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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庭审笔录案由:时间:201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清丰县法院第三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少武审判员:王玉峰审判员:付俊花书记员: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审:(敲法槌)现在宣布开庭。清丰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清丰县、第三人一案。首先核查当事人的身份及到庭情况。原告身份证号:410922195210110010。委托代理人全权委托。被告清丰县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审:各方当事人对今天出庭的对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2原代:无异议。被代:无异议。第三人代:无异议。审:当事人身份、诉讼主体资格核查无误,符合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可以参与本案诉讼,诉讼行为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1、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经法庭许可,可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质证;3、有权提出新的证据及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勘验;4、进行辩论、最后陈述、提起上诉的权利;5、原告可以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6、被告可以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2、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3、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审: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原代:听清楚了。被代:听清楚了。第三人代:听清楚了。3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由清丰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少武,王玉峰,付俊花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李少武担任审判长,王玉峰主审,书记员郝宁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原代:不申请回避。被代:不申请回避。第三人代:不申请回避。审:下面开始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经过。原代:原告宣读行政起诉状。(略)审:由被告进行答辩。被代:宣读答辩状。(略)第三人代: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庭将对作出的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四项:1、被告是否享有作出的职权;2、被告作出的程序是否合法;3、被告作出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4、被告作出所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已将所有证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庭提交。下面由被告分组举证,将4证明同一个的问题的证据举出来由原告和第三人进行分组质证。1、审:首先由被告对依法享有的职权进行举证被代:审:原告对被告享有的职权有无异议?原代:第三人代:审:原告,你说的被告没有职权有无其他依据?原告2、审:下面由被告针对作出的程序方面进行举证,举证时要说明证明的目的。如证据较多,清分组举证质证。被代:审:由原告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原代:审:由第三人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代:3、审:下面由被告针对作出适用法律进行举证。被代:审:由原告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原代:审:由第三人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4、审: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举证被代:原代:5第三人:审:原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如有要说明证明目的。原代: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这份证据质证。被代:审:第三人质证。第三人代:审:下面由第三人举证,并说明证明目的。第三人代:审:原告质证原代:审:被告质证被代: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2.原告:被代:第三人代:审: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原代:被代:第三人审: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将定期宣判,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签字后退庭(敲法槌)。6当事人签名: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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