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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件桂地税发〔2010〕136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2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以《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系统》为依托,理顺工作流程,规范内部职责,实现全区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应纳入全区《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登记标准为:(一)隶属于自治区级、设区市级统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项目;(二)单项建安工程施工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调合同金额下限)的项目;(三)房地产业建设项目;(四)各级地税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项目管理的其他项目。第三条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登记管理、3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系统维护。第二章建筑业项目登记管理第四条建筑业项目登记管理方式:主管税务机关人员通过《项目管理系统》综合业务端协助纳税人进行登记管理;税务人员辅导自开票纳税人通过《项目管理系统》企业端进行网上登记管理;税务人员辅导纳税人通过《项目管理系统》自助终端进行自助登记管理。第五条项目登记内容:建筑业项目名称、项目地址、付款方名称、付款方识别号、收款方名称、收款方识别号、项目城区范围、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合同金额、开工日期、施工期限、建筑面积等。第六条项目税收管理员(以下简称税管员)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在中标工程项目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或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审批通过之日起(以先到时间为准)30日内应办理项目登记。第七条本地建安企业工程项目登记。本地建安企业按要求完成项目登记后,税务人员应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并对相关资料留档备案。第八条外来建安企业工程项目登记。外来建安企业承建工程需做项目登记的,税务人员应审核纳税人提供的主管地税4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留档备案,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做好外来报验登记后,协助纳税人按要求做好项目登记。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报验证明材料的外来施工的建安企业,从实际情况出发,税务人员也应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按“外来报验登记”后,协助纳税人按要求做好项目登记。第九条跨县(城区)项目登记。如果建筑业项目跨县(城区)由两个及以上县(城区)主管地税机关管辖的,税务人员应协助纳税人对项目信息(合同金额等)进行分解,按分解后的项目信息分别在项目主管地税机关下进行项目登记。第十条个人承建工程项目的登记。个人承建工程需按要求做项目登记的,税务人员应审核相关资料,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按“应办未办证纳税人”登记后,协助纳税人按要求做好项目登记。第十一条项目登记变更。建筑业项目发生变更的,税管员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在实际变更后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变更方式参照本规程第四条。税管员应及时对纳税人的变更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对相关资料留档备案。项目的施工方(收款方)发生更换的,需以新施工方(收款方)进行项目登记。第十二条项目注销。建筑业项目登记后系统默认的项目5状态为“在建”,当工程项目已完工结算且已结清税款和发票后,税管员应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对工程项目进行注销操作。建筑业项目因特殊原因未结算而办理注销的,税管员应认真审核纳税人的相关书面材料,结清该项目应纳税费和发票,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对工程项目进行注销操作。第三章房地产项目登记管理第十三条房地产项目登记管理方式:主管税务机关人员通过《项目管理系统》综合业务端协助纳税人进行登记管理;税务人员辅导自开票纳税人通过《项目管理系统》企业端进行网上登记管理;税务人员辅导纳税人通过《项目管理系统》自助终端进行自助登记管理。第十四条项目登记内容:房地产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开发商名称,项目城区、项目主管税务机关、预售许可证号、建筑面积、房屋均价、各楼栋名称、门牌号、房间面积等。第十五条项目税管员应及时通知房地产纳税人自有关部门批准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之日起30日内进行项目登记。第十六条辅导纳税人进行登记房地产项目时,应以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作为单个项目进行登记,原则上不按楼宇或单元为单位单独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各楼宇、单元信息的登记应在房地产项目信息下完成。6第十七条零星二手房交易原则上不做项目登记,但各级地税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项目登记的除外。第十八条项目登记变更。房地产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税管员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在实际变更后30日内通过《项目管理系统》企业端或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信息的变更。税管员应及时对纳税人的变更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对相关资料留档备案。第十九条项目注销。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需要注销的,税管员应结清房地产项目税款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并在《项目管理系统》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注销操作。房地产项目因特殊原因未结算而需要办理注销的,税管员应认真审核纳税人的相关书面材料,结清该项目应纳税费和发票,在《项目管理系统》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注销操作。第四章建设方项目登记管理第二十条建设方项目是指建设单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它是总体设计进行建设,经济上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分期分批进行建设的主体工程和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等都应作为一个建设方项目。第二十一条应进行建设方项目登记管理的项目包括:7(一)重大建设项目;(二)非重大建设项目但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建设项目;(三)房地产建设项目;(四)各级地税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项目管理的其他项目。第二十二条建设方项目初始登记由发布机关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一)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二)市级统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三)非重大建设项目但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项目由所涉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四)其他需进行建设方项目登记管理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第二十三条初始登记内容:(一)建设方项目基本信息: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建设方项目类型、项目隶属关系、项目区域范围、计划开工时间、建设规模、主管税务机关等;(二)项目投资信息:项目总投资额、年度计划投资额等;(三)分管税务机关信息:分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联系电话等。第二十四条建设方项目管理。项目税收管理员至少按季8从发改部门、建设单位等渠道采集建设方项目信息,并录入《项目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方项目基本信息。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根据采集的信息对建设方项目基本信息进行修改维护;(二)建设方项目补充信息及项目投资信息。分管税务机关税管员应及时掌握项目最新的项目投资信息等,并将采集到的建设方项目补充信息及项目投资信息(年度计划投资额、完成投资额等)录入《项目管理系统》。(三)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由于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大部分由建设单位缴纳,未纳入项目申报的范畴,为保证项目税收数据的完整性,各地分管税管员应及时掌握建设单位缴纳建设方项目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的情况,通过《广西地税信息系统》或其他渠道采集相关数据(包括入库税款、税票号码、入库时间等)并及时录入到项目管理系统。(四)建筑业、房地产项目关联。建筑业房地产项目与建设方项目关联是指建筑业房地产项目完成项目登记后,经核实确认此项目隶属于某个建设方项目的,则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通过对《项目管理系统》的操作,将此项目与建设方项目建立起一种上下级隶属关系。项目税管员在对建筑业、房地产项目进行审核时,发现该建筑业、房地产项目需进行建设方项目关联而未关联或关联有误时,应及时对“建设方项目信息”进行选择或重新选择以完9成关联操作。(五)其他需要进行采集录入的信息。第二十五条项目初始录入人员及其上级税务机关人员,可以修改维护建设方项目基本信息。分管税务机关税管员及其上级税务机关人员可以对建设方项目补充信息、年度计划投资信息、实际完成投资额、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以及备注等信息进行修改维护。第二十六条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员应按月调查核实重大建设项目实际开工、停工、竣工、完成投资、工程进度、入库税款等情况。对已立项未开工的项目要查明原因,并在《项目管理系统》备注栏进行注明。对停工项目要查明原因,并在《项目管理系统》备注栏进行注明。对已开工但未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项目要查明属何原因:前期工程未发生税款、项目开工后一直处于停工状态、项目处于竣工收尾阶段、资金不到位等,并在《项目管理系统》备注栏进行注明。第二十七条各级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方项目信息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确认,对非本地建设单位建设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将其建设单位名单上报上级税务机关,由上级税务机关按照管辖权限提请建设单位注10册地税务机关采集传递重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第二十八条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注册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采集建设单位外出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投资额,并按季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重大建设项目完成投资额、工程进度等信息,由上级税务机关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重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第五章项目纳税申报管理第二十九条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申报方式分为:按登记项目纳税申报、非登记项目按汇总申报。汇总申报是指当建筑业纳税人申报的税款都属于未达登记标准的建筑业项目时,可以汇总所有项目税款进行申报。按登记项目申报是指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在申报建筑业税收时按登记项目分别申报各项目的建筑业税费。达到登记标准的建筑业房地产项目适用此种申报方式。建筑业纳税人兼有达到和未达到登记标准项目的,应辅导其分别使用汇总申报方式、登记项目申报方式进行申报纳税。房地产业纳税人销售房地产项目产生的税款仅适用按登记项目申报方式。第三十条税务人员受理纳税人按登记项目申报时,必须根据纳税申报表,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项目”栏中选择对11应的以XM开头的项目编码。税务人员受理纳税人申报时发现未按登记项目分别申报或未按要求进行项目登记的,应要求纳税人分别按项目申报或补做项目登记后按登记项目申报。对于网上申报纳税人,税务人员应辅导其在网上按登记项目分别填报《纳税申报表》。第三十一条税务人员受理纳税人汇总申报的,应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的“项目”栏选择“非项目管理税收”。第三十二条税务人员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中涉及有应税减除项目金额、非批文类减免税额等情况的,《广西地税信息系统》中“计税金额”应填写未减除(免)前的全额应税收入,“扣缴金额”应填写获准减除或减免的税额。最后核实《广西地税信息系统》的“应纳税额”与纳税申报表的“应缴税额”一致后开具税单。存在总分包关系的总包方差额纳税但需全额开具发票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二手房交易纳税申报并代开发票等业务均适用前款规定进行操作。第三十三条税务人员在受理纳税人按登记项目申报但未缴纳税款的,应在《项目管理系统》中以正数形式录入欠缴税额(如:1000)。纳税人清缴欠税后,将纳税人申报的清缴税款数额根据申报月份和税种以负数形式录入清欠税额(如:-1000)并做好备注。12第三十四条因纳税人未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或其它原因导致项目管理系统无法自动提取到项目税款的,税务人员应在《项目管理系统》进行手工调整“实缴税款”。第六章发票管理第三十五条建筑业统一发票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必须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开具,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第三十六条税务人员认定自开票纳税人时,应着重审核确认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
本文标题: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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