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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材料的分类: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根据其内容特征分为十大类。第一类:履历材料包括以反映干部本人自然情况、经历、家庭和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材料。具体为:1、干部(包括录、聘用干部)履历表(书)、履历变化补充表(书);2、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公安等各类人员登记表和简历表;3、个人参加革命活动的简历材料;4、带有鉴定的履历表、简历表和登记表(以履历为主)。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简历,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委员简历的归类,此次明确归入第一类。第二类:自传材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包括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等材料。注:此类中新增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自传材料的归类,应该以内容和用途为依据,不能单纯按名称归类。第三类: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审计材料包括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对干部德能勤绩廉进行调查、评价的材料。具体为:1、考察材料;2、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3、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援青、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4、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5、后备干部登记表(经上级组织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6、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注:一是与原规定相比,本条中增加了干部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以及援藏、援疆、援青、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以更加全面地反映干部经历、政绩等情况,但要注意与9-2类材料的区别,此类为考核材料,九类为登记(推荐)表。二是由于干部该职务任免而形成的考察(表现)材料归第九类,附在该任免材料之后;三是培训鉴定一般放在4-4类,方便培训情况的查询;四是年度考核的说明、品德评定、实习小结、学年小结等也放在此类。第四类:学历学位材料;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反映科研水平的材料;培训材料包括记载和反映干部学习、技能、科研水平的各种材料,需要采用二级分类法,按照内容的不同再分为四小类:1、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反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4-1)注:一是与原规定相比,本条增加了学历学位教育的种类,以适应学历学位类别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此外,增加了高中毕业生登记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反映出国(境)学习或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教育培训单位出具学历学位认定、证明材料,出国(境)学习学位论证材料。二是过去学生登记表归第一类,学习(培训)鉴定表、学习(培训)考核表归第三类,此次统一调整到第四类;三是入学(录取)通知书、口语/面试成绩记载表、毕业论文匿名评审表、毕业论文自评表也与学历材料一起归入四类,另党校学历毕业生登记表中备注了附党性锻炼小结、思想评鉴表等材料的,也归入四类材料;四是交叉学历的排序不单纯按制表时间的先后排序,而是前一个学历材料齐全后再编写另一个学历材料。2、职业(任职)资格材料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4-2)3、反映个人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拨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4-3)注:一是按照《关于加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当选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09]47号)规定,2009年以后当选的两院院士,档案中的依据材料是《中国科学院士登记表》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登记表》,而不再是院士当选通知;二是根据博士后工作的性质,将博士后的有关材料由学历学位材料条目调整到本条,并增加了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等,以充实反映个人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4、培训材料: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4-4)注:本条将培训相关材料从学历学位材料中独立出来,未获得学历或学位的学习/进修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材料、党课培训鉴定等也归入培训材料中。第五类:政审材料;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包括干部审查和干部基本情况更改形成的材料。其中政审材料主要为: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的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如:入党、入团、报考、参军等政审表);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入伍时间的证明材料(如:关于入伍时间的批注);干部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政治历史情况的证明材料。更改基本情况的材料主要为: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工作年限计算表)等。注:与原规定相比,一是本条中增加了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更改籍贯的材料、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二是过去更改和认定姓名的材料是归在第一类的,此次调整到第五类,档案审核工作中形成的“三龄一历”认定材料也归在第五类。第六类: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包括干部参加党、团组织的有关材料。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2、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2份全面系统的,一般只存书写时间最早和最新的各1份)、转正申请书;建党对象考察表、报告表、登记表、预备党员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1985年党员登记表、1989年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或1990年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3、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必须归档,但不提材料要求)。注:与原规定相比,本条中新增了自行脱党材料和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材料,缓期登记的有关材料以及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第七类:表彰奖励材料包括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注:与原规定相比,一是不再对奖励一一列举,而是作概括性表述;增加了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二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材料,此次统一规定作为奖励材料,归在第七类;三是确实找不到或没有奖励审批表的,可以相关奖状、证书、表彰文件,核实后用原件或复印件替代。第八类: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注:一是本条中增加了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等材料。二是中办、国办2009年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因此,问责材料也应作为涉纪涉法材料收集归档。第九类:工资、待遇;录(聘)用、任免、调动、退职、退(离)休、转业;出国(境)材料;各种代表会议代表登记表等材料需要采用二级分类法,按照内容的不同再分为四小类:1、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解决工资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9-1)注:本条中增加了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等材料。2、招录、聘用、任免、调动、辞职、辞退、罢免、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9-2)(1)招录、聘用材料。包括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另:“三支一扶“人员登记表、知识青年审批表等也归此类);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2)任免、调动、退(离)休材料。包括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援青、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3)辞职、辞退、罢免材料。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4)应征入伍(或退伍)登记表、军人转业(复员)安置审批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注:一是本条中新增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以及选调生登记表等材料;挂职锻炼有关材料(以推荐、审批为主,注意与3类挂职材料的区别),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二是细化了辞职、辞退材料范围,增加责令辞职不服提出申诉和复议的材料以及罢免材料;三是增加了授予(晋升)法官和检察官等级、海关关衔的材料;四是原放在9-4的入伍(退伍)登记表、授衔材料等此次调整到9-2类。3、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9-3)注:本条增加了对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复制件的归档要求。4、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9-4)主要包括:出席县团级以上单位会议的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代表登记表等。注:本条增加了委员当选通知等材料,要在继续收集代表登记表的同时,注意收集委员当选通知、考察材料等。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包括:1、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等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2、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治丧材料;3、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或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4、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动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5、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6、军转干部结婚审批表、家属随军审批表等有关参考价值的材料。注:一是本条中删除了悼词、遗书等;二是新增了干部档案报送单等材料;三是对原概括性表述进行细化,详细列举了可以归档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干部家庭社会关系情况表等材料的名称。
本文标题: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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