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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张顺昌导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对发扬民主实行正确的集中起着主导作用。中国共产党要不断巩固执政地位,首要的任务就是要通过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确立党的领导集体在全党的权威,确立党中央对各级党组织的权威,确立党本身对社会的权威。讲授提纲学习七·一讲话精神,加强党的制度建设民主集中制与党内民主内涵解读中共对民主集中制理论的继承与发展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发扬党内民主方面存在的问题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举措余论一、学习七·一讲话精神,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中国的发展进步取决于党党的制度建设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制度建设是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推进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中国的发展进步取决于党胡锦涛在七·一讲话中指出:回顾90年中国的发展进步,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向前进,关键也在党。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取决于党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成功与否决定着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大局、成败;另一方面,在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外部环境考验的条件下,在面临着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的背景下,如何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党的建设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能否顺利进展。中共以忧患意识迎接90华诞“四种考验、四种危险”:今天的中国,发展的奇迹固然令人惊叹,但发展黄金期与矛盾凸显期交织,历史遗留问题与现实问题交织,住房、教育、医疗、就业、环境、腐败等问题空前凸显,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躲不开、绕不过。看到问题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方见真章。如何操持奋发有为的状态,发扬开拓进取的精神,鼓起攻坚克难的勇气,不断探求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方法和途径,检验着共产党人的执政能力与水平。影响中国思想进程的著名学者:胡福明在“两个凡是”正“热”的大背景下,胡福明提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胆”的言论,使他被普遍认为“曾经影响中国思想进程的著名学者”,“解放思想的先锋”。他总结历史得出重要结论:“党担负着民族振兴的历史重担,党正确是民族之福,党犯错误,是民族之灾难,中国的事情,人民的希望,取决于党。”建设、管理好党的队伍靠制度胡锦涛在七·一讲话强调:90年来党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建设好、管理好一个有几千万党员的大党,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必须始终把制度建设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之中,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继承传统、大胆创新,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邓小平论制度建设“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制度的根本性、稳定性•制度之所以具有根本性,是因为制度是全党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党的活动规律和优良传统的规范化、条文化,制度一旦形成,便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它起着规范党内行为、调整党内关系、维护党内秩序、保持党的活力的显著功能。•制度之所以具有稳定性,是因为党的制度一经制定和颁布,就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法规性,它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会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制度的全局性制度之所以具有全局性,是因为党的制度与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紧密相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党的干部队伍与党员队伍的建设、党的优良作风的继承和发扬,都离不开制度的规范和保障。如果党内各项工作无章可循、无规可依,那么,党的力量、党的形象、党的纲领乃至党的战斗力便无从谈起。制度的长期性制度之所以具有长期性,是因为党的制度是以法规和条文的形式,把一定时期内党内政治生活中的成功经验和优良传统系统起来、固定下来。这样,它既可以指导和规范现时党内生活,又可以为将来党组织总结自身的新鲜经验奠定稳固的基础。制度建设是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党的制度体系是实现伟大事业的具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保障。党的事业是连绵不断、随着时代发展而提出新要求、新任务的事业,确保党的事业不因领导人的变化而变化,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变化而转移,制度建设就是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推进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胡锦涛在七·一讲话中指出:推进党的制度建设,要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发展党内民主,积极稳妥推进党务公开,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创造活力,坚决克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个人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现象。全党同志都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观念,认真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学习贯彻七·一讲话精神,加强党组织建设省委书记栗战书在贵州省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进一步推进党的制度建设。特别是全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增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不断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二、民主集中制与党内民主内涵解读•民主集中制一词的由来•民主集中制内涵的理解•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确立•党内民主的内涵•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及科学理解“民主集中制”一词的由来“民主集中制”概念究竟源于何时,是谁最早提出并使用?长期以来大家都认为,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的过程中奠立的;而“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则是列宁或列宁领导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派)首创的。据考证,最早提出并使用这一概念的是德国工会领导人施威伊泽。1868年10月,为答复马恩对他在工会实行严格的组织方式批评时曾用“民主集中制”一词为自己辩护。民主集中制内涵的种种误解究竟什么是民主集中制?这是一个最简单、最基础的问题,然而正是在这样一个问题上长期以来存在着许多误解和曲解,影响着对民主集中制的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最为突出的是,把它理解和解释为“民主(制)”与“集中(制)”相加,或者说,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的有机结合、对立统一,等等。这种看法和说法貌似有理,实则根本不对。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内涵在俄语中,“民主集中制”是一个复合词。民主是个形容词,集中制是名词。从词义上来看,民主是用来修饰集中制的。准确的译法,应该是“民主的集中制”。从属性与实体的关系来看,“民主的”这种属性是内在地规定“集中(制)”这一实体的性质的。具有了“民主的”这种属性、性质或规定性,“集中(制)”就成为“民主的集中制”;不具有或失去了“民主的”这种属性、性质或规定性,“集中(制)”就不是或不再是“民主的集中制”,而成为“非民主的或专制的、官僚的集中(制)”。由此可见,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我国党章对民主集中制的历史表述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有时译为“民主集中制”,有时译为“民主的集中制”。请大家注意在党的“七大”党章中有三处都是用的“民主的集中制”。如总纲中“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第二章第十四条中“党的组织机构,是按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紧接着又写道:“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党内民主”内涵著名学者高放认为,所谓党内民主就是党的权力主体在全体党员,而不在党官。1847年马、恩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最早规定了党内实行民主制的原则,做出党内民主的示范,具体表现为5点:党的各级领导人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不是上级委任的;党的权力中心在全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每年召开一次;党中央委员会是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党中央委员会不能和代表大会并列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各级党的领导机构必须定期向党员和党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审查。科学理解党内民主的内涵党内民主是指,在党内生活中,根据党章和党的其他规定,党员在平等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的民主程序和形式,享有对党的事务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权利。其实质是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和对党内权力的分享。党内民主最基本的原则:平等原则、权利与义务统一原则、民主与集中统一原则、服从多数与尊重少数原则、程序原则、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原则、民主监督原则。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的确立(一)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他们只是在实践中从政治民主的层面认识民主集中制这一问题的。1905年11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孟什维克派在他们单独召开的代表大会上,不仅正式使用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而且以决议的形式,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其组织原则给予了相当系统的规定。同年12月列宁主持召开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的确立(二)正因为对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孟什维克派承认在先,布尔什维克派加以“确认”,才使得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具备了共同的组织基础,而得以召开统一的代表大会,实现两派的统一。1906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明确把民主集中制原则写入该党的党章。大会通过的“组织章程”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建立起来的。”1920年,列宁起草的《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规定“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此后,民主集中制就成为共产国际及其所属“支部”普遍奉行的组织原则。马、恩与民主集中制原则马、恩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过“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他们早在建立共产主义同盟和第一国际的时候,就把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原则作为同盟和国际组织活动的基本准则,并在实践中加以贯彻执行。强调党应民主地组织起来,较多地使用党内民主、民主制度的提法,权力属于集体而不属于个人。并规定了上级对于下级、整体对于部分的权力,要求部分服从整体,统一于中央,以便形成有机的统一体。共产国际与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共产国际规定,民主集中制原则有3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无论是基层机关还是最高机关,都由选举产生。党的机关定期向自己的选举人报告工作。上级机关的决议,下级必须服从,保持严格的党的纪律,共产国际及其机关以及党的中央领导机关的决议必须立即执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的内容基本原则即“四个服从”:“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中央”。基本条件即实行民主集中制所必需具备的前提条件。如党的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由选举产生,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等。运行程序”,就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条件所必须遵循的可操作的具体规程和细则,包括大体顺序和步骤。如议题的确定、会议的形式、会议议题通过的方式及结果等。科学理解民主集中制原则(一)民主集中制是组织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夸大民主集中制的功能、作用和适用范围,使之人为地泛化的倾向,不利于对民主集中制的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因而应该予以澄清。正确认识民主集中制与民主的关系问题。民主集中制是组织原则,属于组织范畴,而民主则属于政治原则。把作为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看作是涵盖了作为政治原则的民主的大概念,这就是使民主集中制概念扩大化或泛化的一种表现。科学理解民主集中制原则(二)民主集中制作为一种组织原则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具体来说,民主集中制只适用于实行委员(会)制的领导体制,而不适用于实行“一长制”或首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民主集中制是否一定能“集中正确意见”。它作为一种组织原则,其“集中”本身是指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因而它所“集中”的是“多数人的意志或意见”。这种“多数人的意志或意见”一般来说会比少数人的意见的正确程度高得多,但并不能保证一定都是正
本文标题:坚持健全民主集中制 积极发展党内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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