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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安全和公示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和消费知情权,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一、食品添加剂定义及使用原则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物质和、天然物质,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酶制剂、增味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甜味剂、增稠剂、香料等。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二、专店购买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供应商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内容的合同或协议。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还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三、专账记录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四、专区存放设立单独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五、专器称量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六、专人负责由专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登记等管理。采购、使用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食品安全管理员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七、公示管理食品添加剂公示栏应按照规定在店面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质量合格证明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本文标题: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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