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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CPA经济法笔记钟方源经济法主观题答题万能模版:(三板斧)第一句话:(直接回答问题)有效/无效、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等。第二句话:(引用相关法律条文)“根据规定,”+法律原文。注:考试时按关键词给分,不需要一字不漏记忆。如果法律原文记不清晰,就用自己的话描述,注意使用“一定时间内”、“等”、“一般而言”、“相关人员”之类的字眼将记忆不清晰的具体法律条文内容进行语言上的模糊化。但条文引述得不好,给不给分给你就看改卷老师心情了。第三句话:(结合材料分析)直接引用或复制材料文字进行分析。注:如果题目中有多个子问题或者多个要点,要用数字序号①②③区分,这样既方便阅卷老师改卷,提高印象分,又能从气势上显得该考生相当专业。CPA经济法主观题关系复杂,判断的时候先画图理清人物关系。主观题一共55分,其中三四、六七、八九章最重要,必考大题。主观题正常分布:1、破产(10分),这题必须拿下,五个考点,各考点相对独立,五个小故事胡编乱炖2、票据(10分),这题一般是可以英文回答,然而并没有什么卵用3、合同法物权法结合(17分),可能动产,也可能不动产4、公司法证券法结合(18分)(合伙企业有可能考大题,但概率小)由于经济法主观题第一句话的判断基本是依赖于第二句话的法律条文,而第三句话是照抄材料的。而经济法选择题也都是考察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记忆。因此,整个经济法最关键的就是熟记法律规定。本文档余下内容就是CPA经济法的所有考点。多拿出来看,考前背一背。祝成功!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本章主要考点【考点1】法律规范的种类(2015年单选题)【解释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由假定(条件)、模式(处理)和后果(制裁)三部分构成。《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假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模式}。”{这句没说后果,后果是违反该规范时要承担的结果}1.授权性规范{可以干什么}和义务性规范{必须干什么}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进行的区分。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必须要干什么}和禁止性规范{必须不要干什么}。(1)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可以……”、“有权……”、“享有……权利”等。【解释1】《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解释2】《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2)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规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范。命令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应当……”、“必须……”、“有……义务”等。【解释1】《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解释2】《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3)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不得……”、“禁止……”等。【解释】《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2.强行性规范{对应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对应授权性规范}这是根据法律规范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及按照自己的意愿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标准进行的区分。(1)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范。通常,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都是强行性规范,违反强行性规范的协议可能被确认为无效,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解释】《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2)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它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者协商确定作为与不作为、作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解释】《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3.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这是根据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进行的区分。(1)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者找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解释】《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此规定属于确定性规范。(2)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或者法律后果,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者补充的规范,具体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①委任性规范是指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者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只有指示,要国家机关确定内容}【解释】《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此规定属于委任性规范。②准用性规范是指本身没有具体的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的法律规范。{有大体内容,但是没有具体内容,适用的时候要参照别的法规}【解释】《合同法》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此规定属于准用性规范。【考点2】法律渊源(2004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多选题、2016年单选题)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法律(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且一般由全国人大修改,但闭会期间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一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权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1】“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总则》。【解释2】“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一般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解释3】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4】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案例】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进行了解释,明确了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的具体含义。3.法规(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由“国务院”制定(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4.规章(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依据:1、法律;2、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2)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依据: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解释1】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解释2】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解释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5.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2)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全国人大}【解释】立法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6.国际条约和协定{国际条约和协定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解释1】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解释2】考生应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等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解释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考点3】法律关系(2015年多选题、2016年多选题)1.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如合同关系、夫妻关系)。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解释】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均属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相应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法律规范就不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例如,同学关系、恋人关系,因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就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1)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绝对法律关系以“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等。(2)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它以“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债权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主体【解释1】公民(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者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解释2】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是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法律活动的主体(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也是以自己名义从事法律活动的主体}【解释3】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4.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5.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物(如土地、机器设备)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2)行为给付行为是债权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之债)的客体,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并非旅客,而是运送旅客的行为;保管合同的客体并非保管物,而是保管行为。(3)人格利益人格利益(如公民的肖像、名誉、人身)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诸多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4)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考点4】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009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解释1】古时候的奴隶,属于生物意义上的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人,不享有权利能力。虽然奴隶制度已经被消灭,但权利能力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仍然被保留了下来。权利能力通常与国籍相联系,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都应具有权利能力。《民法通则》第10条宣告:“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解释2】法律关系的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1.法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注: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子公司才有法人地位。}2.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不存在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活人,但可以存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活人。}【解释】(1)胎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2)植物人尚未死亡,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3)公民死亡后,依法仍继续享有某些权利(如著作署名权),但不代表已经死亡的公民仍有民事权利能力。(2)民事行为能
本文标题:2017年CPA经济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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