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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是执行《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规定》进行解释说明、细则制定、实施推进。《规定》所涉及的各项扶持与资助的申请由科技发展局统一受理、认定、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指委)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获得批准后协调落实,并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第三条政策兑现申请由科技发展局初审,财政局复核,如未超出政策规定且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意见一致的,报分管科技的副主任批准;如突破政策规定或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意见不一致的,报管委会主任批准。第四条申请享受《规定》各项扶持与资助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须事先经过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资格认定并按规定参加年检。未通过年检以及因故被取消资格称号的,将停止所有相关的扶持与资助。第五条申请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申请资料是合法、真实、客观的。如申请者提供虚假文件和情况骗取资助扶持的,开发区管委会有权责令其退还资助资金,并赔偿经济损失。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与资助。构成违法犯罪的,提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第六条享受《规定》中各项优惠支持的申请者,须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资助合同,明确双方对于资助项目的权利与义务。如有违反,须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对于给予申请者的指定用途的扶持与资助,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计。申请者有义务按照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积极配合检查。如有拒绝配合检查或发现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停止拨付资助并收回已拨付的资助金或仪器设备,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2中的任何扶持与资助。第二章普惠扶持与资助政策第八条《规定》第七条所称的“建设扶持”的额度依据如下因素确定:项目所属技术产业领域、项目的技术水平、项目投资额、用地面积、对开发区的预期贡献等。建设扶持的额度,按如下方法计算:建设扶持额度=(协议出让价格-P)*购地面积其中,P=120-0.2r上述公式中,r为企业的投资密度(r=注册资本/用地面积,单位为美元/平方米);如计算出P50,则取P=50。第九条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拨地面积)必须不低于0.7;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公寓、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和娱乐设施,以及其他和生产无关的各种服务设施。第十条企业和研发机构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向建设发展局提出建设扶持申请,建设发展局按规定时限核准后一个月内支付(一般建设项目一次性支付,分期建设项目分期支付)。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给予房租补贴时,具体的补贴标准参照如下因素确定:1.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2.对填补开发区技术空白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3.经营情况、成长情况和对开发区经济贡献情况;4.所租用的研发和生产厂房面积大小;5.开发区房租水平及实际的合同房租价格。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80%。房租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累计补贴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第十二条科技发展局对给予每一家企业和机构的房租补贴的标准、面积和年限进行逐年核准。房租补贴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第十三条申请《规定》第二章所提的房租、基础设施贴费等项扶持的企业和机构,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3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3.各项相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金缴纳发票;基础设施贴费缴纳发票等。第三章高新技术企业第十四条《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委会正式认定并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小规模初创型科技企业。第十五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将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最新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等文件,并结合开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更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作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工作的依据。第十六条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为:1.具有明确的公司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3.研究开发及生产的技术及产品应属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的范围;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高新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性收入是指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得收入;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并有较强的持续自主创新能力;6.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7.有与其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与设施,每年研发费用支出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48.年人均销售收入或预期年人均销售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达到3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9.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的标准为: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下,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上述标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制定。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发生变化,上述标准可能随之调整。第十七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研发(R&D)费用”是指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经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新产品设计费;(2)工艺规程制定费;(3)研发设备调整维护费;(4)研发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5)技术图书资料费;(6)中间试验费;(7)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和培训费;(8)研究设备的折旧费;(9)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10)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第十八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1.《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及高新技术性收入、利税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当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到申请认定时的审计报告);55.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性能测试报告,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测试报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提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6.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7.查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8.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第十九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为:1.企业将申报手续准备齐全后,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企业。2.初审合格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3.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未能通过评审的企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条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检淘汰制,年检标准与认定标准相同。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报送《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年检表》、《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连或连续两年内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认定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二十一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让或迁移的,须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申报备案并重新认定。第二十二条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企业开始营业年度起五年内,比照其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以及经合同认定登记的高新技术6性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对开发区的贡献,给予100%的财政扶持;自开始盈利年度起五年内,比照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开发区的贡献,给予100%的财政扶持。第二十三条申请财政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于每年通过年检后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2.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享受营业税财政扶持政策的,还须提供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十四条申请认定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须到国家或天津市相关机构进行认定和年检,经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确认并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后,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相应政策。第二十五条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比照其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经合同认定登记的高新技术性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对开发区的贡献,前五年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后五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开始盈利年度起,比照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开发区的贡献,前五年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后五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第二十六条对软件企业获得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二级至五级认证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和35万元的一次性、不重复资助。对于已获得天津相应市财政支持的软件企业认证项目,开发区不再给予重复资助。第二十七条申请认证资助的软件企业,应当在认证实施之前持以下材料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进行事先备案: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与有资质的认证评审机构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认证通过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资助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2.通过评审的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认证评审收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74.软件企业认定年检证明。第二十八条对于新药产业化资助,具体的资助标准根据下列条件确定:1.新药的创新水平和类别;2.新药对填补开发区和天津市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3.新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不得低于2000万元);4.新药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5.新药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第二十九条申请新药产业化资助的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新药的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及新药技术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新的药品批准文号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6.新药产业化项目的项目计划书和财务分析报告;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该项目产值、利税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第三十条新药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确定后,先拨付60%,剩余部分视该产业化项目的进展情况在三年内拨付。第三十一条对于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参照以下因素:1.产品所属类别和创新水平;2.产品对填补开发区和天津市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3.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4.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5.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的申请和拨付程序参照新药产业化资助程序办理。第三十二条对生物医药类企业和产品的国际市场开拓资助,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参照以下因素:81.企业和产品对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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