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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承包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一、承包标的、数量及四至范围乙方承包的土地为甲方拥有的亩土地,其四至范围为:。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为年,但因乙方已于年实际上已承包了本合同项下土地,因此本合同的承包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三、承包土地的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用于。四、甲方的权利、义务1.权利(1)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2)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2.义务(1)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本合同;(2)不得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4)依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乙方的权利、义务1.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乙方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法流转。2.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六、承包金的数量及其支付期限承包金为每年万元,在每年月日之前付清。七、违约责任1、甲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乙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的投入和违约金万元。2.乙方如违反了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并要求乙方赔偿给土地造成的损失;乙方超出合同规定付款期限的,则按每天万分之二支付未付部分的违约金。八、其他约定1、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严重毁损承包地的,在取得甲方、甲方村民代表及乡人民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甲方同意对乙方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或按毁损土地面积在承包金中予以扣减,直至土地恢复种植能力;2.甲方保证甲方村民不得在合同承包期内无故干扰、侵犯乙方的自主经营活动,如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必须予以赔偿。3.承包期内,乙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乙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4.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强迫乙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也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擅自截留,且必须配合乙方土地流转事项,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6.承包期内若遇政府征用,则除土地补偿金归甲方外,其余款项一律归乙方所有,未征用部分则继续承包,承包金也按比例调整。九、争议的解决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有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十、本合同一式二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订约人:甲方:乙方:代表人:代表人:合同签订时间: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承包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石资源,确保石头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年度配额指标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合同。第一条甲方依法保障乙方开采石资源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的合作,为乙方提供良好的钨矿生产、经营环境。第二条乙方不得超配额指标开采,不得将开采配额指标进行转让。第三条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范围、期限、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开采,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充分和合理利用资源。不得以承包等形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第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每超过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万元;(二)将林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转让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万元;(三)不报送生产、销售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报送资料弄虚作假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国土资源部门信息通报工作的,交甲方违约金万元。第八条甲乙双方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代表人:代表人:合同签订时间:
本文标题:村级集体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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