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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海峰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作出。2、公司于2008年4月18日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告。3、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时间、登记地点、登记方式、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4、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为:截至2008年5月5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委托代理人。5、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A座518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华林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1、出席会议的股东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3人,代表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69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经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上述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08年5月5日)在册的股东。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1)审议《2007年财务审计报告》;(2)审议《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3)审议《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4)审议《2007年年度报告》;(5)审议《2008年工作计划》;(6)审议《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7)审议《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8)审议《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议案》;(9)审议《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与公司公告的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二)会议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表决,逐项审议并表决了上述全部议案。(三)会议的表决情况经公司对每项议案投票结果的统计和本所律师的合理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逐项、逐个予以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以全票赞成的结果予以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议案通过的票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专为《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张海峰律师(签名)二零零八年五月八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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