证金或拒签《安保巡护服务政府采购合同》,以及中标人信息和汇入履约保证金银行基本帐户信息不符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采购人有权选择排序第二名的为中标单位。2.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中标单位必须从本单位基本账户转出,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转入采购人指定账户。3.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在服务期满时根据考核结果退还(无息)。由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账户直接转账至中标单位的对公银行账户。4.中标单位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除承担相关责任外,采购人将不予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5.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进驻服务场地进行安保服务工作。每逾期1日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五)退出机制在服务期间发生如下情况,中标单位将无条件退出安保服务,终止合同。1.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如中标单位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则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在诚信库中记入不良记录。2.全年连续2次考核成绩为不合格或一年超过3次以上不合格的,立即终止合同,在诚信库中记入不良记录。3.在安保巡护期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立即终止合同,在诚信库中记入不良记录。4.中标单位在管理期间私自转包或分包的,立即终止合同,在诚信库中记入不良记录。5.合同期内不服从采购人管理的,将终止合同。6.服务过程中因工作不当,年度内被市级(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2次以上的(含2次),立即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不影响采购人与中标单位双方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赔偿、补偿。(六)奖励机制对安保管理措施到位,成效显著的单位在以后的招投标活动中,若遇综合评分相同时,优先考虑。(七)合同解除因政府改造,安保区域布局调整,导致中标单位无法正常进行安保工作,中标单位须无条件执行,采购人须提前一个月向中标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八)其他规定1.中标单位在合同约定日必须进驻。2.服务期内绿地的审批权归湿地公园所有。服务期内如发生占绿、毁绿现象,由湿地公园管理处进行处罚,相应的补偿费由湿地公园管理处收取。3.终止合同的安保单位其前期投入的各项费用,采购人不予负责。4.采购人负责事宜(1)全面监督、指导、检查、验收中标单位工作。根据采购人安保巡护要求及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对中标单位提供的服务及履行合同情况实行验收考核。(2)按照本方案,采购人对中标单位安保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采购人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安保服务费用。采购人应按时支付款项。本项目的管理经费由政府拨款,如因政策的影响,拨款未能及时到位,中标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本项目的相关规定。否则,采购人按规定扣罚。(3)中标单位进场时,采购人应协助中标单位将工作区域内所有物品现状点验清楚,特别标注物品有无损坏,贵重物品有无保管好等信息。(4)中标单位人员进场后,采购人需提供水源、照明以保证中标单位正常工作;采购人提供中标单位人员更衣、设备存放的房间;提供必要的物料仓库、办公用房;提供组织训练学习的场所。(5)协助中标单位解决工作现场遇到的特殊问题。(6)在检查时如发现有不合格之处,应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中标单位。(7)采购人对中标单位违反本方案关于检查与考核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8)中标单位人员在提供安保服务的过程中造成采购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单位予以全额赔偿;采购人对中标单位的服务质量不满意时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改正、更换安保人员。(9)采购人有权在中标单位提供安保人员范围内,决定合同约定的安保服务范围内各岗位所需具体安保人数及人选。(10)如因中标单位原因,不能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采购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提供相应服务,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11)若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因将安保巡护工作转包他人,或违反《呼和浩特市湿地公园管理处安保巡护市场化管理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而被解除合同,则其安保巡护标段的后续安保巡护工作由原单位接管,以接管时的月份为准,该月份的服务费暂扣,由接管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支付给接管单位,保证正常运转。(12)采购人有义务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考核结果。5.对中标单位的要求(1)中标单位根据采购人的有关要求,积极主动保质保量地完成安保巡护工作。(2)中标单位在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采购人规定的全部服务内容的前提下,有权要求采购人及时支付服务费用。(3)中标单位应接受采购人的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遵守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的管理。如中标单位和采购人的规章制度有冲突时,以采购人的规章制度为准。接受并主动配合采购人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对采购人发出的整改通知,应及时按采购人的要求进行整改。中标单位拒绝整改的,采购人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予以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4)中标单位应与中标单位安保巡护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且提供给采购人备案。中标单位派驻保安员,如采购人未提出调换要求的(自己辞职的除外),中标单位不得随意换人。中标单位更换安保巡护人员时,应事先经采购人同意并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5)中标单位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为采购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安保人员。中标单位所提供的安保人员年龄均应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且品行良好、身体健康,无纹身。(6)中标单位保证派往采购人单位工作的安保巡护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招标文件约定数量。中标单位应保证在夏季:“清明”、“五一”、“六一”、“端午”、“国庆”等法定节假日严格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增加安保、巡逻、维护秩序的人员,临时增加人员薪酬按中标报价计算(折算后的人均日工资具时结算)。如中标人未按呼和浩特市湿地公园管理处要求提供足够人员,呼和浩特市湿地公园管理处有权解除服务合同,并扣除中标人全部履约保证金。(7)中标单位定期为安保巡护人员做好岗前、岗中、岗后的培训工作,做到合格上岗。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工作。(8)中标单位应保证安保巡护人员在工作期间按时到岗,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无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扎堆聊天等违规现象。不得酒后上岗。各保安人员在执勤期间时刻保持对讲机及电话畅通,随时汇报管理区域内的动向。(9)中标单位派出一名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保巡护工作检查和安保巡护工作紧急情况的处理,并于每月25日之前将当月的安保巡护工作总结和下月的安保巡护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告采购人。(10)因安保巡护工作未达到要求,采购人遭受有关社会职能部门(城管等)行政处罚的,该罚款由中标单位承担。(11)中标单位应积极协助采购人处理有关投诉。(12)中标单位负责为派驻采购人的安保巡护人员提供采购人认可的统一制服;中标单位保证安保巡护人员仪容仪表整洁,上岗着装统一规范。(13)中标单位安保巡护人员在作业中应做好各种防护措施,不得擅自挪用采购人的物品。要加强管理,安全生产。在岗期间协助做好其安全保护工作。(14)在日常工作中,应爱护采购人提供的各种设备设施,如发生损坏,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15)采购人有重要活动安排时,中标单位必须无条件组织力量及时全面做好安保工作,确保出效果,树形象。紧急情况随叫随到。(16)遇有紧急事件、突发事件,中标单位有责任及时组织安保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协助采购人进行处理。安保巡护范围之外的突击性、突发性工作,中标单位须服从采购人的安排,不得无故拖延。(17)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转让安保巡护工作和管理区域。在管理区域内只能从事采购人认可的安保巡护工作,不得从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管理范围及内容以外的任何活动。(18)在服务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或采购人管理需要调整中标单位管理任务时,中标单位要服从大局,相应增减承包面积及经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采购人不负赔偿责任。(19)建立完善的班组,制定岗位职责以及管理制度(包括节假日值班制度、防汛期间的值班制度和应急抢险工作制度)。根据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配备工作人员,并将岗位规范、管理制度及工作人员的名单交采购人审批备案。(20)开展工作时,严格遵守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噪音污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对外开放的区域,处理好管理工作与游客的关系,不得与游客发生争执或冲突。(21)中标单位派驻保安员,实行双重管理,共同领导。中标单位与采购人应经常保持联系,共同对保安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关心其工作和生活,提高服务质量。(22)未经批准中标单位无权在管理区域内从事任何广告活动或类似宣传,采购人有权依照广告法和采购人相关的规定责令中标单位限期拆除,并接受处罚。(23)未经许可,中标单位不得私自接受采访,发表任何有损采购人形象的言论。(24)中标单位须认真保护所承担安保区域内的绿地及绿化材料。如遇第三方开挖,应主动检查其开挖证明,并跟踪其开挖活动,避免绿化材料缺损。如开挖方无法出具有效的开挖证明,中标单位应及时制止其开挖行为并通知采购人,否则因中标单位不作为而造成的苗木缺损、死亡或设施损毁等一切后果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并视情况给予处罚。(25)中标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因以上原因使合同性质发生改变,采购人不负赔偿责任。(26)中标单位有权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中标单位有告知义务及情况反馈义务。(27)给湿地公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中标单位要负责赔偿,并消除
本文标题:呼和浩特市湿地公园管理处安保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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