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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如东县财政局如东县地方税务局东劳社〔2009〕8号关于扶持企业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各镇劳动保障服务所、财政所、地税分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劳动保障等部门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如东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形势,促进经济发展出台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阶段性补贴并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由县财政补贴一个百分点,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时间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企业全员参加五项保险,并正常缴费且未裁员的,经审核补贴时间可延长一年。2、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的费率由8%降到7.5%,时间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3、生育保险费率由1%降到0.8%,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4、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不调整,时间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二、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困难企业,经审批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困难企业缓缴期限在2009年之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历史欠费在2009年内无力清偿的,也可继续签订缓缴、补缴协议,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具体办理程序:先由企业提出缓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研究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由困难企业与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在缓缴期内单位职工调动、解除、中(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先将该职工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结清,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三、暂缓出台增加企业运行成本的相关政策1、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我县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作调整,仍按东劳社险〔2008〕48号文件的标准执行。2、2009年度我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仍按700元/月的标准执行。四、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承诺本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予以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补贴的具体范围、对象和标准可根据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和省政府苏政发〔2008〕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申请材料包括稳定职工队伍计划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承诺书等。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帐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地税部门征缴帐户。五、鼓励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实施主辅分离改革改制等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一定时期内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适当安排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由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六、指导企业在运行困难情况下依法适度调整工资支付标准企业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安排职工放长假、轮休作业或者脱产半脱产培训等,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企业与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制定和修改工资分配制度,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实际情况,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应支付的加班工资,如及时、集中支付有困难的,可经平等协商与劳动者签订分期支付协议;对加班工资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和街道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此类案件以调解为主,妥善予以处理。七、简化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方便企业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工时制度对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出口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若干工种岗位、非国有企业中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不同企业的生产状况,及时发布劳动标准引导信息,指导企业完善工作时间和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帮助企业依法合理地减少人工成本支出。八、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与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九、规范困难企业界定的条件本意见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批量减员的;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如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如东县财政局如东县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本文标题:关于扶持企业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如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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