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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互联网管理制度为加强我行互联网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安全,保证金融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各部门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必须报经综合部科技人员后方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安部门规定申请,严禁未经批准或不履行特定审批程序擅自办理。各部门接入国际互联网用机须在综合部备案。第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利用别人或公开账号私自将部门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凡未经批准擅自接入的,一经发现将从严惩处。第三条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存有任何重要或保密文档、数据、资料。不得将日常业务用机和本行局域网内计算机以任何方式接入国际互联网。第四条使用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与我行各业务处理系统、局域网及其它金融综合通信应用网进行物理隔离。第五条使用国际互联网的部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和行内计算机安全领导小组的检查,服从公安机关、通讯部门和本行科技人员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第七条每次上网后要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严防计算机病毒蔓延、扩散、破坏机器数据。对上网采集信息过程及采集的信息要采取必要杀毒、消密等安全措施。第八条凡接入过国际互联网的设备在未经过安全清理之前,不得擅自接入内联网。凡接入过内联网的设备在未彻底清理其保密内容之前,不得擅自接入国际互联网。第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十条国际互联网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第十一条各部门要加强对用户账户和密码的管理,建立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账号不得转借、转让、密码不得泄露。申请电子信箱必须报综合部备案。第十二条严禁在国际互联网上玩游戏、聊天,严禁查阅、打印和下载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内容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任何操作。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严禁设有共享目录。第十三条互联网用机统一安装总行选型范围内的防病毒软件,严禁自行卸载。第十四条互联网用机全部实行专人管理,要建立用户用机登记制度,对用户名称、起止时间、浏览、下载内容进行登记。第十五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使用国际互联网及设备的安全,保密及管理工作,严防泄密事件发生。第十六条对存在违反规定上网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计算机管理人员和。由计算机管理人员根据情况作出处理。第十七条凡未经批准擅自接入互联网,一经发现责令其立即断开网络连接,并对责任人全行通报批评,扣除当月工资,如发生非法外联,依照非法外联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八条凡互联网用户擅自将涉密信息存贮到互联网用机、将存有涉密信息的磁盘、U盘、移动硬盘等插入互联网用机,一经发现责令其立即更正,并对责任人给予扣除当月工资的处罚,如发生泄密事件,依照保密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凡互联网用户违规使用互联网,浏览非法网页,发表不法言论,侵害他人权益等,一经发现责令其立即停止,并扣除责任人当月工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文标题:银行互联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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