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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证券法TheSecuritiesLaw主讲:丁辉关Email:dinghg@niit.edu.cn《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7月10日起实施,并于2004年8月28日和2005年10月27日进行了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6章证券法6.1证券与证券法概述6.2证券的发行6.3证券的交易6.4证券上市6.5上市公司收购6.6证券机构6.7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的条件和发行程序,债券上市交易条件、禁止交易的行为;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证券协会的职责;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涉及的主体、违约行为表现形式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证券法的概念、范围,证券活动和管理的原则,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概念和种类;股票的发行条件和发行程序,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上市交易条件、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信息披露制度、证券违法行为。难点:证券活动和管理的原则;股票的发行条件和发行程序,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上市交易条件、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教学时数]8学时第一节金融法概述一、金融的概念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提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银行的转账结算;国内外的汇兑往来;票据的承兑与贴现;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管理;信托投资;融资租赁;各种保险;金融期货、期权的交易及管理;外汇、外债的管理以及其他国际金融活动的开展等。金融一般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两种形式。直接金融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各种证券,将资金直接转移给证券发行人(企业、公司或政府)的资金融通行为;间接金融则是指最终贷款人(存款人)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贷款人),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直接金融占有很大的比重,而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落后国家,金融一般以间接金融为主。二、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一)中央银行(二)商业银行(三)其他金融机构三、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第二节银行法一、中央银行法(一)中央银行法概述中央银行法,是指规范和调整中央银行的内部组织机构以及对外活动的法律规范。(二)中央银行的管理体制1.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2.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3.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三)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1.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指国家为了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促进经济增长而制定的调控、调节和稳定货币的经济政策。2.货币政策工具(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四)中央银行的业务1.负债业务2.资产业务3.中间业务4.中央银行的业务限制(1)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2)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3)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4)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二、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法概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二)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三)商业银行的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案例链接】张某为某证券公司公关部负责人,由于工作关系,经常掌握一些股票价格涨落的情况。按照公司业务规则,工作人员掌握的信息不得向外泄露或为自己牟利。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获悉了公司证券讨论师对飞乐股份的走势预测。张某将预测结果告诉其丈夫何某。何某按图索骥,购买了4000股飞乐股。数月后,飞乐股大幅度上扬,何某卖出股票,得到股利6000余元。不久,此事东窗事发,张某受到审查。经主管机关调查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应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案例评析】张某利用其作为证券公司公关部负责人的便利条件,掌握了证券市场变化情况后,利用这一内幕信息,与何某相勾结,牟取不当利益,已经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主管机关对其处以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符合法律的规定。国美董事局前主席黄光裕案国美集团董事局前主席黄光裕案,2010年4月22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黄光裕,国内最大电器零售商国美电器的缔造者、三度问鼎中国首富。黄光裕案爆发后,一系列涉案人物先后被牵出,包括其兄弟、妻子;一位上市公司董事长;一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司长和一位港澳赌业风云人物;以及两名公安部高级官员。影响之广、涉案金额之大、案情之复杂,被喻为是民营企业家第一案。因此,黄光裕案从一开始就备受各方关注。黄光裕案,除了黄本人外,还牵涉了大批政府高层的落马,如商务部原巡视员郭京毅、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等。3月18日,郭京毅案正式开庭。郭被指控于5年间受贿844万余元。据检方指控,郭京毅在2004年至2007年间,为黄光裕的国美上市与并购永乐两笔交易中,在股权变更、反垄断审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分两次收受后者给予的人民币110万元。黄光裕黄光裕涉嫌三宗罪非法经营罪:起诉书称,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恒益祥)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检方指控,在拟将上市公司中关村与其经营管理的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事项中,黄光裕作为中关村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指令他人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账面收益额为348万余元。此后,在拟以中关村上市公司收购北京鹏润地产全部股权进行重组事项中,黄光裕还决定并指令他人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账面收益额为3.06亿余元。单位行贿罪:检方指控称,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指使许钟民向原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相怀珠提出请托,要求其在对这两家公司有关案件办理中提供违法违规的帮助,并先后两次单独或者指使许钟民给予相怀珠款、物共计106万元。此外,黄光裕还指使许钟民,通过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靳红利(另案处理),分别向原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处长孙海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梁丛林、凌伟(另案处理)提出请托,要求上述人员在国美电器涉税案件调查中提供违法违规的帮助,并先后单独或者指使许钟民给予靳红利150万元、孙海渟100万元,梁丛林、凌伟各50万元。6.1证券与证券法概述6.1.1证券的概念和特征6.1.2证券的分类6.1.3证券市场6.1.4证券法的概念和特征6.1.5证券法的基本原则6.1.1证券的概念和特征1.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依券面所记载的内容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是指资本证券,分为股票、公司债券、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如证券投资基金)等三类。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这是一条弹性规定,主要指立法上尚未规定,将来有可能纳入证券范围的证券衍生品种,以应对不断发展的证券市场的需要,如股指期货。证券:是指证明或设定民事、经济权益的法律凭证,是相应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持有人有权按照证券所载的内容,享有相应的权益。证券具有三个层面的意义:广义的证券,即记载和代表一定权利的凭证,按其功能可分为证据证券、凭证证券和有价证券。中义的证券,即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人的所有权或者债权证书。按照功能又可分为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货币证券:是证明持有人享有一定数额货币请求权的证券,如汇票、支票和本票;商品证券:是证明持有人享有一定数量商品请求权的证券,如提货单、货运单等;资本证券:是证明持有人享有资本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的证券,如股票、债券等。狭义的证券,即资本证券,主要有股票、债券、基金券等。证券法上所指的证券仅为资本证券。广义的证券2。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具有如下特征:证券是权利凭证。证券是证明持券人拥有某项财产权利的凭证,因为首先,证券记载着一定的财产权利,持券人据以拥有法律上有关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其次,证券是一种证权凭证,仅为持券人权益的外部表现形式,证券权利在发行证券前即已存在。因此,即使证券遗失或毁损,也不妨碍证券权利的合法存在,持券人可依公示催告等法定程序申请补领。证券是民事权利的表现形式,是民事权利的“纸化”,即“权利证券化证化”,而民事权利是证券的内容和实质。证券是要式凭证,指证券的形式和所载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证券交易的实质是证券权利的交易,属于无形财产的流转。为实现规模化、连续性交易,同时保障交易的安全,证券应依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进行记载,并对证券的权利内容进行标准化处理,使同次发行的每一份证券在券面金额、持券人的权利义务、收益内容等方面保持一致,相互之间具有可替代性,从而提高证券的流通性。证券是投资凭证。证券是记载投资者投资权利的凭证,证券的发行有严格条件限制且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投资者投入资金,购买证券的实质是为了获取超出投资额的资本收益,如股息、红利、债券利息或买卖价差等,实现投资回报的最大化。证券是流通凭证。流通是证券的基本属性,可使证券内含的经济功能充分释放,证券持有者可通过证券转让实现相应的经济权益。证券的标准化统一格式也为其流通提供了条件。经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挂牌交易。6.1.2证券的分类1.我国目前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主要有以下几类: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认股权证:是股份公司给予持证人在一定期限内,以确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普通股份的权利凭证。基金受益凭证: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外汇、货币等金融工具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2。股票。(1)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给股东,表明其人股的股份,并据以行使权利的凭证,股票同时又是代表具有财产价值的股东权的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表示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具有非返还性、收益性、风险性、流通性、参与性等特点。股份在法律上是表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
本文标题:第六章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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