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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劳动合同制度自己在现实生活中是否签定过合同?第二节劳动合同概述4劳动合同概述1235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劳动合同的分类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一、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定义•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一)从属性合同•(二)格式合同•(三)双务有偿合同•(四)诺成性合同•(五)继续性合同三劳动合同的分类•有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完成一定固定任务的合同•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概念•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间界限。•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可存续至劳动者退休为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谁更用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更有利。补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渡过黄金期。•2.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类型•(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称为“双十”规定。)•(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体现了一种保护老员工的人文关怀,很多企业也通过履行无固定劳动合同表达对员工的尊重,传递企业浓厚的企业文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障员工在不违反劳动法第25条情况下,绝大多数情况下均能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能保障员工永端铁饭碗,符合国家法律、切实可行的企业规章制度也会使违纪员工触雷死。李先生是一家B合资公司的员工,其在B公司不间断履行劳动合同已达12年,已与B公司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天午休时,李先生与张先生因言语不合打架,导致双方互有损伤。根据B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在工作场合打架斗殴的,将被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处理。B公司向李先生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立即解除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违反用人单位的规定等?•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把完成某一项工作或工程,确定为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期限。某一项工作或工程开始之时为合同开始之时,此项工作或工程完毕,合同即告终止。•这种劳动合同实际上属于特殊的定期劳动合同,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四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1.主体不同2.有无隶属性不同•3.义务的承担不同4.目的不同•5.法律依据方面的不同第三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程序1234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效力一劳动合同法的订立•(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1)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2)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①年龄条件;②劳动能力的条件•(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协商一致的原则•3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程序•(一)书面形式•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签订•如一年内不签订,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二)订立程序•1、协商过程•(1)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个人有权了解公司的情况——个人知情权•(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有无职业病等情况)•(2)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用人单位的知情权•2、达成协议三其他应该注意问题•1、合同各执一份•2一方拒签或拖延(多支付25%)•3用人单位收取抵押物——禁止•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设定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根据条款内容是否为一个劳动合同所必需,可将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补充条款两部分:•一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欠缺了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二补充条款并不是劳动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缺少了其劳动合同依然能够成立。(试用期条款、培训条款、保密条款等)•从《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二补充条款•(一)试用期条款•1、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企业可以延长或缩短试用期吗?2008年7月,北京某特大型国有企业招进一批大学生。签订了3年合同,试用期均为3个月。2个月后,公司人事部面临几例特别的案例。一个是小陈,认为其表现不理想,决定延长再2个月;一个是小刘,认为其表现优异,决定缩短其试用期。问: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就是说,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而对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解除合同规定劳动者:提前3天(不需要理由)通知单位单位: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服务期约定解读:1.专业技术培训属于企业投资行为,也是留人措施,职业技能培训(含特殊工种培训)是企业的法律义务;——服务期服务期是专项协议•承认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或因单位提供培训、特殊福利而约定的服务期,可视为劳动合同中的专项条款或专项协议,只要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应当认定是合法有效。3、违约金如何进行设定?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2.保密条款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款时,应确定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守商业秘密的方式,劳动者承担这一义务的时间期限,一般可以约定在终止劳动关系的1年以内劳动者继续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但做这种约定的同时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三)保密协定•1保密协议:•(1)保密内容范围•(2)双方的权利义务•(3)保密期限•(4)违约责任•原则:不得违法不得非法限制劳动者的正当流动•权利义务不得显失公平•为保护企业秘密可以设置脱密期成都:“谭氏官府菜”厨师跳槽,被判250万天价违约金•2003年7月18日,吴林与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聘用协议》,约定公司聘用吴林为该公司顾问及四川长富集团副总经理;吴林负责“谭氏官府菜”的开发研究、菜品创新、厨艺人员的培训及各分店谭氏官府菜大厨人员的担保。聘用期限为2003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为期10年。协议约定,在聘用期限内,公司向吴林提供年薪30万元、一套230平方米的住房和一辆雅阁轿车。•吴林向公司承诺,在聘用期内,对菜品开发中的技术保密,未经公司许可,技术资料绝不外传、外泄及传授他人;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吴林不得在聘用期内无故离职,否则“公司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并要求500万元经济损失”。2004年6月底,吴林突然离开了该公司,随后又将住房、轿车交还给了公司。2004年8月30日,谭氏官府菜餐饮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吴林支付250万元的违约金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12月30日,仲裁委员会下达了裁决书,认为吴林违反协议约定,在未得到“谭氏官府菜”的允许情况下,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就单方面离职,其行为已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和协议约定,严重损害了“谭氏官府菜”的利益,裁决吴林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50万元。2005年1月10日,吴林对劳动仲裁委的仲裁不服,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予支付违约金250万元并不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4月19日,青羊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到“谭氏官府菜”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在30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5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吴林负担。由于不服青羊区法院的判决,吴林提起了上诉。成都中院开庭审理,经调查,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四)禁止同业竞争条款作为补充条款,可以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2年),不得到与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补偿。竞业限制具体适用应当注意的问题(1)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范围应当是合法的,并且是合理的。(2)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应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3)竞业限制的时间约定(4)竞业限制的合理补偿(5)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企业和劳动者一旦构成竞业限制违约,都将会产生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但是承担的方式是有区别的。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在违约时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事项。但是该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也要参考劳动者上一年度收入合理确定,否则法院可以判决予加以调整降低。四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二无效劳动合同三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四(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成立即生效一等待条件或者期限后生效二虽然成立但不生效三(二)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合格2、内容形式合法(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3、订立时候意思表示真实(三)无效合同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一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二违反法律法规三常见的霸王条款(1)合同中约定收取定金、押金等(2)工伤自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签订所谓的“生死合同”。(3)“加班不加酬”条款(4)“违约就罚款”条款:违约金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5)免费试用期、约定低于最低工资规定的工资标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注意:•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2.无效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会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当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因无效劳动合同给一方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时,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赔偿。•3.我国有权宣布劳动合同无效的机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第四节劳动合同的变更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法定原因或约定条件发生变化,对已生效的劳动合同进行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包括: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3.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无法履行。•5.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案例分析2006年阮某被某省橡胶厂招用,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阮某在某省橡胶厂设备处做电工;此外,双方还签有电工岗位合同。劳动合同和岗位合同都明确规定,乙方(指劳动者)同意甲方(指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变更
本文标题:第六章-劳动合同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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