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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公安行政执法•一、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1.公安行政执法主体是什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2.公安行政执法的依据是什么?•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3.公安行政执法的对象是什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键知识点:•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机关,其基本职能之一就是行政执法。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相比,有自己独有的特征:(一)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二)公安行政执法手段的多样性(三)公安行政执法范围的广泛性•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依法享有对人身、财产的强制权。由于其行政执法活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表现出不同于一般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公安行政执法可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机关所不能采取的执法手段,并且这些行政手段灵活多样。如治安行政处罚中的拘留,强制措施中的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执法手段。•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影响到每个公民、每个家庭、每个组织,覆盖整个社会。概括起来,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1.公安行政管理•2.公安行政处罚•3.公安行政强制措施•4.公安行政强制执行•1.公安行政管理。公安行政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外部事务的管理活动。具体内容有:治安管理、户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计算机安全监察等。•2.公安行政处罚。公安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我国现行的公安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安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没收,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3.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强制其履行某种义务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1)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约束等。(2)限制财产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4.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公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公安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效力的执行性行政决定时,公安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强制拘留,强制传唤,遣送出境;强制划拨,强制扣除;强制拆除;代履行,强制金等。二、治安管理处罚•(一)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重点把握:•(1)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2)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主体•(3)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定性)包括公民和单位。•是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都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排他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相关的单行治安行政法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也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1)过罚相当原则•关键知识点:过罚相当原则既是设定处罚的原则,又是实施处罚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2)公开.公正原则知情权处罚决定公开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3)尊重与保障人权•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书面方式作出的谴责和告诫。它是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性质的最轻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主要适用于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后果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警告既适用于公民,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限令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人民币现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方法。最轻最常见最严厉只适用于自然人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最严厉只适用于自然人一般期限:1-15天自由裁量三个档次>=55-1010-15(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性情节轻微性应受处罚性最本质特征相对犯罪而言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的共同要件有四个,这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保护的,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等。•其中,危害行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要件中处于核心地位,缺少这一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不能成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是指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也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即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故意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事实发生的心理态度;•而过失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三)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1.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概念。•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决定的方式将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规定适用于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三)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2.治安管理处罚运用的原则•(1)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原则运用处罚。•(2)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予处罚”、“免予处罚”、“不予处罚”等规定及不同的条件运用处罚。•(3)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4)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从轻从重的情形运用处罚。同样性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于这些法定情形的不同,社会危害性就不一样。因此,在运用处罚时,也应有所区别。•3.治安管理处罚的不同对象应承担不同的责任。(1)不同年龄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根据上述规定,将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不满14岁的人是免除责任阶段。第二,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是减轻责任阶段。第三,已满18岁的人是完全负责任阶段。不同年龄人的责任1418完全责任从轻或减轻不予处罚(2)精神病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2)精神病人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精神病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不予处罚:•第一,必须是处在精神病正在发作时;•第二,患病的程度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在精神不正常时,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才不予处罚。(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4)醉酒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第1款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处罚。”本条所指醉酒的人,是指生理性醉酒人。同时,本条第2款还规定了对醉酒人的即时强制措施:“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5)一人实施数行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警告警告警告罚款罚款罚款行政拘留行政拘留行政拘留20(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行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据此,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且都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第二,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同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论行为方式如何,参与的程度如何,都构成——致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三,各个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过错,即对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这里提到的情节,既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明文规定的从重、从轻、免罚的情节,也包括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在办案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在决定处罚时斟酌运用的情节。所谓分别处罚,就是根据上述情节的轻重,对每个行为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则应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7)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据此,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只处罚两种人:一种是直接责任人员,就是直接实施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且负有责任的人员;另一种是单位主管人员,对这种人的处罚条件是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出自该主管人员指使。对这两种人,可以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同时处罚。•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第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第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第四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处罚程序•调查治安案件查处最为重要的环节•决定处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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