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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解读何军雄新田一中2013年暑期培训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分七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师如何加强自身法律修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全面性、导向性、权威性、原则性一、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由于军事学校教育和宗教学校教育的特殊性,“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三、法律地位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四、主要内容解读1、教育性质与方针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教育方针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2、教育的基本原则(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三)教育公益性原则(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五)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八)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九)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原则(十)奖励突出贡献原则3、教育基本制度(1)学校教育制度(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四个等级)。(2)义务教育制度(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6)扫除文盲教育制度(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1)办学条件(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3)校长条件(4)财产归属5、教育者与受教育者(1)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2)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者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在职从业人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也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受教育者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受教育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3)努力学习的义务.(4)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6、《教育法》实施(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构建了我国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2、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二)关于教育秩序与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1、扰乱教育秩序与破坏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侵占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教育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关于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使用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校园内非法摆设摊点,非法改变学校场地用途,进行放牧,种植作物,打场,堆物,取土,等.这些行为均从不同程度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有效的措施,使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关于校舍与设施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四)关于违法向学校和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五)关于办学,招生,考试,颁发证书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1、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2、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法律责任认定.•3、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责任认定.(六)关于教师,学生,学校民事权益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应有的条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注册等手续,否则即为违法办学.有些人不经批准或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教育机构,并且经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有些是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这些都属违法行为,要予以撤消,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一、教师的权利与义务1、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指导评价权(4)、获取报酬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2、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二、教师的资格和任用1、教师资格制度(1)、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教师法》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构成要件包括国籍、品德、业务、学历和认定五个方面,缺一不可。•(2)、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具备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法定机构的认定,才具备教师资格。教师资格的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操作程序。首先必须有申请人的申请,即按时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然后认定机构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在受理期限终止30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本人;最后对经认定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该证终身有效,全国通用。(3)、教师资格的限制取得和丧失。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对教师的思想品德、道德修养必然有很高的要求。《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对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等情形者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由其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其教师资格证书。•2、教师任用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岗位和绩效工资制度、•三、教师的培养与培训制度•四、教师的考核与奖励•1、教师的考核。教师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教师考核的原则:“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即考核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程序上的基本要求:“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教师考核的结果:“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2、教师的奖励教师奖励的内容: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教师奖励的基本原则:⑴奖励的层次性:规定学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三个层次的奖励,并就不同层次的受奖对象作“成绩优异”、“突出贡献”、“重大贡献”的规定;⑵奖励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奖励的项目上;体现物质与精神奖相结合。•五、教师的待遇教师的待遇是指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总和。教师的待遇是《教师法》的一个重点问题。•1、关于教师工资的规定(工资、津贴、补助)•2、关于教师住房的规定•3、关于教师医疗保健的规定•4、关于教师退休退职的规定•5、关于“民办教师”待遇的规定六、《教师法》实施有关的法律责任•1、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2、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3、教师的申诉权利•4、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原《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将于2007年06月01日起实施。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分七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一、立法原则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七大亮点•a、与国际公约接轨要体现国情;•b、体现了政府为主保障儿童权利的原则:•c、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d、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e、关注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f、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g、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三、未成年人的权利(未满18周岁的公民)•a、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b、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①、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②、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③、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④、未成年人平等的享有权利。四、未成年人教育的内容和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1、未成年人教育的内容: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我国教育法规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重点是思想道德教育2、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①、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③、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五、对未成年人的监护•1、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2、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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