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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企业相关法律、规章和规范•1、建筑法•2、合同法•3、招标投标法•4、城市规划法•5、环境保护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7、行政规章和规范•(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3)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规范、工法等等。(二)项目审计相关依据及资料•1、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2、合同(含招投标文件、有关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3、过程资料(进度计划报审表、工序报验单、隐蔽过程验收记录、原材料验收资料、计量付款凭证、工程签证单等);•4、工程竣工资料(含结算书);•5、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等;•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一)、投标存在的问题和案例分析(1)、合作承揽问题某集团公司年内承揽铁路项目10余个,其中8条主要铁路项目均利用中介即所谓的合作承揽,8个项目合同金额218亿元,分包给合作方共计95亿元,由所谓合作方挂靠施工,致使项目投入和获取的收益与承担的风险严重不配比,效益严重流失,且安全、质量、进度、信誉、财务等风险巨大。合作方分割的工程单价高、利润厚,价低或干不下去就撤场,项目部跟着擦屁股,加大了项目亏损(个别项目亏损率高达18.2%);某集团**铁路项目支付中介费7550.3万元,约占合同投资的1.73%。同时,支付清退中介方施工队费用21977万元,两项合计29527.3万元,导致效益大量流失,亏损巨大;某集团**项目,因合作施工方严重偷工减料,还贼喊做贼自行举报,要挟企业,导致该集团被铁道部停止投标6个月,项目经理也因此受到牵连。(2)、投标报价问题某集团**高速公路项目未进行标前成本效益测算和风险评估,在业主公布限价的基础上降价10.4%,加上漏项缺项等造成损失1426.6万元;某集团**项目在投标时风险预控考虑不周,对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工作内容和工程量的重大误差估计不足,合同签订时未将站房项目装修的主要材料列入可调价范围,因业主提高装修标准造成的材料价差损失较大,总承包风险费总计726万元,仅占合同金额的1.3%,造成损失753万元。(3)、投标合同条款问题某集团**项目合同为总价承包合同,Ⅱ、Ⅲ类变更由风险包干费解决,可风险包干费仅占合同的1.46%,风险包干费用的内容包括“不管任何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工期延误和延长、工期提前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措施费”,后来该项目工期延长将近36.5个月,该合同条款造成施工单位承担了巨大的工期风险,导致项目后期变更索赔遭遇巨大障碍;某集团**项目个别合同条款存在瑕疵,造成临时用地费用超支6771.3万元。(二)、招标存在的问题和案例分析(1)、未经招标违规直接发包工程,材料物资招标效果不明显或者招标流于形式。某集团**项目,国家审计署审计时发现:存在主体发包,单项转包,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问题;还有主要材料采购未招标:涉及钢材8442吨,金额5130万元;水泥89408吨,金额5226万元。某集团**高速公路项目没有开展物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采购单价的确定没有任何依据,单价普遍偏高。某集团**项目桥梁模板采购方案无评审,采购无计划、采购不招标、部分采购无合同、无评审评价纪录,在模板制作过程监管不力、模板有质量问题未对生产厂家问责造成模板无法使用当废品处理,净损失39万元,且现场模板丢失、损毁浪费46万元。(2)、违规确定和调整工程(设备、材料)中标人某集团**建设公司与邯郸**桥梁机械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大型设备DJ168公铁架桥机的合同,合同金额为520万元,该项设备采购未实行公开招标,仅凭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3)、整体分包,甚至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及内部职工,分包单位资质未达到要求等等某集团**铁路项目共上场185个施工队伍,全部采用议标方式选用,有164家施工队伍无相关资质,属于自然人劳务承包;2009年底,某局集团一公司13个项目用劳务队145个,资质合格的仅7个;某局集团四公司与福清市锦昇建筑公司签订分项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该协议中未提到承包单位需要完成的总工程量,但福清市锦昇建筑公司施工资质证书上对所能承担的工程量等有限制性规定。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发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1、擅自订立租赁合同,引起争议,造成损失某局集团二公司劳务中心主任郉某,私自以单位名义分别与胡某提前联系好的6家单位签订租赁脚手架合同。2007年5月27日,将租赁的脚手架给了胡某,(约定二公司劳务中心收取管理费10.5万元),胡某后来转租给马某和张某,但马某和张某却私自变卖了脚手架。导致中心无法按期退还租赁标的物,出租单位对公司提起诉讼,随后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院判定郉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不按规范签订合同,造成损失(1)有的合同无违约责任条款,漏写日期,执行合同不彻底,如缴纳履约保证金、投保工程险等;某局集团**项目风险意识不强,没有及时投保工程险,项目发生水毁损失2726.4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应通过保险渠道得到补偿,由于未投工程保险,导致损失无法补偿。(2)有的在采购合同中附有条件苛刻的付款条款,滞纳金比例高,延期付款引发诉讼,支付大额违约金;某局**高速公路项目因资金紧张,无法及时支付材料款,造成频繁更换供应商,采购价格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不断攀高,增加成本25.4万元,增加资金占用费63万元,累计发生3起债务诉讼事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25万元;2、不按规范签订合同,造成损失;(3)有的合同未经评审,未向上级单位报批某集团**项目部的物资采购合同未经评审,合同价多次调整,且均未向上级单位报批。(4)有的合同条款显失公允,风险巨大某集团**煤矿项目曾于2012年5月12日签订一项合同,总金额13亿元,该合同主要风险:一是项目量价不清;二是采用全费用固定单价,排土运距和排土提升高度发生变化,土石方比例发生变化,均不做调整,存在价格风险;三是业主违约、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四是专用术语未明确定义,如合同中对基建期、生产期、见煤付款等定义不清;五是争议解决显失公允;专用条款第22条规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是质量保修金约定不清;七是合同在实际过程中未有效执行。3、个别劳务合同存在严重合规性风险;某局集团六公司**高速公路W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垭口隧道队伍签订的合同有纵容劳务队偷工减料的倾向,潜在风险巨大。4、个别项目合同管理不规范;某集团**项目二工区18份主要工程施工合同,存在未建立合同台账,单项合同无编号,未附合同评审记录等现象。5、个别项目存在劳务合同执行不严格现象;劳务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未及时缴纳,材料超耗未扣除,劳务合同中未明确变更单价和计算依据,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也未及时签订补充协议。6、不及时签订总分包协议、内部分包合同;有些局集团的大部分重大工程承包合同均由母公司和业主直接签署,再由母公司将工程分包(分割)给子公司。但部分局指项目在进行分包时,并没有和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或其他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发生的变更等也未及时给予参建项目部明确的确认,局指对参建项目部的合同收入金额缺乏必要的控制。例如:某集团**客专局指未和各三级公司下属的参建项目部签订正式的分包合同;某集团**项目局指对下属项目部预算收入缺乏控制,项目部擅自将预计的变更或自测结果确认计入了合同收入,造成各参建项目部的预计总收入之和超过了局指的预计总成本。7、印章使用不规范,手续不齐全,对执照、资质等证照的使用无申请审批程序,风险大。某局集团**项目印章使用管理不规范,违规为对方出具法律证据,致使诉讼败诉,涉案金额477.16万元。1、违规垫付工程款且无法收回某集团对分包**高速公路**、**标段的2个隧道施工队违规预付工程款6297万元,无法收回。2、对分包队超拨款某集团**项目部对3家分包队出现严重超拨款,损失1836.2万元。经审计造成超付款的主要原因有:(1)隧道队伍录用程序不合规,未经内部招标,签订大包抽点合同(14.8%),分包队周某再次将工程转包给林某,施工队实力和信誉差,在干完单价较高的开挖掘进工程后,以发放民工工资为由,多次闹事,超领工程款后退场,留下严重的安全质量隐患,项目部接收后处理遗留问题和施工二衬、路面工程付出了巨大成本;(2)项目经理和计划部门武断认为隧道队投资大,不会超付款,在计价严重滞后的情况下,对财务部门屡次提出的拨款质疑意见和合理化建议不予采纳;(3)项目部部门之间缺乏及时有效沟通,造成该队领用混凝土1038万元在长达10个计量周期未能及时扣款;(4)项目两任经理违反三重一大规定,将项目管理委员会抛在一边,退场前一次性支付工程款360万元,然后私下(小范围,主要业务部门未参与)与周某队伍签订退场协议,退场协议计划部门没有及时交给财务部门(在双方办理完交接支付手续后才交给财务);(5)长期对周某劳务队大额现金拨款(含银行),经统计,该劳务队累计计量2897万元,实际支付5527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付款3285万元,占付款总额的59.44%,占计价总额的113.39%,比例惊人。3、违规替分包队借款担保,后又转为项目部高息借款,造成直接损失2011年7月22日和28日,某集团**项目部时任经理田某在分公司经理李某的同意下违规替隧道队周某私人借款提供担保,与郑某(在项目有供应柴油、租赁设备、集资等)签订借款担保贷款协议,合计担保贷款200万元,约定月息3%,逾期部分加收利率10%,此协议项目部主要业务部门均不知情。2011年8月31日,周某队伍清理退场,分公司经理李某与周某单独签订退场协议(田某在李某授意下起草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乙方(周某)在施工期间与外界发生的一切经济问题及债务问题,由乙方在退场前自行解决,与甲方(项目部)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协议签订后放在项目部计划部长邵某处,邵某没有及时交给财务部门,协议内容项目经理等知情人员也未及时告知财务部门)。2011年9月1日,分公司经理李某要求财务接收周某队伍的高息借款本息并替换相关手续,财务部门质疑担保贷款协议与项目部无关不能接受后,李某则安排田某代表项目部与郑某签订借款协议替换原担保贷款协议,随后销毁了原来的担保贷款协议,财务部门无奈按照新的借款协议办理了相关交接手续。周某队伍退场所有支付交接手续办理完后的某一天,财务部门才从田某处知道有一份退场协议,等从邵某处拿到退场协议,一切已经无可挽回。该事项造成直接损失262.6万元。3、违规替分包队借款担保,后又转为项目部高息借款,造成直接损失以上担保贷款协议和退场协议存在以下问题:(1)项目两任经理(其中一任为分公司经理李某)违反三重一大规定,将项目管理委员会抛在一边,小范围(主要业务部门未参与)签订违规担保贷款协议和周某队伍的退场协议,两份协议内容都未能及时通报项目主要业务部门,致使项目额外承担262.6万元的高息贷款本息损失;(2)担保贷款协议(包括后来替换的借款协议)约定的贷款利息畸高,且概念模糊容易引起歧义(逾期部分加收利率10%),项目实际是按照高限支付了利息;(3)李某明知两份协议部分条款对项目部不利,仍安排田某签订此种协议,并不顾财务部门的反对意见,强令财务付款并办理相关置换手续,造成项目效益流失;(4)原来的担保贷款协议被销毁(撕了),失去了重要的支撑凭据。4、违规向外部公司拆(借)出资金某集团**项目部违规累计向劳务提供商拆出资金及代付工资、材料等款项516.91万元。5、违规高息集资某集团**项目刚一上场就开始集资,参与集资人员有内部员工、社会人员和供应商,累计集资1822万元,年息24%,且无集资协议,至审计时已经支付利息256.3万元,欠付利息2
本文标题:工程项目审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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