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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录第一章、民法概述概念、特征、调整对象、效力适用范围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特征、功能、内容、适用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要素、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四章、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第五章、法人概念、特征、法人分类、法定代表人、法人分立、法人合并第六章、其他组织概念、种类、特征、成立条件、合伙、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有限合伙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念、特征、种类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特征、分类、构成要件、意思表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九章、代理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分类、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第十章、时效与期限时效因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期日、期间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民法特征:1、主体平等性2、客体广泛性3、民事内容对等性4、民事行为任意性民事主体平等表现:1、表示意志的平等性2、权利义务的平等性3、法律后果的平等性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财产关系:指具有归属、利用和流转内容的财产关系,而非指生产、分配调控等内容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房屋等有形财产2、知识产权3、承包权等权利性财产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有人身属性,以人身利益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属性的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总称。人身关系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以民事方法得到保护。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指具有民事权利义务资格者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应受民法保护的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贞操权、信用权、主体不同限制不同转让性不同保护不同姓名权个人无限制无转让性受精神损害制度保护名称权组织受登记限制有转让性不受人格权特征:产生自然性,自然人人格随其诞生而自然产生。需要绝对性,若无民事人格权,民事主体就无法生存。存在平等性,只要有民事人格权,皆为平等。存续无限性,存续于其生存的始终。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所依法享有的身份利益之权利。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监护权、亲属权、知识产权法上的各种身份权。产生方式可剥夺性性质荣誉权通过程序产生可剥夺身份权名誉权自然产生不可剥夺人格权身份权特征:产生的前提性、存在的隶属性、财产内容的间接性。民法只调整具有国家强制意义上的人身权利义务关系。民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从人、时间、地点和事项角度。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补充。民法对时间的适用原则:民法公布生效或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新法废旧法旧法与新法抵触宣布失效我国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即新颁布施行的民事法律只适用于该法律生效后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对地点的适用范围原则:我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驻外使馆、在我国领海外航行的船舶与领空外的飞行器等进行的民事活动,适用我国法律。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对民法所调整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制定、解释、研究民法的共同准则。特征:非规范性、相对确定性、强制性功能:立法指导、行为准则、民法解释的补充依据内容:1、平等原则:民事活动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能意志强加的原则。主体人格、法律地位、合理、补救的平等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依法按照自己意志自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意思表示、行为自由;自己行为自己负责3、公平合理原则:民事活动及其后果都要公平合理的原则。权利义务对等、等价有偿、补救合理、责任公平、纠纷衡平4、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要诚实守信,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则。不隐瞒、履行义务、不乘人之危、执行善后义务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的内容与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行使背离或超越界线的权利以防他人合法权益受害的原则。行使权利的时间、场合、程度、方式是否妥当民法的适用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实在法优于习惯法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特征:1、是一种法律关系2、是自愿设立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主体: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格利益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依自行或他行而能够得益的取得权利的资格。特征:民事权利由法律赋予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某种民事利益行使方法为自行或他行支配权: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的权利。请求权:权利人基于原权或派生权而请求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形成权:以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行使权利的限制:1、违背公序良俗的权利行使。2、违背经济效益的权利行使。3、丧失公平合理的权利行使。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一般通过私力救济和公立救济两大途径得到保护法律提倡尽量通过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只有在不得已情况下才允许适当采取合法私力救济的手段。民事义务:指法律直接规定或民事主体自行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即不问民事主体意思如何,都应履行并不得随意变更或免除。特征:法定或者意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在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第一性义务后所承担的不利性法律后果。特征:1、是一种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责任2、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3、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4、由当事人早法律允许范围协商民事责任承担形式: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四章、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地位或资格。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出生时间:一般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以医院的出生证明为准,参考其他证明,医院证明证据力最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1、死亡人在同一事件中的死亡无法确定其先后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2、各自都有继承人的,若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3、若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而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植物人不能算死亡,享有继承权,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对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利益予以保护。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主体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限制能力始终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没有限制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在年龄、智力等方面有限制始于有意思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条件行为效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状态正常,能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1、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2、2、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不会因为主体欠缺行为能力而产生瑕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从事的民事行为与行为人的年龄与智力水平相适应。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纯获利益行为有效2、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4、超出行为能力范围的单方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纯获利益有效2、简单民事生活行为一般有效3、除以上两种行为外,其余均无效。监护: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管和保护的制度。特征:1、监护对象特定2、监护主体必须有资格目的:1、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2、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监护种类未成年人的监护法定监护人1、父母首先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2、父母丧失监护资格时,由第二顺位法定监护,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第三顺位法定监护人,兄、姐担任监护人。3、没有法定监护人时,父母所在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由其他亲属自愿担任监护人。指定监护人1、遇争当或推脱担任监护人时,可以相互协议,协议不成,可由有关组织指定。2、未经有关机关指定而直接向法院起诉,则不予受理。委托监护人监护人变更条件1、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2、监护人不履行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3、有利于被监护人前提下,可协商变更,且无顺位,民政部门为无条件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监护人范围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朋其他没有上述监护人时,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单位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数量监护人可以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位中的多个。其他亲朋担任监护人条件1、本人愿意担任2、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单位同意监护人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2、照顾被监护人,不得虐待3、教育被监护人4、保护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5、代理被监护人,需要法定监护人同意6、承担监护责任监护终止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行为能力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3、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4、违反监护职责5、自愿辞去监护住所自然人住所:指自然人长期居住的地点,是自然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中心地。我国公民一人只能有一处住所。一般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居所:自然人为特殊目的而暂时居住的处所。住所分类:法定住所、意定住所、拟定住所含义目的条件程序法律后果撤销条件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1、要存在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法律事实2、须具备下落不明持续状态达到法定期间。时间为满2年,战争为结束后满2年,起算点一般为失踪人音讯消失的次日,战争为结束的次日。1、利害关系人申请,且没有申请顺序。2、法院受理宣告3、公告期为3个月。失踪人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被宣告失踪者设置财产代管人。1、被宣告失踪的本人重新出现。2、他人确知失踪人的下落。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而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结束失踪人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1、存在下落不明的事实。2、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限。1、申请,有顺位先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其他2、受理3、宣告1、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死亡前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消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婚姻关系自然解除。4、个人合法财产开始继承1、收养关系仍有效2、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设置目的设置基础保护重点解决的问题不同是否有顺位宣告失踪结束财产关系不确定状态失踪人尚生存保护失踪人利益只解决财产关系不确定状态宣告失踪没有顺位宣告死亡结束财产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不确定状态失踪人不生存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解决人身、财产关系不确定状态宣告死亡有顺位第五章、法人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1、独立人格:不以成员个人或联合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而非个人名义。2、独立财产:法人成立,财产属于法人所有,而非出资人所有。3、独立责任:有限责任法人分类:我国法人分类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机关法人根据行使公权力之需要而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国家机关。1、机关代表国家从事行政工作,
本文标题:《民法总则》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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