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助推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助推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渝工商发〔2011〕40号)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监察室,工商学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重庆市“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助推全市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文化市场主体(一)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以股权、商标专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设立文化类市场主体,鼓励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促进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新格局。(二)鼓励发展新兴文化业态和经营形式。引导、支持投资者向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核心产业投资的同时,鼓励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设计、网络文化服务、旅游文化服务、文化艺术经纪、艺术创作、广告、会展等新兴文化业态。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电影院线、物流配送、专卖店等现代经营形式,办理注册登记时按照“非禁即许”的原则灵活核定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三)支持外资依法进入文化产业。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设立文化类公司,可免予提交经当地公证、认证的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一致后,作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对在国内已设立企业的境外投资者申请设立文化创意公司的,若其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在有效期内且公证认证或签章转递文件出具未满一年,可凭上述主体资格(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原登记机关“已收取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原件”的文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无须再次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或签章转递手续。(四)吸引知名文化企业落户重庆。支持广告、影视动漫、传媒等文化类世界500强企业来渝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股权受让、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改组改造。支持文化企业总部落户重庆,鼓励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在重庆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扩大对外经济文化合作和技术交流。(五)大力发展微型文化创意企业。放宽对微型文化创意企业经营场所面积、用工人数、企业规模的限制,给予较一般行业微型企业更高的财政补助资金。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发展微型文化创意企业10000户以上。(六)大力发展广告产业。支持广告产业发展,协调相关部门出台扶持广告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大力推动公益广告发展,打造“全国公益广告示范城市”。支持两江新区创建国家级“广告创意产业园区”,协助做好创建申报工作。(七)支持网络文化产业发展。大力建设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引导文化企业兴办网上交易市场,鼓励发展网络新闻、网络视频、网络出版、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等网络文化产业,指导和帮助网络文化企业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八)培育发展文化中介机构。支持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文艺作品经纪、文艺活动组织策划、艺术品鉴定、拍卖等文化中介机构发展,促进文化产品和要素合理流动,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加大经纪执业人员免费培训工作力度,大力培育发展农村文化经纪人,丰富农村精神文化生活。(九)扶持农村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对围绕当地特色资源和市场需求,申请设立企业发展特色产业带动型、都市村庄型、景区依托型、农场庄园型、特色技艺展示型等农村文化旅游事业的,若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依当事人申请直接登记。支持农民兴办演出团体和其他文化团体,支持城市文化机构到农村拓展服务,引导有条件的农村文化旅游企业开展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对农民利用庭院、湖泊、塘堰、果园、林地等自然条件,从事农家乐旅游服务的,可以农民的居住地点作为住所办理工商登记。允许农家乐登记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组织形式。二、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文化企业市场竞争力(十)支持文化企业向基层、社区和农村延伸。凡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的企业,其直营连锁门店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凭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许可证复印件到门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十一)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降低企业集团组建条件,支持文化企业集团化经营。内资文化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最低5000万元降至5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由最低1亿元降至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由最低5家降至3家。外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降至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降至5000万元人民币或600万美元。企业集团的名称可用简称,母公司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子公司可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十二)指导文化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引导文化企业积极申请注册商标,对市场占有率高、广告宣传面广、社会影响力大的文化企业,鼓励其申报著名、驰名商标。在同等条件下,对文化企业争创著名、驰名商标,予以重点关注和优先认定,扶持中小微型文化企业发展壮大。三、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资源重组整合(十三)放宽转制文化企业名称核准条件。文艺院团、非时政类报刊、电影发行放映机构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制,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允许转制后的企业延用原单位名称,或在原单位名称后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非时政类报刊转制为公司的,可突出使用原单位名称,将行政区划放在原单位名称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对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市级文化体制改革重点单位,允许转制后的企业在名称中不使用字号。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名称属于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权限的,积极协调国家工商总局,争取获得支持。(十四)放宽国有独资文化公司投资主体限制。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外,经批准的市级其他部门或机构也可成为国有独资文化公司出资人。(十五)简化文化企业改制登记手续。文化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原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改制前已取得相关许可证件且在有效期限内的,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延用,申请办理改制变更登记时,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文化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性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国有净资产数额确认文件进行验资,登记机关凭验资证明办理登记。(十六)支持文化企业改制上市。支持优势骨干文化企业上市融资,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可不提交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但验资报告中应当载明资产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对净资产账面审计值不超过评估值的,可以按审计值确定公司股本。四、发挥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职能,维护文化市场经营秩序(十七)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强化文化市场管理,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分割,努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查处文化领域商标侵权案件。强化文化消费市场日常监管和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商品质量检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盗版、盗印、仿冒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切实保护文化产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文化领域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坚持引导规范和查处取缔相结合,指导具备条件的经营户依法办照,对不具备条件的经营户依法予以取缔。(十八)规范文化市场中介行为。依法加强对文化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文化中介市场秩序。加强文物艺术品拍卖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环境,促进文物艺术品消费增长。(十九)加强文化领域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文化企业信用档案,充分整合分散在各个单位的文化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并与相关部门共享。加强信用监管,开展信用评价,对失信企业在享受文化产业相关政策等方面进行制约。加强文化企业的信用教育和信用培训,引导企业增强诚信意识,开展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自觉守法经营、文明经营、诚信经营。(二十)净化文化市场环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整顿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监管,打击网络文化违法经营行为。大力推进“扫黄打非”、整顿“黑网吧”、打击“网络共享”网站及设备产品、整治非法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行政执法工作,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二十一)开展文化消费教育引导。广泛宣传国家鼓励文化消费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定期发布文化消费警示、提示,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健康、文明的文化消费理念,鼓励文化消费。(二十二)化解文化领域消费纠纷。健全文化消费维权网络,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在文化消费集中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场所,建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探索开展文化消费维权行政指导,推广和完善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及直通直联机制,进一步提高文化消费纠纷和解率,着力解决文化消费领域热点问题。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文标题: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助推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3073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