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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理工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全员岗位聘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2006]87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岗位设置方案,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人才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起较为规范的符合学校自身特点的岗位聘用制度,努力营造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吸引和稳定人才的制度环境,激发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促进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二条基本原则1.科学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以工作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为基础,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公布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按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按合同进行管理。2.严格考核,突出绩效,责酬一致。以合同规定的职责、任务为基础,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将岗位考核同续聘、解聘、辞聘结合起来,坚持岗位报酬与所承担职责、任务挂钩,与工作绩效挂钩,并根据岗位之间责任大小合理拉开分配差距。3.分类管理,分层负责,逐级聘用。以岗位类别和层级为基础,建立学校、二级单位两级负责的岗位设置和管理体制,实现学校管理和二级单位管理的有机结合。学校和二级单位应按岗位聘用工作权限,分别负责各级各类职务的设岗聘用、工作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条岗位类别1.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2.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发展和人才全面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要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承担的主要任务,教师岗位又分别设置教学为主型2岗位、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是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辅助工作或为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提供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档案)资料、编辑出版、教育研究与管理、会计(审计)、医疗卫生、中学、小学、幼儿园教育等专业技术岗位。3.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精干高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的需要。4.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5.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置特设岗位,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第四条岗位等级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正高级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正高一级岗位、正高二级岗位、正高三级岗位和正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副高一级岗位、副高二级岗位和副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中级一级岗位、中级二级岗位、中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初级位岗分为3个等级,即初级一级岗位、初级二级岗位、初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三级岗位。2.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3.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第五条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1.学校对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2.岗位总量。学校根据教育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数和学校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岗位总量,并根据核定的各二级单位编制和工作需要确定各单位的岗位数量。3.岗位类别结构比例。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全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左右;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4.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按照建设高水平大学的总体目标,区别各学科或系列的性质、层次、规模和学术水平,实行不3同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和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的最高控制目标原则上为2:3:4:1,其中教师高级岗位占教师岗位总量的60%左右,其它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控制在其它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0%以内。专业技术岗位中,一级岗位的设置由国务院人事部审批;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1.5:3.2:5.3;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一般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的结构比例为5:5。5.管理岗位结构比例。根据教育部核定的人员编制或岗位总量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参照高校职员制试点的相关规定执行;四级及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职数,按校级领导班子职数确定;其它四级及以上职员职数,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从严从紧的原则确定。6.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5%左右,其中,工勤技能一级岗位、二级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7.岗位的最高等级控制。教师岗位的最高等级为一级;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为二级;工程实验、会计(审计)、医疗卫生(护、技、药)、中学教育等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为五级;小学教师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为七级;幼儿园教师岗位的最高等级为八级。第三章岗位聘用条件第六条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受聘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心理和身体条件,以及岗位所需要的其它基本条件。2.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和学校关于相应的教师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3.受聘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行业或专业的准入资格,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4.受聘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5.受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较强的服务精神,具备相应岗位等级规范所要求的水平和能力。第七条岗位聘用条件1.根据学校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等级岗位的实际情况,参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要求、现行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教职工业绩与资历、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个人发展与团队建设以及队伍现状与4长远建设需要等关系,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要求,分别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2.制定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综合考虑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术资历等因素,并充分体现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突出成就和贡献。第四章岗位聘用与管理第八条岗位聘用1.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制定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岗位四级以上职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教授岗位的二至四级、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二至七级、管理岗位的五至八级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一至二级由学校统一组织聘用;其它各级岗位由二级单位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下,在限定的岗位数内组织聘用。3.岗位聘用的基本程序为: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个人提出申请,资格审查,同行评议,聘用公示,公布聘用决定,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等。4.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破格聘用。5.为有利于优秀人才的引进,学校每年开展一次岗位特评特聘工作。第九条岗位管理1.根据学科发展、创新团队建设、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学校视情况每两年对各类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并预留一定比例的高级岗位用于引进优秀人才,尤其对正高二级、三级岗位进行严格控制,充分留有余地。2.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对确因需要兼任的,应按照从严掌握、规范管理的原则,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同时明确具有专业技术水平条件要求的管理岗位,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对经批准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占相应的岗位职数。管理岗位人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原则上以五级及以上职员为主。3.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24号部长令),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4.学校新进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五级岗位。5.积极实行人事代理制度,逐步扩大人事代理的范围。6.经学校批准出国的各类人员,在出国期间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回国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岗位。57.学校柔性引进的兼职人员不占各单位岗位数,从学校机动岗位中调剂。第五章岗位聘用组织第十条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1.成立武汉理工大学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部分校领导、组织部、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筹)、工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全面负责学校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的实施工作;(2)确定学术评议组织和各二级单位行政聘用组织的成员;(3)研究决定岗位聘用准备工作和聘后管理中的有关问题;(4)研究处理岗位聘用工作中的特殊问题。2.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岗位聘用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全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1.成立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全校正高级岗位的聘用工作。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成员为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及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筹)、人事处等单位负责人,校长任聘用委员会主任。2.成立武汉理工大学管理(职员)岗位聘用委员会和武汉理工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第十二条二级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1.各二级单位成立相应的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其中学院(部、中心、所)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成员由7-13人组成,包括本单位党政负责人、部门工会负责人和教授(或正高)代表;机关职能部门由学校组织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由7-13人组成;其它直属、附属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成员由5-7人组成,包括本单位党政负责人、部门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2.按学校授权,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单位或部门各类各级岗位设置的具体工作(制定本单位各类岗位的具体岗位职责、上岗条件和考核办法);(2)决定五级及以下教师岗位、八级及以下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九级及以下职员岗位、三级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与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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