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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是指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下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公法与私法的区别:1)调整范围不同公法:调整公民与国家之间公的生活关系的法律。(横向:上下级)私法: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私的生活关系的法律。(纵向:平等的)2)指导理念不同公法——命令与服从私法——自由平等协商3)法律追求的目的不同公法:给公共权利界定一个行驶范围来保护人权(制约权力)私法:对处于利害冲突的双方的争端进行平息调和(调整私人利益冲突)3.在“民商分立”的国家采用“商人”和“商行为”这两个基本概念作为制定和适用商法典的基准。德国:商人法主义法国法系:商行为法主义4.商法概念三要素:①商人:以自己(公司而非自然人)的名义从事商业行为的职业者)②商行为:商法上作为法律行为或法律上行为看待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行为③商事行为: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5.私法基本原则:①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在私法领域双方权利与义务通过自由协商来形成,国家和他人不得干涉,强调法律形式上的平等.②所有权绝对原则(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③过失责任原则:由于行为人的过失故意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承担过失责任。另外:社会责任方面也要承担。即使不是过失责任④诚实信用原则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例如,对他国的反倾销,对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坚决抵制。⑥公序良俗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①强化企业组织原则②提高经济效益原则③维护交易公平,安全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6.国际商法的概念:是规范调整国际经济中商事主体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形成的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私有财产不可侵犯③契约自由7.国际商法的渊源1)作为国际商法的“国际商事统一法”①国际商事公约,条约②国际贸易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③国际商事谈判(注:在涉外中,先服从①再适用国内法再适用②③)2)作为国内法的各国民,商法8.国际商法的法源的适用顺序:当A,B两国发生贸易摩擦时按合同—国际公约、条约—惯例—判例---国际商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合同优先)9.国际商法的法源(适用顺序)的决定原则1)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原则2)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3)成文法优先于习惯法原则10.大陆法的国别:法、德、瑞士、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日本、中国(大陆、台湾)、土耳其、路易斯安那州(美国)、魁北克省(加拿大)、阿根廷、苏格兰、哥伦比亚英美法系的国别:英、美、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爱尔兰、中国香港11.法人的定义:所谓法人是法律上那些除了自然人之外的为了实现一定目的而集合起来的团体(社团的人)和为了实现一定目的而聚集起来的财产总体(财团的人)具有独立权利,义务主体投资者。12.法人的特征:A法人只能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变更,消亡B法人拥有自己名下的独立财产C法人具有与自然人一样的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D法人以各种活动都是通过由具体的自然人组成的法人机关实施的13.法人的分类:A公法人与私法人B国际法人,国内法人,国外法人C社团法人(人的集合体,如有限公司)与财团法人(财产的聚集体,如基金会)D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E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经济主体(权利义务的主体)与法律主体(收益亏损的主体)14.法律上的主体与经济上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图示)行纪法律关系中间商中药商(经济主体)--外贸公司(法律主体)--外国收购商信托法律关系受托人15.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区别:——区别商事与民事的界限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和事实上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商自然人,商法人和商合伙人。16.商事登记具有法律效力:①创设力(通过商事登记,创设一个新的商事主体的效力)②公示力:向社会公开表示的效力③对抗力:对即存在的事实可以向第三人予以主张的效力④排他力:企业主体的名称,不能重名,拥有使用权,专用权17.商业账簿的内容:①资产负债表(balancesheet)②损益表(profitandlossstatement)③利润分配表④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⑤财务情况说明书商事主体的法律形式:个人企业,合伙,公司18.个人企业定义:(独资经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9.合伙种类:——英美法系:A普通合伙(generalparternership):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B有限合伙(limitedparternership):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普通合伙: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1。普通合伙: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C事实上的合伙——大陆法体系A民事合伙B商事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的四个共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公司的四种类型:无限(人合),有限,两合(人合兼资合),股份有限。20.有限责任公司(资合)定义: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个别责任公司: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间接责任:法律特征:1)出现最晚,将股份公司的长处及无限公司的简易、信赖关系有机结合起来成立的中间形态2)成立方式、经管方面比股份公司简便3)保留了类似于无限公司的封闭性、灵活性4)不能面向社会公开招股、只能发起5)有完全独立的法人格6)公司成员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21.股份有限公司(资合)①定义:股东对公司只有缴足所认购股份金额的名义并以此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间接个别责任。公司以其净资产对公司债务总担保同时公司资本被划分为均等的比例单位。公司成员的地位由所持股份来决定。(经济法定义:将其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②法律特征:A典型的资合公司B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有限间接责任C公司资本全部划分为均等比例单位D公司成员的权利义务由所持股份种类数量决定E可以发行股票,允许自由转换股份,不允许绝对抽股G典型的经管法人,其经管权必须由法律认可的法人机构行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分开补充:资本:全体发起人或股东认购的股金总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并在相关主管登记部门登记,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资本金=公司资产=负债+净资产22.资本三大制度①最低资本制度——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有最低注册资本总额,达不到最低资本金不得设立,已设立的必须解散。②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时由股东一次全部认足在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资本总额,否则公司不得成立③授权资本金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不要求一次性认足,只需要缴足所规定的部分(达到法定比例),剩余部分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不必修改章程。23.资本三原则①资本确定原则——公司在设立时明确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股东必须缴足所认购的资本。②资本充足与维持原则——在公司存续当中,实际上经常保持与章程中所记载的与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原则。③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一旦在章程中确定就不允许任意增减,如要变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24.股份—是均分公司资本的单位,也是出资者的股东所持有公司资本的份额,分为普通股和特殊股股票—是股份的有价证券,是表彰股东地位股东权的有价证券股权—又称股东权,股东基于股份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身份权兼财产权)利益分配请求权与股东大会表决权是股权的中心权益。债券与股权的比较:1.出资方式不同(股份构成公司资本,公司债构成公司资金)2.股东是公司成员,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对重大决策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债券持有者为债权人,无表决权3。股东不可抽股,属长期投资,债有一定清偿期,是短期投资。公积金:又叫储备金,公司为弥补意外亏损和扩大再生产或增加资本从公司盈余等重提存的不做股息红利分配而保留在公司内部备用的基金。资本公积金:企业的非营业收入如外来捐赠,溢价发行股票的溢价部分,只能做资本,不可分红。25.公司组织机构:由自然人组成履行公司决策,执行,代表,监督等经营管理职能的各种机构为“公司机关”①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驶职权②董事会:(3—13人):由监事会,股东大会选举的全体董事组成的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物的机关。权限:决策、监督董事长③监事会:④经理:公司行政负责人,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董事:未上市公司可不设,上市公司必须设。公司章程:约束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公司债权人。合并与分立: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二为一,分为吸收合并(A公司名称不变,把B公司吞并进来)和新设合并(A、B解散,新成立C公司),主要是股权合并。分立:一个公司分为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分为新设分立(A解散,成立B、C两个公司)和派生分立(A不变,又分立B公司)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责任主体穿透):任何人都可利用法人格来谋取正当利益,但若破坏,背叛公司利益,则这种行为不代表公司,只代表个人。滥用公司法人格在此法人格名义下,掩盖了法人面纱之下真正的实体为主。越权原则:一个公司机关必须在其权限范围行使权利,一旦越权,则视为个人行为,公司不负责任。26.合同定义:所谓合同即契约,就是互相对立的两个以上当事人欲使一定法律效果产生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或合致)时成立的法律行为—德,日(双方法律行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1通过邀约和承诺打成合意2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3存在对价关系或约因4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5具备合法性6合意必须真实27.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欲使法律效果(即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合法行为,它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分类:1单独法律行为:一个意思表示构成法律行为2共同法律行为:两个及以上意思表示,并且方向相同3双方法律行为:两个意思表示完全一致,且方向互相对立。28.意思表示概念:所谓意思表示就是指当事人将追求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表示出来的法律事实。它是(作为法律要件)法律行为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即核心)构成:效果意思——简称“意思”表示行为——简称“表示”意思表示(表示意思)——一般省略29.意思表示的方式:A明示B默示:没有明确表示,但仍产生一定行为30.意思表示构成的要件A表意者具备“意思能力”*意思能力: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律行为能力——指可以单独地,为确定的有效的法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能作为私法上权利义务主体的一种法律地位或资格B意思表示必须真实C意思表示必须具有明确性,确定性,最终性31.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①单方虚伪表示:是否有效取决于对方的看法②双方虚伪表示:双方串通③错误意思表示:当事人有权要求变更,撤销上述可统称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欺诈的意思表示——以欺诈行为促使行为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胁迫意思表示:*趁人之危意思表示:利用对方处于弱势地位而显失公平的合同上述可统称为“有瑕疵意思表示”32.合同的分类①依据:法律中是否有专门的名称。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买卖,赠与,借款,租赁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立法上尚未规定名称的合同②合同的形式是否由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要式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不要式合同:对合同成立形式没有特别要求③是否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诺成合同——双方口头达成一致即可成立。要物合同(实践合同)——合同部分履行为成立要件,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有其他给付④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有对价义务的合同,方向相反体现等价交换。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遗嘱,赠与)⑤确定合同:标的确定射幸合同:标的不确定,股票,保险交付不确定⑥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益待定合同⑦主合同:独立存在,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从合同:以其他
本文标题:国际商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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