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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复习提纲选择题(1)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反对不法限制和垄断,保护交易和通商的法律》)及1914颁布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一批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独立的先声,是现代经济法最早的法律表现形式。(2)对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和发展影响最大的要算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德国。经济法产生的先后:先产生市场规制法,后产生宏观调控法。(3)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其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正在由反垄断法移向宏观引导调控法;在中国,则由国家投资经营法逐渐让位于宏观引导调控法。宏观调控法正在成为各国经济法的核心。(4)据迄今史料记载,“经济法”一词最早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提出的。1842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出版的《公有法典》也提出了经济法的概念,但德萨米的“经济法”概念包括的内容比摩莱里的更广。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代表蒲鲁东在其《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也提到了“经济法”概念。(5)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6)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这里首先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7)美国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被认为是现代各国反垄断法的鼻祖和样板。除了《谢尔曼法》,美国反托拉斯法还包括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法》和《克莱顿法》、1936年的《罗宾逊-帕特曼法》。(8)我国《反垄断法》在2007年8月30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9)1896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步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1993年9月2日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10)1981年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在美国纽约成立。1898年这些消费者组织联合组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消费组织——美国消费者联盟。1983年5月,河北省新东县成立了我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成立。(11)关于消费者的权利,肯尼迪的“四权论”(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有权自由选择商品;有权提出消费意见)首次提出了消费者权利这一概念。1969年尼克松总统进而提出消费者的第五项权利:求偿权。(12)现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13)我国价格法规定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名词解释(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家调节: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一种调节机制和调节活动,是国家直接介入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参与和促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障碍,并积极促进和引导其朝着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和轨道运行,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3)经济法律关系: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亦即由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调节过程中所2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5)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6)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7)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8)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9)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0)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11)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12)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13)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发现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缺陷时,经营者依法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的制度。(14)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15)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作为生产要素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资产。(16)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不投入生产经营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公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国有资产以及尚未启用的国有资产。(17)国有企业法:是指专门用来调整国有企业在组织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18)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知识点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按照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可分为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引导调控关系。(1)市场障碍排除关系,是国家运用强制干预性调节方式规制市场,反对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和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所发生的一种国家经济调节关系。(2)国家投资经营关系,是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直接投资经营国有企业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3)宏观调控引导关系,是国家运用以指导、鼓励和必要控制的经济调节方式所发生的社会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律关系,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亦即由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调节过程中所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它是由经济法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法保护。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最重要的分类:是按照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3分为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与被调节(管理)主体;按照主体的组织形态,经济法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法人内部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注意法人内部单位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条件,详见P71页最后一段)4、国家经济调节主体的权利,分为国家经济调节决策权和组织实施权。(会考得很细,请看书本灵活掌握,见P80-81)5、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1)反垄断法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广泛(2)反垄断法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具体表现在,各国反垄断法在内容上呈现出趋同性;各国反垄断法在适用中越来越多地考虑国际因素;反垄断法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协调越来越多。(3)反垄断法受经济学理论和经济政策的影响越来越大。6、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一般规制对象: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特殊规制对象:行政垄断(是很重要的考点,可能出案例和选择,请仔细看书本,见P124-136)7、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考选择或案例,要会区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请仔细看书本,见P159-168)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2)国家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3)国家机关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9、消费者权利具体内容和经营者义务的具体内容(可能考选择或者案例,请仔细看书本,见P177-181)10、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向人民法院起诉。11、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法》不适用于以下几种:1)未加工的天然产品;2)初级产品,如农、林、牧、渔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3)建设工程等不动产。4)军工产品5)不用于销售的产品6)争议性物品(7)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12、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产品质量一般包括以下性能:1)功能性,即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规定用途的能力。2)安全性,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致危害人身、财产、和环境的能力。3)可靠性,即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和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4)经济性,即最经济地提供使消费者满意的产品质量5)可维修性,即产品在发生故障后能迅速修好恢复其功能的能力。1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监督,它以抽查为主要方式;二是社会监督。包括消费者监督和社会团体监督。14、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一中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5、产品责任及归责原则: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采用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的立法形式。16、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首先,另种责任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经济法律责任,既包括产品质量违约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后者包含了前者。其次,判定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判定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而判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为是否违反默示担保或明示担保以及产品是否具有缺陷。再次,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他人损害。产品责任是一种事后救济。而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存在4于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任何环节,只要有违反质量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损害,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既有救济功能,也有预防功能。1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自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18、解决产品质量民事纠纷可以采取四种方式:1)协商2)调解,包括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3)仲裁4)诉讼(与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途径对比)19、《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根据《暂行条例》第2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暂行条例》。但实际上,除了金融企业外,还有铁路、烟草、邮政三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不适用《暂行条例》,所有国有资产均实行国家统一所有的政策。20、国资委的管理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专门行使出资人职责的政府特设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2)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3)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4)依照程序对说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5)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6)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指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故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上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之间存在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上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业务上指导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21、审批制管理企业投资的范围对于企业适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范畴,实行审批制。22、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
本文标题:武大经济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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