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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65-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及其所有局部修订、《开敞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JTJ295-2000)、《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船型标准》(JTS165-2-2009)、《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JTS165-4-2011)、《滚装码头设计规范》(JTS165-6-2008)、《石油化工码头装卸工艺设计规范》(JTS165-8-2007)和《淤泥质海港适航水深应用技术规范》(JTJ/T325-2006)同时废止。本《规范》第3.2.15条、第5.4.11条、第5.6.1条、第5.6.3条、第5.6.4条、第5.6.6条、第5.6.8条、第5.6.9条、第5.6.10条、第5.6.11条、第5.6.12条、第6.5.3条、第7.1.6条、第7.4.2条、第7.4.5条、第11.5.1条、第11.5.4条、第11.5.5条、第14.3.4条、第14.3.5条和第15.10.5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文标题:海港总体设计规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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