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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贵州省黔东南州对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且拒不整改行为同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和行政拘留一、基本案情2015年1月14日,贵州省环境监察局联合黔东南州环境监察支队、黎平县环境保护局对贵州利南集团多晶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该公司2台(5#、8#)8000KVA的矿热炉处于生产状态,但其配套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不能有效收集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大量烟气通过炉门和炉体直接排放,严重污染周边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恢复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停止违法排污行为。2015年1月26日,贵州省环境监察局组织对该公司开展复查,发现该公司5#、8#矿热炉照常处于生产状态,但其配套烟气处理设施依旧没有恢复正常运行,大量烟气直接排向外环境。二、处理处罚过程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于2015年2月5日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针对该公司拒不改正的行为,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依据《环境保护法》2第五十九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于2015年2月27日对其作出罚款24万元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2015年1月27日,黎平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5#、8#矿热炉实施了查封,查封期限一个月。同时黎平县环境保护局就该公司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一案,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向黎平县公安局进行了移送,黎平县公安局当场受理。黎平县公安局拘留所于2015年1月30日依法对该公司总经理庄某某、生产负责人黄某某分别实施了7日行政拘留,现已执行完毕。3案例二:福建省南平市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实施限制生产一、基本案情2015年3月,南平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福建南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粉尘污染问题。2015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1条生产线正常生产,经现场监测,发现该企业5个废气排放口颗粒物超过了福建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该企业废气执行《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中表2的排放标准。二、处理处罚情况2015年4月13日,南平市环境保护局在取得监测报告后,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5年5月20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15年5月28日,南平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制生产三个月,即从2015年6月1日至8月31日停止现有两台磨机中一台的运行;并限期治理,在8月31日前完善废气处理设施,以确保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以上整改治理期间须保留监4测记录。南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7月2日对该企业做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暗查,发现该企业已按要求进行限产整改。5案例三:北京市对拒不停止建设行为移送行政拘留一、基本案情2015年1月26日,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北京金科展昊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0505-070、076、066、077地块F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R53托幼用地、U43粪便垃圾设施用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主体工程已于2014年12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17年底完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责令该项目停止建设,并处罚款拾万元。2015年3月26日,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工地复查,现场有工人约一百人,从事钢筋绑扎等施工工序。2015年3月27日再次检查,工地水泥罐车正在进行地板浇铸,部分工人在绑扎与切割钢筋,仍未停止建设。二、处罚处理过程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月30日进行立案调查,认为北京金科展昊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5年3月4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公司在规定的6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2015年3月19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依法作出京环保监察罚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处罚款拾万元,并于2015年3月24日送达了该公司。2015年3月26日及3月27日,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工地复查,现场仍未停止建设。2015年4月2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正式将此案移送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建议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受理,并提出了补证要求,市环境保护局已于2015年4月9日向市治安管理总队提交了本案的补充证据材料。7月14日至7月19日,市治安管理总队对该公司开发部经理许某某依法行政拘留5日,现已执行完毕。该项目环评文件已于2015年6月11日取得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批复(京环审〔2015〕238号)。7案例四:浙江省海宁市对私设暗管行为同时实施查封扣押和移送拘留一、基本案情2015年2月5日夜间,海宁市环境保护局接到举报,反映海宁八方水洗有限公司存在违法排污行为。海宁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检查后发现,海宁八方水洗有限公司的污水站操作工使用潜水泵和软管将污泥浓缩池中的污水直接排入污水入网口,且该软管绕过了废水在线监控设施的监测点,使废水在线监控设施无法监测到排放异常。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现场对入网口的软管出水进行采样,要求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拆除潜水泵与软管。二、处理处罚情况2015年2月10日,海宁市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下达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印染生产线(高温高压溢流染色机13台)实施了查封,对抽排污泥浓缩池污水的潜水泵(1台)和软管(1条)实施了扣押。同时,海宁市环境保护局正式对该企业下达改正违法行为决8定书: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立即改正“私设暗管”的违法行为: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稳定达标入网。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将按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由于该企业私设暗管排放废水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通过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月26日,海宁市环境保护局按照程序对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同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局案件审查小组讨论决定:海宁八方水洗有限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移送条件,建议移交公安部门做进一步处理。3月20日我局将海宁八方水洗有限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受理,做进一步处理。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海宁八方水洗有限公司实施了停产,并拆除了软管,安装了固定式管道回流污泥浓缩池污水。9案例五:甘肃省兰州苏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12月15日,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兰州市公安局环保分局和永登县环境保护局对兰州劲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联合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发现,自2014年6月以来,兰州劲源有限责任公司陆续向兰州市永登县苦水镇大路村三社东山沟内非法倾倒含氟化物的危险废物约140吨,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二、处理处罚过程2015年1月23日,兰州市环境保护局补充完善案件证据后,依据“两高”司法解释依法移送公安环保分局;1月26日,兰州劲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苏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1日苏某某被提起公诉,4月17日,案件在永登县法院公开审理。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苏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1年至2年,适用缓刑,对于10指控,苏某某当庭认罪悔改,并表示今后努力清理已排放污染物,消除环境影响。5月12日,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本文标题: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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