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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51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
0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內容:零、前言壹、總則貳、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參、教育訓練之實施肆、附則及罰責1陳昭宏現任:漢翔航空工業公司工安環保組長學歷:1.清華大學化工(高分子)研究所2.成功大學化學系證照(證書):1.勞工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2.勞工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3.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4.安全衛生自護制度輔導及評鑑員訓練合格5.危險性場所審查暨檢查評估方法訓練合格6.危害通識執行人員進階班訓練結業7.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訓練合格8.漢翔公司專業講師培訓班訓練結業2教育訓練規則講稿下載:電子郵件信箱:chenaidc@yahoo.com.tw3零、前言(1/5)一、為何需要教育訓練:觀念改變,則心態改變;心態改變,則習慣改變;習慣改變,則命運改變。4觀念改變你無法左右天氣,但你可以改變心情;你無法改變容貌,但你可以展開笑容;你無法控制其他的人,但你可以掌握自己;你無法預知明天,但你可以利用今天;你無法樣樣勝利,但你可以事事努力;你無法決定生命的長度,但你可以彩繪它的寬度。5三個夢1.下雨天,穿簑衣,打雨傘→「多此一舉」2.屋頂上種了一顆白菜→「必死無疑」3.和美女背對背睡覺→「癩蛤蟆想吃天鵝肉」6三個夢1.下雨天,穿簑衣,打雨傘→「有備無患、萬無一失」2.屋頂上種了一顆白菜→「高種(中)」3.和美女背對背睡覺→「該你翻身了」7會計師與盜賊二個兄弟,哥哥是頂尖的會計師,弟弟則是經常出入監獄的盜賊,記者採訪原因:哥哥:家住貧居民區,爸爸賭博又酗酒,媽媽有精神病,我不努力,行嗎?弟弟:家住貧居民區,爸爸賭博又酗酒,媽媽有精神病,沒人管我,我吃不飽、穿不暖,所以去偷去搶。8算命三人結伴赴京趕考,算命問考運。道士屈指一算,伸出一根指頭。三人問道:「此中何意?」道士說:「此乃天機,不可道破,屆時自有分曉。」中一個,表示「一個中」中兩個,表示「一個不中」;中三個,表示「一齊中」;三個都落榜,表示「一個也不中」。9零、前言(2/5)二、教育和訓練的區別:(一)教育培養能力,以解決問題。What-為什麼是這樣的結果。理性。(二)訓練重複練習,以做得更快更好。How-怎樣去達到這樣的結果。感性。10零、前言(3/5)三、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目的:(一)健全工作安全的知識及技能→不知、不能(二)培養正確的工作態度→不顧(三)建立積極安全的人生哲學→不願11零、前言(4/5)四、教育訓練之類型-依工作經驗,分為:(一)職前訓練(OrientationTraining)工作前,施以從事工作、預防災變所必要之教育訓練。(二)在職訓練(On-JobTraining)由主管或相關人員,對在職勞工,實施安全教導或教育訓練,確保具備所需之知識、技能、態度。(三)職場外之訓練(Off-JobTraining)離開職場實施之教育訓練,以提昇專業技能,彌補在職訓練之不足。12零、前言(5/5)四、教育訓練之類型-依法規要求,分為:(一)法定的教育訓練「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規定之教育訓練。(二)非法定的教育訓練安全教導、預知危險等教育訓練。13壹、總則(1/2)一、法源依據及修訂日期:(一)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二)內政部64年6月12日訂定發布。(三)最近修訂:勞委會97年1月8日第九次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1.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2.前項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及訓練單位管理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3.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1498年1月8日修正重點一、強化教育訓練課程內容(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課程,增訂風險管理、變更、採購、承攬、緊急應變等安全衛生管理事項等,期與國際接軌。(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二)為擴展職場健康促進及勞工健康之概念,將健康促進(含菸害防治、AIDS防治等)之課程納入勞工安全管理師(二小時)、勞工衛生管理師(三小時)、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二小時)課程中,期促進勞工健康。(修正條文第五條)15二、營造業安全管理專業化(一)配合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之修正,明定雇主使勞工擔任甲種、乙種或丙種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修正條文第四條)(二)規定於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已取得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合格領有證書,且具有一年以上營造工作經驗者,得免再接受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教育訓練,以符實際需求。(修正條文第四條)16三、提昇在職教育訓練品質(一)增列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須接受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二)放寬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之期限,修正本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每二年至少六小時;第三款至第五款人員,每三年至少六小時;第六款至第十二款人員,每三年至少三小時。(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三)增訂訓練單位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課程綱要辦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17四、放寬急救人員等教育訓練單位之申請資格(一)修正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可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地區醫院」辦理。(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二)為避免辦理急救人員教育訓練之訓練單位合辦對象僅設限於「教學醫院」,修正新制評鑑合格醫院、地區醫院亦可辦理急救人員教育訓練。(修正條文第十九條)18五、結合技能檢定制度,實施訓練與考試分離政策(一)規定訓練單位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職類者,其使用之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合格。(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二)增訂第三條至第十五條之教育訓練職類,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其一部或全部,公告測驗方式為技術士技能檢定。訓練單位對於接受前項職類教育訓練期滿者,應於結訓後三十日內,發給訓練期滿證明。(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19六、完備訓練單位報備程序(一)為簡化教育訓練變動報備流程及提升行政效率,爰將「開訓前三日」修正為「開訓前一日」,俾齊一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查核標準。(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二)增訂勞工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以外之訓練單位,辦理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在職教育訓練者,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俾利後續管理查核。(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20七、教材審查、證書核發管理(一)訓練單位對第三條至第十五條之教育訓練教材之編製,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課程綱要編輯,於編輯完成後,將相關資料連同教材及教材大綱,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委託學術機構、相關團體辦理審查。(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二)為加強教育訓練結業證書核發之查核與管理,增訂對於訓練單位未依規定將受訓學員結業證書核發清冊傳送至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管理系統者,處以罰鍰處分,並通知限期改正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21八、教育訓練單位評鑑為有效提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品質,爰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對教育訓練單位之教材編製、實習機具與設備、講師等得實施評鑑,評鑑結果可作為訓練單位分級管理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22九、施行日期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下列規定自發布後一年施行:(一)第四條: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應於事前接受營造業相關之教育訓練。(二)第二十條第三項:訓練單位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職類,應取得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評鑑合格之術科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之同意書,始得開班。(三)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課程綱要,供訓練單位辦理。(四)第二十三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職類,經訓練,測驗應為技術士技能檢定。(五)第三十二條:訓練單位應將編輯完成之教材內容、教材大綱、編輯等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構核定。23壹、總則(2/2)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分類:(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三)勞工作業環境測定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四)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五)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六)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七)特殊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八)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九)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24貳、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1/12)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教育訓練擔任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應於事前使接受本項訓練。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勞工人數100人以上,設置者。訓練時數:42小時。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勞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100人,設置者。訓練時數:35小時。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勞工人數未滿30人,設置者。訓練時數:21小時。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者,亦應接受本項訓練。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或領有結業證書者,得免接受本項訓練。25貳、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2/12)二、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教育訓練施行日期:規則發布後一年(98年1月8日)擔任營造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應於事前使接受本項訓練。甲種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42小時)勞工人數100人以上,設置者。乙種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35小時)勞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100人,設置者。丙種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26小時)勞工人數未滿30人,設置者。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者,亦應接受本項訓練。規則修正發布前,已取得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合格領有證書,且具有一年以上營造工作經驗者,得免接受本項訓練。26貳、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3/12)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對象:須經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始得參加技能檢定,取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之勞工。勞工安全管理師:訓練時數:115小時。勞工衛生管理師:訓練時數:115小時。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時數:107小時。27貳、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4/12)四、作業環境測定人員之教育訓練對象:須經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始得參加技能檢定、取得作業環境測定人員資格之勞工。甲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人員:訓練時數:98小時。甲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人員:訓練時數:79小時。乙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人員:訓練時數:61小時。乙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人員:訓練時數:56小時。28貳、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5/12)五、施工安全評估人員之教育訓練對擔任施工安全評估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本項訓練。(76小時)六、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教育訓練對擔任製程安全評估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本項訓練。(82小時)七、高壓氣體作業主管之教育訓練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本項訓練。(一)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22小時)(二)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21小時)(三)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21小時)29貳、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6/12)八、營造作業主管之教育訓練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本項訓練。(一)擋土支撐作業主管。(18小時)(二)露天開挖作業主管。(18小時)(三)模板支撐作業主管。(18小時)(四)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18小時)(五)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18小時)(六)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主管。(18小時)(七)鋼構組配作業主管。(18小時)(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30貳、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7/12)九、有害作業主管之教育訓練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本項訓練。(一)有機溶劑作業主管。(18小時)(二)鉛作業主管。(18小時)(三)四烷基鉛作業主管。(18小時)(四)缺氧作業主管。(1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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