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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通知重理工〔2009〕147号校属各单位:《重庆理工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传达,严格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重庆理工大学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重庆理工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拔尖科研创新人才,打造优秀科研创新群体,推动学科和科研基地建设,提升科研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建设高水平大学目标,学校决定实施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新团队建设主要任务是:(一)在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或横向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立项方面取得突破。(二)争取在国家级、省部级等有显示度重大科研成果奖励上获得新突破。(三)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和优秀创新人才群体,推动其进入国家级和省部级层次创新人才或团队支持计划行列。(四)与科研基地建设实现优势互补,为基地建设提供科研支撑。(五)打造学术梯队,凝炼学科特色方向,为学科建设提供支撑。第三条学校重点支持省部级、校级创新团队建设工作,鼓励各二级学院和科研基地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建立院级和基地级创新团队,以形成多学科、多层次创新团队体系。第四条学校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各层次创新团队申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省部级创新团队申报条件参照教育部、重庆市教委等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相应管理办法为准。(二)校级创新团队申报条件应符合以下几个方面要求:1.研究方向:属于国家和重庆市科研发展规划、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领域、国内外学术发展前沿和热点问题;或是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有重要意义基础性研究或技术创新领域;或是多学科交叉前瞻性研究领域。对凸显我校学科特色、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在区域与行业具有独创性特色研究方向以及学校引进特殊人才,在申报条件上予以适当倾斜。2.科研支撑条件:一般应以省部级科研基地、或校级后备科研基地、或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或“博士单位建设工程”重点学科为依托。团队带头人及成员有充分时间和精力从事本办法资助研究工作。3.团队带头人: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得到校内外学术同行公认,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创新性学术思想、较好组织协调能力及合作精神,在团队中能发挥较强凝聚作用;团队带头人原则上应是年龄不超过55岁正高职人员(市级学术带头人不受年龄限制),以及校龄两年、40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同时还应符合申报通知附件“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科研业务能力基本条件”。4.学术积累:创新团队研究工作已经取得了突出成绩,具备较好研究基础,其学术水平在国内外同行中具有一定优势。5.学术梯队:创新团队一般由5-10人构成,骨干成员一般应以45岁以下中青年教授和35岁以下博士为主;其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较合理,研究方向相对集中,具备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精神。校级创新团队成员之间不得交叉。6.建设目标:创新团队应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学术交流、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明确建设目标,其预期成果具有突破性、创新性。第三章评审程序第六条省部级创新团队申报与评审根据上级科研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和相应管理办法适时开展,学校在已批建校级创新团队中择优推荐上报。第七条校级创新团队建设期为三年,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学校将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每年遴选一定数量创新团队,其遴选流程如下:(一)申请创新团队填报《重庆理工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申请书》,经所在二级单位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学校科研处。(二)学校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查,组织校外专家就符合申报条件团队进行择优评审,评审实行差额遴选。(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科研处拟定资助方案,经学校领导审定、校内公示、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正式下达建设计划。第八条学校鼓励创新团队建设与科研基地、学科建设紧密结合,同等情况下,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优先支持依托科研基地和重点学科建设创新团队,优先支持跨学科跨领域组建创新团队。第四章团队管理第九条省部级创新团队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十条校级创新团队实行计划立项、年度考核和终期验收“优胜劣汰”项目管理模式。(一)获准资助创新团队在建设计划下达一个月内应填报《重庆理工大学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任务书》;在建设计划实施中每年年末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在建设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创新团队建设计划总结报告》。(二)年度考核以团队建设计划任务书为依据,对年度考核合格创新团队拨付次年资助经费。对年度考核不合格创新团队将撤销建设计划,停拨资助经费,团队带头人本年度个人科研考核为不合格。第十一条创新团队实行团队带头人负责制,全面负责计划实施。团队应探索和建立运转灵活、高效有序、效率优先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团队成员责权利及利益分配、经费使用、成果个人归属等。(一)在建设计划实施期内,团队带头人应与团队成员签订聘任协议,分解落实团队建设目标任务,明确团队成员责权利,但团队成员人事隶属关系不变。(二)团队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人才引进情况和支持计划实施需要进行适时调整,但团队带头人应以书面形式上报科研处审定备案。对不能履行职责团队成员,团队带头人有权解除与其聘任协议。(三)团队带头人负责团队成员个人学年度科研考核、团队经费开支和日常管理工作。(四)团队成员申报与创新团队研究方向一致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时均应取得团队带头人同意批准,其成员排名及成果归属由团队带头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协调处理。(五)鼓励创新团队带头人结合实际探索多种方式团队运行模式,与团队成员之间建立统一管理式或者合作式创新团队运行模式,提高团队运行效率。第十二条学校加强创新团队过程管理。在重视创新团队目标考核基础上,对创新团队规定包括项目申报、项目策划、学术交流、学术报告、成果申报等作为建设期基本任务,加强创新团队培训、相互交流、经验总结等团队建设过程管理工作。第五章支持措施第十三条学校设立专项资金,列入学校预算,用于省部级创新团队建设匹配经费和校级创新团队建设运行经费。资助期限为三年,实行一次核定,按照50%、25%、25%比例分年度拨付。同时,鼓励二级单位设立院级专项资金,用于院级创新团队建设。(一)省部级创新团队:按上级管理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每个自然科学类团队资助总经费为30万元(不含上级拨付年度经费),每个人文社会科学类团队资助总经费为20万元(不含上级拨付年度经费)。(二)校级创新团队:每个自然科学类团队资助总经费为20万元,每个人文社会科学类团队资助总经费为15万元。第十四条资助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由创新团队带头人负责统一支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其开支范围如下:(一)研究经费,原则上不低于总经费60%,主要包括:1.实验及材料费。2.实验及办公设备费。3.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事务费。4.学术交流费。5.调研差旅费。6.信息采集费。7.专家咨询费(原则上不超过10%)。8.研究生劳务费(5%)。9.业务接待费(10%)等。(二)其它经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40%,主要包括:团队成员内部激励考核分配。原则上,三年运行期间支付不超过40%,建设期满验收合格后支付余下60%。第十五条创新团队所依托科研基地应将其运行经费10-20%用于支持创新团队建设,鼓励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在经费上给予创新团队重点支持。第十六条学校将在申报并争取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学校预研基金、青年基金、科研条件建设、成果推荐奖励、学术交流与合作、专家推荐和优秀学术著作等方面对创新团队给予政策倾斜。第十七条创新团队所在二级学院应做好团队成员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之间协调。第十八条学校设置一定数量专职科研编制,支持创新团队开展科研工作。创新团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其所在二级学院向学校提出专职科研编制申请,但应与所依托科研基地专职科研编制相统一协调,不重复设置。第十九条学校对创新团队高层次人才引进、外派进修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第六章目标考核第二十条省部级创新团队资助期满除完成建设计划书中考核目标外,还应争取进入上一级别创新团队支持行列。第二十一条校级创新团队依据建设计划书进行基本合格考核,其标准见申报通知附件“科研创新团队三年资助期满基本合格考核指标”;对在资助期内取得高层次、大项目、大成果团队,依据“科研创新团队三年资助期满考核合格免检指标”实行免检制度。此外,创新团队还应在以下方面取得较大突破:(一)围绕学校学科重点发展方向,所依托科研基地建设水平得到显著提升,达到国内同类科研基地领先水平。(二)在国内同研究领域处于前沿,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具备进入上一级别创新团队支持行列实力。(三)培养一批学术基础扎实、具有创新能力和突出发展潜力中青年学术骨干,造就具有国内学术影响力学科带头人。第二十二条对创新团队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每学期末公示其科研进展情况。第二十三条创新团队终期验收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对考核合格创新团队,学校将从创新团队在标志性成果、重大项目、高水平论文、科研经费、人才培养、方向凝炼等方面制订评价办法,择优评出优秀创新团队。对评为优秀创新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第七章兵工团队第二十四条学校创新团队建设重点向军工特色创新团队倾斜,鼓励与兵工企业合作组建以国防军工科研为主要任务兵工创新团队。第二十五条军工创新团队申报条件原则上不受限制,成熟一个审批一个,但应符合以下条件与要求:(一)研究方向属于兵工行业或者兵工企业急需和重点发展军工研究领域,并与兵工企业形成技术创新优势互补关系。(二)已建立了校企产学研合作关系,创新团队研究方向已纳入兵工企业发展规划,进入了兵工企业技术研发体系,有稳定兵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三)团队带头人一般应主持或参与过军工项目。第二十六条军工创新团队评审程序、团队管理、支持措施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进行。目标考核将结合兵工科研实际与特点进行必要修订。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及其未尽事宜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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