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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能源与动力工程 > HGT23004-92化工企业气体防护站工作和装备标准
化工企业气体防护站工作和装备标准HG/T23004-92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气体防护站(简称气防站、以下同)的工作、职责和装备配置的要求。1.2本标准适用于大量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化肥、氯碱、纯碱、硫酸以及有机合成等大中型企业。其他化工企业根据需要,可参照本标准单独或联合设立气防站。小型化肥、氯碱、纯碱、硫酸以及有机合成企业,可根据本标准要求设立救护室。2气防站人员编制3气防站的工作任务3.1负责本企业中毒、窒息和其他工伤事故的现场抢救。但在现场抢救时必须与企业医务卫生部门协同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3.2负责对有中毒、窒息危险性工作的现场监护。3.3会同教育、劳动部门和生产车间对职工进行防毒知识教育,开办学习班,组织事故抢救演习。3.4负责车间、岗位防毒器具存放柜(简称存放柜,以下同)的设置和防毒器具的发放、管理、监督检查。3.5负责本企业防毒器具的维修、校验、更换、气瓶充装等工作。3.6积极配合(承担)本地区化学事故的应急求援任务。4站长的职责4.1在企业安全部门领导下,负责和组织全站人员完成全站的工作任务。4.2负责组织编制本企业有关气防工作的规章制度(如义务防护人员制度、监护制度、防护器具保管和使用制度等),并经经理(厂长)批准后执行。4.3编制站内各项工作和厂内防毒教育、培训、演习等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4.4发生重大中毒、窒息等事故时,协同现场指挥(经理、厂长、总工程师或厂总值班人员、厂生产总调度人员)做好现场抢救。4.5参加中毒、窒息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5技术人员的职责5.1在站长领导下,负责本企业职工防毒知识教育、培训、演习和站内人员、义务防护人员的业务训练;管理防毒教育档案。5.2负责编写气防技术措施方案,报站长及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参加各生产车间的防毒技术措施方案的审查。5.3协同站长参加中毒、窒息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5.4参加本企业的安全(防毒)检查。5.5负责中毒事故资料和档案的管理。6防护人员条件和职责6.1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在化工生产岗位工作过2~3年、年龄20~35岁的男性职工。个别经验丰富的防护人员,可酌情放宽到45岁。6.2防护人员要身体健康,能荷重60~100公斤。经体格检查,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能担任:心血管疾病、肺结核、气管炎、肝炎、肾炎、关节炎、癫痫、色盲和裸视力在0.8以下者。6.3防护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并经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6.3.1熟悉本企业主要车间、岗位的生产工艺过程,以及有毒有害气体和危险物品的理化性质、毒性、中毒症状和在全企业的分布等情况。6.3.2熟悉各种防毒器具的结构、原理和使用范围,并能熟练使用、保养、校验和故障处理。6.3.3熟悉现场监护和事故抢救规程,并能正确施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挤压等抢救方法。6.4防护人员要做好监护和巡回检查工作。6.5防护人员必须服从领导,接到事故警报命令,应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抢救。6.6负责检查各车间现场的防毒器具的使用、保管情况,对使用不当或保管不良行为,有权纠正和制止。7维修、保管人员的职责7.1负责本企业防毒器具的维修、检验、更换、气瓶充装等工作。7.2负责站内设备、仪表的使用和保养。7.3负责站内物资、器材、设备、仪表和防毒器具的保管。负责防毒器具的发放,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8驾驶人员的职责8.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加强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完好。8.2服从领导,坚守岗位,听到报警立即发动车辆,待命出发。8.3保证车内抢救、急救设备、器具和药物齐全。8.4严格执行出车规定。严禁擅自动用车辆。9分析工的职责9.1根据规定和各车间的要求,经站长批准,对指定的设备和地点进行取样分析,对取样和分析数据的准确性负责。9.2负责站内分析仪器的维修、保养和校验。10气防站装备的配置根据企业规模和实际需要,参照下表配置:a.万能校验器2~3台;b.空气或氧气充装泵1~2台;c.天平秤1~2台;d.分析仪器(包括测爆仪、测氧仪等监测仪器)按需要配备;e.滤毒罐再生设备1套;f.器材维修工具(包括台钳、钳工工具)1套;g.自动电话1~2台;h.生产调度电话1台;i.事故录音电话(包括终端扩音器)1套;j.无线电对讲机至少1对;k.事故警铃1只;l.气防作业(救护)车1~2辆,车内应设有声光报警器,备有空气或氧气呼吸器(或生氧式防毒面具)、苏生器、安全帽、安全带、全身防毒衣、防酸碱胶皮衣裤、绝缘棒、绝缘靴、手套、被褥、担架、防爆照明等抢救用的器具。11防护器具的配置和管理11.1企业内的有毒有害车间、岗位应设若干存放柜,存放防毒器具,以备急用。11.1.1每个存放柜内要配备空气(或氧气)呼吸器(或生氧式防毒面具)2~4台。11.1.2存放柜内的器具,平时未经气防站同意,任何人不准动用。11.1.3存放柜内的器具,如在急需情况动用后,要立即通知气防站。如动用后不通知气防站,必须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11.1.4车间(岗位)要加强对存放柜的维护管理,如发现柜上的铅封被打开,应立即通知气防站进行检查,并查明原因。11.1.5气防站要做好存放柜平时的检查工作,确保柜内器具处于完好状态。11.2气防站站长、技术人员、值班班长、防护人员及驾驶员每人配备1台空气(或氧气)呼吸器(或生氧式防毒面具)。11.3气防站内的空气(或氧气)呼吸器备用数量,应为现场呼吸器数量的1/2左右。备用小空气(氧)气瓶数量应为呼吸器数量的1/2。11.4过滤式防毒面具可根据车间(岗位)毒害情况配备。义务防护人员和有关领导每人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1套。11.5长管式防毒面具一般配备10~20套,由气防站统一保管。11.6建立防护器具的发放、使用、维修、管理制度和台帐。11.7各种防护器具要定期进行校验,定期进行检查。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衢州化学工业公司、化学工业部劳动安全司。本标准起草人王治锋、陈稳山、黎廷枢。
本文标题:HGT23004-92化工企业气体防护站工作和装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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