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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关于加快促进上海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1关于加快促进上海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继续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的要求,现就加快促进上海非公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加快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一)基本思路。进一步解放思想,牢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方针,把推进非公经济发展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破除各种壁垒,着力改变管理模式,着力提供一流服务,切实解决非公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升战略地位,提高全社会对发展非公经济的认识;拓展发展空间,形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加大扶持力度,全面营造有利于非公经济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引导产业发展,发挥非公经济在促进经济转型和构建区域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健全服务体系,形成政府服务与社会化、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非公经济服务体系。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上海成为全国最具吸引力的投资和创业地区之一,使上海非公经济发展跃上一个新台阶,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二)主要目标。未来一个时期,使非公经济成为上海推动产业转型、加速市场化进程、增强经济活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中心城市功能、增加就业岗位和促进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力量。到2012年,力争非公经济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例提高到25%;非公经济从业人员占全市从业人员的比例提高到50%;非公经济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500家左右,形成一批在行业中技术和市场占有率领先的科技小巨人企业;非公企业占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比例提高到10%;首次改制上市的中小企业达到100家左右(以非公企业为主),融资总额300亿元左右。二、营造非公经济发展的产业环境(三)实现非公经济平等市场准入和公平待遇。进一步鼓励非公企业以独资、合作、合资、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未禁止的领2域。健全和完善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机制,公开政府信息,简化审批手续,推进资质资格管理改革。(四)鼓励非公经济参与产业及配套产业的发展。引导非公企业在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船舶海洋、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专业化配套方面为主发展;引导非公企业在中介服务、信息服务、航运物流、文化服务、生产性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筛选服务型非公企业在这些领域的重点产业项目和区域功能项目,引导其申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研究设立上海新一轮市级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和促进市级工业园区内中小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推进产业集聚、能级提升、土地集约和节能降耗。在本市重点推进的产业集群中,重点培育发展一批专业化配套的中小企业。根据《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上海市专业化配套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培育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其项目研发总投入20%的范围内给予资助。对符合年度发布技术攻关指南的创新项目和活动的非公企业给予资助。加大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对非公企业的服务供给力度。(五)扶持科技型非公企业发展。根据《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对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拥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的产品,拥有较强融资能力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市、区县政府共同支持方式,给予市科技小巨人专项资金支持。主要资助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攻关、产学研结合、关键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的规模化生产、实验室和技术中心建设、人才培养、市场策划、技术咨询等创新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非公企业试行加速折旧。对纳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本市财政支出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中给予优先政府采购。对经认定的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和先进制造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2008年1月1日及之后在浦东新区内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浦东新区内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六)鼓励非公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非公企业在创新管理、知识产权、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完善对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的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等政策扶持,支持企业推进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和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提高非公企业的质量意识。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称号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由各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非公企业参与拥有市级以上名牌、“中华老字号”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建立与全国各地质监、工商部门的沟通协商机制,维护非公企业品牌的正当权益。根据《上海市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对申报参加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具有知识产权工作特色的非公企业,通过推荐可认定为知识产权培育和示范企业。(七)推动非公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支持非公企业组团式“走出去”,通过境外资源开发、境外收购与参股等方式开展对外投资,并给予合理用汇、简化相关人员和物品出入境手续等支持。鼓励非公企业入驻境外经贸合作区和参与国家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争取驻在国相关优惠政策。研究设立上海市“走出去”信息平台,鼓励社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各类“走出去”信息。对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和本市各类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资金等政策扶持。完善平等准入的对外投资核准制,非公企业在项目申报和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总部在外的非公企业到上海发展,对新落户本市的非公企业总部,在降低商务运行成本等方面予以支持。三、改善非公企业的融资环境(八)支持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实施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程,鼓励中小企业规范改制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对列入上海证监局拟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建立企业改制上市的“绿色通道”,提高企业改制上市效率。4(九)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对本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限率补偿。简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程序,把由财政部门、担保机构依次审核改为同步审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办法(准入制度)。(十)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按照《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精神,积极营造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加快落实登记管理等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股权投资企业把资金重点投向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鼓励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制定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操作方案,形成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机制,鼓励民间力量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选择部分具有产业发展前景、成长稳定、效益良好的中小企业,开展集合滚动发行中小企业债券试点。(十一)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加大对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小而新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对现有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梳理,完善资金使用办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四、为非公企业引进人才创造条件(十二)完善投资型、技能型人才落户政策。投资于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并在企业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投资人,或所投资的企业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在企业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主要投资人,可向区县人事局申请户籍人才引进。投资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事企业高级经营管理岗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主要投资人,可向上海高新技术人才创业中心申请户籍人才引进。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紧缺型、急需型高技能人才,可申请户籍人才引进。具有外省区市发放的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且经本市考核复评通过,或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落户本市。5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企业投资者,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中经营管理岗位的主要投资者,或取得执业资格、在本市执业的智力密集型现代服务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可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A类人才引进居住证)。具有外省区市发放的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经本市考核复评通过,或在本市连续就业满3年且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后,发放上海市居住证(A类人才引进居住证)。五、推动非公经济参与国资国企改革(十三)推动有优势、有活力的非公经济参与国资国企改革。在一般竞争性领域,非公企业可通过参股、控股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资本可完全退出。对支柱产业和战略产业中的国有企业,非公企业可先行参股,有条件的可逐步控股;对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国有企业,非公企业可以参股方式参与建设和重组。非公企业既可参与单个企业的改制,也可参与集团公司层面的改革重组。鼓励非公企业整体接收国有企业非主业资产。对因经营业绩原因而暂不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企业集团,非公企业可先参股甚至控股,加快机制转换和资产整合。(十四)形成沟通和信息交流机制。本市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转让信息主要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有意合作或收购的非公企业可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获得信息。凡有参与资产重组意愿的非公企业,可先与目标企业沟通合作意向,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改制重组方案。由本市非公经济服务机构联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及相关企业集团,沟通国企改制信息。六、理顺非公经济管理和服务体制(十五)完善非公中小企业的管理体制。健全本市促进非公中小企业发展的领导体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并明确专门部门牵头统筹,行使协调、指导、服务职能,健全和完善本市非公中小企业管理体制及服务体系。建立促进非公中小企业发展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协调各有关部门推进政策落地,建立非公中小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互通渠道,及时反映非公中小企业的意见和呼声。6(十六)加快非公经济的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政府在研究制定产业发展和非公企业发展重大决策时,主动听取行业协会及有关专业机构的意见。建立和完善直接面向非公企业需求的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集中公布扶持政策、政府重大项目、服务产品等。建立社会组织跨区域合作机制,推动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性行业协会或区域行业协会联盟,鼓励行业协会实现区域间专业资质互认。(十七)支持区县为非公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重心下移,支持区县根据发展基础、产业结构和区位特点,为非公中小企业发展建立专项资金、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便利服务。支持区县积极为本地区非公经济发展创造条件,把经济小区、招商中心发展为非公企业的孵化基地和服务中心。
本文标题:关于加快促进上海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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