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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公司融资与财务第一节公司融资渠道第二节公司资本第三节出资法律制度第四节股份与股份的发行第五节公司财务、会计与盈余分配第一节公司融资渠道股权融资(equityfinancing)股权融资,是指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股权资本的活动。公司成员是企业的投资者,通过股权融资所形成的资本被称之为股权资本,投资者基于其投资而成为公司的股东。债权融资(debtfinancing)向金融机构借债向股东借债向社会公众借债第二节公司资本公司资本也称股本或总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的,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的基本资产。公司资本是归公司所有的最基本的资产,通常指注册资本。资本是公司法人财产总额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资本是表彰公司原始财产数量的、在观念上确定的货币数额第二节公司资本公司资产是指公司实际拥有的各种价值形态的财产的总和,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它是公司可以用作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资产是会计学上的概念,与“负债”相对应,是指公司实际占有的财产或权利。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资产-负债案例分析甲乙二人各投资100万元成立了一家美风家具有限公司,生产家具。租用甲的一处房产和院落作为公司住所和生产场地,租赁协议规定:租期三年,年租金10万元,三年租金一次付清。租用乙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卡车用来进货和送货,月租金2千元。购进机械设备支付30万元。并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入股德美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半年后,吸收丙加入公司,入股50万元,并作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在公司成立一年时,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余额170万元(不含股权),库存产品价值20万元,库存材料价值80万元,应付材料款等20万元,应收货款10万元。问题:此时公司的资本、资产和净资产各为多少?公司法上的资本原则传统的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资本由章程明确规定,由股东认足,并按期缴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即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应当保持与其资本相当财产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一经章程确定和登记注册,非经法定程序修改不得予以变更资本不变原则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设立公司时,发起人必须按照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数额,足额缴齐或认足后,才能使公司成立的一种制度。对传统制度的修正最低法定资本限额的变革改革或者完全废除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已是世界趋势。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具有任意性,而且与公司的真实资本需求没有关系,对债权人的保护也就不具有什么实际意义。授权资本制的采用:公司设立时,公司资本数额应当在章程中载明,并登记注册,但不要求发起人足额发行,对未发行的公司资本授权给董事会适时发行的一种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的采用:授权资本制的改造介于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之间。公司在设立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可以不必认足,而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新股,但是这种发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并且首期发行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最低数额。对传统制度的修正公司资本变革后的债权人保护应当建立“揭开面纱”制度。应当强化董事经理的受信义务及其执行机制。强化披露制度,尤其是对公司债务结构和公司前景分析以及债务担保与保全等信息的披露。第三节出资法律制度公司的小模型:股东①出资③股权(法人)公司(资本)②债交易债权人第三节出资法律制度一、初始资本05《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05《公司法》第81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要求的,从其规定。二、出资缴纳05《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05《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募集股份。05《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三、出资形式(一)我国法律关于出资形式的规定05《公司法》第27、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二)现金出资现金是最常见和最为法律支持的一种出资形式。这是因为现金出资无须评估作价,交付简单。现代商业社会的支付很少直接以现金支付,而是以支票进行支付,因此,支票支付视为现金支付。三、出资形式(三)现物出资现物出资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概念。所谓现物出资,是指金钱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出资。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包括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财产和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采矿权、探矿权、企业承包经营权、企业租赁权以及股权、债权等无形财产等。根据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规定,现物出资一般不承认劳务和信用出资,而且可以现物出资的,仅限于发起人。四、出资评估05《公司法》第27、83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作价权力属于全体股东,而在股份有限公司,则由创立大会来审核。但对发起设立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或者发行的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验资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五、出资瑕疵责任未缴纳出资的责任05《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股东不按照……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05《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05《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五、出资瑕疵责任差额填补责任05《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05《公司法》第94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五、出资瑕疵责任抽回资金的责任05《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05《公司法》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公司法》第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案例分析某厂以房产出资,张某以货币出资设立飞龙有限公司,但某厂的房产虽交付使用,却未办理转让登记。在张某携款外逃,公司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否请求法院执行某厂的房产来清偿债务?答案:可以。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在注册登记出资额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案例分析甲、乙、丙、丁四人经过多次考察认为,利用本地地处城市市郊的交通便利条件和当地依山傍水的秀丽风光,办一个旅游农场吸引城市人群节假日来休闲度假,将是一个不错的投资项目。几经商量,决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经营该项目。随后,四人一起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制订了公司章程。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均规定:①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甲出资货币80万元,乙出资货币60万元,丙与丁各出资货币30万元,相应地,各发起人在公司中的占股比例分别为40%、30%、15%、15%;②股东以其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利润、承担公司亏损与风险。案例分析甲、乙、丁依发起人协议足额完成了出资,丙因对旅游农场的经营前景没有太多把握,在出资时举棋不定,支付5万元后就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出钱了,甲因与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关系不错,开出了四人共出资200万元的验资证明并在工商登记机关获得了法人营业执照。1年后,公司经营效益不错,年终分配时,丙提出要求按15%的比例分配利润,同时补齐原出资差额25万元给公司,而甲、乙、丁则认为丙没有足额出资,构成了违约。在做出的股东会决议中,决定将丙出资的5万元退回,取消丙的股东资格和分配公司利润的资格。案例分析为此,丙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确认其股东资格,要求补交25万出资差额给公司,参加公司盈利分配。【问题】(1)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可否参与公司盈利分配?(2)公司是否有权取消未履行发起人义务的发起人股东资格?第四节股份与股份的发行一、股份概述(一)股份(shares)的概念与特征在我国公司法上,股份或者股票这一对概念从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资本单位不采用这一对概念,而是使用“出资”与“股权证书”这一对概念。股份具有平等性05《公司法》第126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份的金额相等。股份具有不可分性股份是构成资本的成分,它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的均等的计量单位。一、股份概述股份具有证券性股份的外在形式是股票(stock)。05《公司法》第126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05《公司法》第129条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股份具有可转让性二、股份的发行(一)股份发行的原则05《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二)股票的交付05《公司法》133条规定,股份有限责任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二、股份的发行(三)发行价格05《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票面价值(parvalue)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票的面额(facevalue)。在采用票面价值的法律中,股票的票面价值与股票的发行价格有关。其基本规则是,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等于(平价发行)或者高于(溢价发行)票面价值,但不得以低于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股份(折扣发行)。低于股票的票面价值发行股份的后果是必然导致“掺水股”(wateredshares)。掺水股发行掺水股将构成欺诈,故意接受掺水股的股东即涉嫌对债权人的潜在的虚假陈述并因此须对债权人承担存在于票面价值和股票的实际价格之间的差价责任。我国公司法涉及到掺水股责任的规定05《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05《公司法》第94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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