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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与企业的性质哈特企业产权理论的中心命题是,企业产生在人们无法拟订完全合同,从而权力或控制配置变得重要的地方。1、本文考虑的可能情况:一资产由数人共同使用,其中一部分人(雇主)有所有权,另一部分人(雇员)没有。主要考察在一体化发生时,也即资产所有权变得较为集中或较不分散时,雇员的激励是如何变化的。并且其假定,一资产所有者拥有的唯一权利使其排斥他人使用资产的能力。进而推断出对一物质资产的控制可以间接地导致对人力资产的控制。再推出如果某人直接雇佣工人(既拥有他们工作的资产),比他与这些工人的另一个雇主签订一个不干涉的契约有更多的“控制”。模型假设:1、行为主体今天采取一些影响明天他们生产率或者价值的行动;2、契约的不完整性;3、资产专用性。结论:1、把资产交给不可或缺的当事人是有效率的,即使他们并不一定进行重要的投资和努力的决策。2、高度互补的资产应该共同拥有。本文着重于研究如下两个问题:如何安排所有权结构以提高企业绩效;企业规模是如何决定的。这两个问题本质上来看仍然是激励问题。两位作者(哈特和穆尔)在文章初始将所有权界定为包括剩余控制权的一种权利,它能决定资产除最初契约所限定的特殊用途以外如何被使用。作者的分析模型建立在两期合同的基础上:在第一期(即签订契约前)双方进行专用性投资,在第二期(即签订契约后)双方做出生产决策。所有权通过对事后剩余分配的影响,也会对事前投资决策发生作用。在我看来,所有权最重要的性质应该是:所有权是一种参与最终分配的权利,拥有所有权的人必然成为最终合同一方(不拥有所有权的人将不必然成为最终合同一方)并参与价值的分配,所有权结构决定了契约方的数量,进而对每方所获得的利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事前的投资,使其偏离最优。导论中的例子便是这一性质的明证:只有当所有权赋予对于完成交易最重要的人的时候,交易中的参与方数量能够达到最小,进而每方可以分配的利益(激励)能够达到最大;当所有权赋予不那么重要的人的时候,交易参与方的数量会有无谓的增加,从而每方以分配的利益(激励)将会减小,这将导致一个非最优的绩效结果。哈特和穆尔在几个假设条件的基础上提出了12个命题,这12个命题基本是从4个方面进行讨论的:1.交易当事人是否可以或缺2.当事人是否进行投资、投资是否重要3.资产专用性4.资产之间是独立还是互补由于机会主义倾向,意识到专用性资产所面临的谈判风险以及他人对价值创造的分享,当事人边际收益将低于集体的边际收益,这将导致对于联合体而言的投资不足问题(尽管对于个人而言投资是最优的),这便意味着,一种新的能够提高当事人边际收益的所有权结构对联合体整体会更为有效,这时的投资水平将提高,投资不足问题将得到缓解。这实际上意味着,所有权结构能够影响联合体整体绩效。从交易当事人是否可以或缺考虑所有权结构对联合体整体绩效的影响:若只有一个当事人有投资,那么他必然是不可或缺的,这时将资产所有权完全赋予他则能够形成最大投资激励,产生最优绩效;如果当事人有很多,但是甲是不可或缺的(如导论中第一例的大亨),那么他应该享有资产所有权,因为此人不可或缺意味着他必然是最终分配的契约方之一,赋予其所有权能够减少合同方的数量从而导致每方分得的利益相对更大,进而提升激励(投资)效果,提高企业绩效水平;如果一个人对交易形成完全是可以或缺的,那么他不应该享有任何资产所有权,因为他完全可以被市场上的其他人所替代,赋予他所有权只会增加合同方的数量,使得激励效果降低。从当事人是否进行投资、投资是否重要考虑所有权结构对联合体整体绩效的影响:首先,当事人是否进行投资并不必然影响所有权的分配问题(如导论第一例的大亨,他没有事前投资,但他拥有所有权是最优的),只要该当事人对于交易的形成是关键的,他便可能拥有所有权;从投资重要性的角度看,若一个当事人的投资相对于其他当事人的投资更为重要时,为了给予其足够的激励以促成充分投资,提升绩效,赋予其所有权往往是必要的,这将使他相对充分的享受投资的好处。当事人投资是否重要也是企业规模的决定因素之一。对于两个直接相关的上下游企业,若哪个企业相对于完成产品的生产与交易相对更为重要,则该方拥有资产所有权的所有权结构往往会更好,这将激励它充分投资;而失去所有权的企业由于仍能接触到生产所需的资产,对他的激励并不会发生大的变化。这种由于所有权(乃至是企业所有权)重新配置所导致的绩效提升便是纵向一体化的动力之一,纵向一体化将导致企业规模的扩大。因而,可以说,所有权结构部分取决于当事人投资的相对重要程度,当当事人的投资相对更为重要时,赋予其所有权往往是必要的。从资产专用性考虑所有权结构对联合体整体绩效的影响:专用性资产的所有权应赋予专用人,这很容易理解,从帕累托改进的角度来讲,将专用性资产赋予不能使用它创造价值的人是一种纯粹的浪费,将专用性资产的所有权赋予专用人无疑能在不降低其他人效用的情况下提升企业绩效;如若专业性资产的所有权赋予了专业人之外的其他人,这将产生专业人、专用性资产、其他人之间进行联合的动力,从而使所有人创造的总价值得到提升。这也为企业规模的决定提供了启示;专用性资产的出现鼓励了更多的联合,企业的规模得以扩大;大规模的企业为建立长期契约提供了可能,专用性资产投资水平由此也得到提升,二者相互促进。从资产性质上考虑所有权结构对联合体整体绩效的影响:当资产间为互补关系是,对几项互补资产的共同拥有将是有效选择,因为资产的使用相互依赖,单独使用一项资产将创造不出任何价值,共同拥有才能使得资产发挥作用提升企业绩效;当资产间为独立关系时,独立的控制每一项资产将是有效地,原因是共同控制并没有带来联合效益的好处,反而增加了参与分配的当事人的数量,外部性问题使得一个人创造的价值被更多的人所分享,从而降低了激励的效果。互补资产的存在实际上会导致企业间的联合,企业的规模从而扩大;而独立资产则恰恰相反。通过上述四个方面的分析,或许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四种角度的分析实际上都说明,将所有权赋予对于投资与交易形成最为关键的那些当事人是有效率的,也说明企业规模的决定因素就在于找到一个怎样的产权结构以使扭曲的事前投资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最小,即确定了最优的产权结构也就确定了企业的边界。作者在文末也谨慎的预见到,由于本文对于不确定性、财富约束、信息问题、资产效率提高等问题的忽略,进一步的研究亟待进行。哈特认为,合同在重新调整时会产生多种费用,如事后成本与事前成本。前者产生于重新调整的过程中,后者产生于对重新协商的预期。哈特的企业产权理论建立的基础是不完全合同理论,并且强调了非人力资本的重要性,认为对物的控制导致对人的控制。使总盈余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就是最佳的所有权安排,并且断言,“在均衡状态,产生最高社会盈余的所有权结构将被选择”。本文思想的限制:1、合同不完全理论有待完善。马斯金和梯罗尔论证了“第三者不能验证”不能成为合同不完全的原因。他们的逻辑是:即使某些内容是第三方不能验证的,只要合同双方知道双方的预期成本和收入,就不需要把不可验证的内容写进合同,他们可以设计出一份完全合同。简言之,他们在第三方不能验证的条件下,推导出了完全合同,这个结果被称为不相关定理,所以“第三方无法验证”的条件与合同的不完全性是无关的。2、哈特的不完全合同理论主要是在正式的法律框架中讨论问题,而且采用的是一次性静态博弈方法,因此当我们考虑到重复博弈所形成的非正式合同的作用,那么“可描述但不可证实性”对当事人签订一份无需再谈判的完全合同的作用将大打折扣。比如,企业文化的形成就有助于对企业各当事人行为的约束和调整。声誉的力量能够促使交易伙伴按照初始合同的安排完成交易,哪怕是外界环境的波动、影响非常大(但在一定的限度内)。还没有考虑企业的外部网络等问题,网络中的位置依赖于企业的以前行动,如果因为非正式合同的不完备而形成的“机会主义”代价是极高的。3、“资本强权观”的先验性假设并不是对现实情况的合理归纳。现实的情况是,对任何关键性资源的控制权都是权力的一个来源,而其中的“关键性资源”可以是非人力资本,也可以是人力资本,比如天才、创意等。4、“内部人控制”理论对哈特的产权理论也提出了挑战,(这里可以结合老师后面要讲的终极控制权问题)内部人控制理论认为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真正控制企业的并不是非人力资本的所有者,而是那些拥有信息和知道优势的代理人掌握着实际运作企业资源的“实际控制权”,并且“实际控制权”的配置也应该与信息和知识的分布相对称,虽然这种权力的范围和空间会受到投资人的“正式控制权”的约束。在这个意义上,哈特所强调的剩余控制权相对于实际控制权而言,实际意义并不大。
本文标题:产权与企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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