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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国贸071姓名:艾志鹏学号:070206129WTO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20世纪80年代以来掀起的知识经济的浪潮即“专利发明、商业秘密、不断更新的计算机程序等无形资产”在经济发展开始起到关键作用。“一批尚未走完工业经济进程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在当代必须以无形资产的积累(其中主要指‘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促进有形资产的积累,才有可能赶上发达国家。”技术的自主和开发需要对创新成果予以保护,否则,便不会激励人们投入到“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与创新中去,亦无法维系有序的社会秩序。这在知识经济下表现为知识产品的保护问题,从法律角度而言,即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当今法治社会,首先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而后是切实保障法律中的规范能在实践中切实的得以落实。这是每一个国情不同、知识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的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至于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何种具体的方式,理应由每个国家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但在经济一体化和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这种可能性已被大大压缩了。这一问题转变成了在符合国际准则的前提下,谋求本国的知识产权的发展与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压力下形成的,TRIPS亦是美国、瑞士等发达国家积极倡导的产物。就中国的法制传统和文化底涵而言,缺乏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自主产生的土壤。但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既然“一个社会单位或国家的法律发展也并不是自给自足的,这不仅是因为它并不孤立的存在于世,而且更是因为它自身需要外部的营养。”中国不可能再回到过去的“闭关锁国”,唯有融入国际社会,才可能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占据一席之地。要了解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否适用于中国,就需要深刻的把握中国的现有国情。一、中国的国情:1.中国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人口众多,负担沉重,相当一部分地区自然条件恶劣,底子较薄,人均GDP和人均收入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相比存在相当差距。同时,我国东部和西部发展差距较大,沿海地区发展迅速,西部地区贫穷落后。2.中国是一个经济增长迅速的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2005年,由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的各项对比数据表明,中国企业500强与世界企业的500强的差距在不断缩小,但在规模、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方面,中国企业500强与世界企业500强仍有较大差距。这也给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疑问,制定怎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才能与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带动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1、法律改革时间和空间的极度压缩在时间方面虽然TRIPS在实施方面,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各有5年的过渡期(最不发达国家为11年),但这种缓和,只是为了发展中国落实TRIPS提供了某种可能,而未能为发展中国家社会发展水平与TRIPS相契合提供条件。如此一来,发展中国家为达到国际社会的要求,必然要承受某种牺牲。空间方面主要表现为发展中国家主权意志受到限制,发达国家通过经济上的“贸易准则”等手段,政治上的“民主化”政策的推动,使发展中国家不同程度的受到国际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如“民主政治、人权原则、引进市场制度”的影响,立法的自主空间受到压缩,很难完全按照本国国情设计自己的发展方向。2、知识产权保护水准过高,扼制了我国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事实证明,谁创造出新的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的能力越强,知识产权保护对谁就越有利。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2002年9月公布了题为《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整合》的长篇报告,对TRIPS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作了详实的分析,报告中指出:“为什么发展中国家如此强烈的反对TRIPS协议?其根源在于TRIPS协议强迫所有国家,不论穷国还是富国,都必须给予新药至少20年的专利保护,因此延误了发展中国家健康服务机构生产穷人们所依赖的廉价代用药品。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入世后发展中国家的窘境。知识产权保护既会获得收益,又需付出代价,同时应当更加重视使知识产权政策与各发展中国家国情相适应。3、知识产权保护水准与社会现实相脱节,造成了实施疲软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我国实行行政和司法双轨制的执法体制。但在实践中,其推行却障碍重重。分析这种状况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一旦有暴利的诱惑,很容易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②执法队伍素质偏低,公正廉洁等政治素养及法律业务水平上都有待提高。③在执法中,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仍然存在,不利于建立统一国际大市场的要求。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知识经济的对策1.立法应立足本国国情,注重本土化创新立法一方面要考虑本国民族文化传统和民众心理承受能力;另一方面,也就是核心因素,即利益的衡量问题。而利益衡量的更深层次的因素仍受制于国情。有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回应型法”的概念,认为法律应更多的回应社会的需要。那么应如何适应社会需要?从何着手?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整合》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思路。①首先,知识产权是一种公共政策的工具,目的是为了产生更大的利益。②其次,为了利于技术传播,应将人体、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植物和动物、计算机程序和商业方法,以及已知产品的新用途排除在可能受到专利保护的主题之外;同样为了利于技术传播,发展中国家应当规定尽可能多的专利权例外情况。③发展中国家应当采用严格的新颖性和工业应用性标准(高于发达国家目前所采用的标准),采用严格的公开要求,避免批准保护范围过宽的权利要求,以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应用。④发展中国家应继续在其版权法中维持或采用对教育、科研、图书馆使用的广泛免责,赋予从互联网上获得信息的用户以“合理使用”权,以利于文化传播、教育的发展,等等。2.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战略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应围绕中国国情制定。首先,应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基础性开拓性的重要发明创造都掌握在外国人手中。“模仿仍然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模仿一吸收一改进创新是发展中国家技术发展的模式”所以发展中国家应在引进发达国家先进技术的同时,鼓励技术创新,加强具有本国特色的技术改进保护制度,如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保护;其次,应建立本国技术创新体系。如同温家宝总理所言,真正核心的技术是买不到的。唯有增强本国的技术创新能力,方能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中占据优据;第三,疏通本国的创新技术的实施渠道,促进本国中小企业的发展。3.增强本国公民特别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挂钩,极力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借此构筑和维护本国的国际竞争优势,但因此也抬高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门槛,构成了国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并利用知识产权壁垒打压中国企业的发展。总结近几年来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如创新活动缺乏明确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各领域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力度与科学性显著不足,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率偏低等问题。所以,要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作为规划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内容,技术创新活动方能切实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4.加强执法力度,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鼓励创新的前提和保障,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要求”。固然TRIPS制定的初衷主要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但保护知识产权符合中国的长远利益,中国的科学技术水平还在不断提高,中国加入WTO的目的,就是要以外在的开放的市场经济规则促进我国未来经济增长。经过不断的努力,当中国的知识产权创新成果一定会随着市场体制的健全,经济的发展在质和量上逐步接近甚至超过发达国家。中国在克服一定的困难后,必将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受益。所以加强执法力度,保护知识产权是必要的。参考文献:1、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第1页,2、易继明、李辉凤:《论著作权犯罪与刑罚的价值取向》,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3期3、刘剑文主编:《WTO与中国法律改革》,西苑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30页4、曲三强:《被动立法的百年轮回》,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5、唐安邦主编:《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前沿问题与WTO知识产权协议》,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120页6、曲三强:《被动立法的百年轮回》,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7、徐明华、包海波等著:《知识产权强国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90页8、《自主创新要与知识产权管理有机结合》载《中国知识产权报》8月24日第一版
本文标题:WTO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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