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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前景展望摘自: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战略研究院网站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改革开放、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以及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相关决定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重大的进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越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与此同时,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生存环境的这种巨大变化意味着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已经步入了一个全新的“黄金时期”。一、由于理论上的突破和制度政策的完善,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性因素已逐步破除1988年修改的宪法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在法律上确立了民营经济的地位;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了民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2001年党的十六大确认“私营企业主、个体户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同时,还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等方面受到的歧视,非常明确地提出“把改善创业环境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大力发展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要“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这种认识上的逐渐深入与突破,使民营经济获得了相应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与此相对应,我国的法律体制正逐步完善,一个有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框架正在形成。我国已制定了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市场管理秩序的法律、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等30余部专门法律,其中直接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就有15个。以这些法律为依据,许多省市也相继出台了许多地方性的法规。200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法》,对构成部分主要是中小企业的民营经济而言,这部法律就是国家鼓励、保护、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依据。2004年3月颁布的宪法明确了国家对私有产权给予保护的规定,从根本上消除了多年来制约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桎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在抓紧制定《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将调整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的职能,以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在全面清理和废止歧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法规,修订和完善支持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法规,改革和完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监管制度。国家其他部委也都出台了许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2003年以来,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市专门召开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出台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广东省对民营经济明确提出“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提出“民营新广东”的口号。在放宽市场准入方面,上海、四川、北京等省市都明确规定,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的领域,都将对民营资本开放,积极推进在电信、医疗、教育等领域引进民间资本。可以讲,制约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性障碍至今已基本破除,一个有利于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其他经济共同发展的体制框架已经基本形成。这种状况必将推动民营经济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高峰时期。二、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正确处理了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前提下,实现了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不断推进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实现工业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同时建成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我们要实现2020年国民经济再翻两番的目标,就意味着国民经济在此前的时期须保持年均7%左右的增长速度。这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在新世纪开局的三年里,我国民营经济已经显示出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以私营企业2000年、2001年、2002年与1999年的比较为例,其注册户数、从业人数、注册资金的平均增长率分别达到了37.42%、40.64%和82.35%;其产值、营业额和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平均增长率分别达到了66.51%、66.62%和59.10%。在数量扩张的同时,我国民营经济的素质也处于不断提高之中。2002年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显示,高科技企业在民营经济中的比例已经达到3.84%,高于前几次调查结果;据统计,个体、私营企业的平均注册资金规模为1.29万元和75.54万元,注册资金上千万元的私营企业已有两万多家,上亿元的私营企业已有三百多家,企业集团两千多家。三、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为民营经济提供了更多的商机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国有经济必须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这是国有经济实现战略性调整和改革的指导纲领。国有经济从部分竞争性领域的退出,这将使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比重下降,而民营经济和其他经济成分的比重将会相应地提高。这无疑既拓展了我国民营经济的生存发展空间,又促进了我国国有经济的调整和改革。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截止2002年上半年,从事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的国有企业比2001年底减少了4.84万户,从事社会服务业的国有企业则减少了0.57万户。据估计,在我国现有的11万亿的国有资产中,有六、七万亿的国有资产有待改造,需要大量的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和收购。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在改组为股份公司时,将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有选择地放弃控股地位,允许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控股。实践中,国内证券市场上已经不乏民营企业通过受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而跻身上市公司行列的成功案例。如沈阳北泰受让方向光电国有股、上海华馨受让健特生物国有股,等等。同时,改革后富有活力的国有企业将会摆脱过去“大而全”的局面,将企业的一些辅助性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定购、外包等形式,委托给中小企业来进行,形成以大企业为龙头,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分工协作的生产格局。这在有利于大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竞争力的同时,又可以带动一大批相关中小企业的发展。这实际上也是国有企业将自己的一部分活动空间让与民营经济,在共同发展中实现双赢。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为民营经济创造了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我国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我国西部地区国土总面积占全国面积70%,人口占全国人口的1/3,由于历史、地理和自然环境等因素,至今还十分落后。1999年,国家编制了“十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在西部新开工了37个重大项目的同时,还加大了对教育、科技、卫生、政法文物等行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争用5-10年的时间使西部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并最终实现东西部协调发展。2000年11月8日,西电东送工程破土动工。2001年6月29日,青藏铁路开工剪彩。2002年7月4日,西气东输工程开工。两年来,中国西部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7%,明显快于全国12%的水平,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6%,亦高于全国7.6%的水平。西部已向广东送电370万千瓦,新增公路里程3.2万里,新增铁路线1350公里,西部累计完成退耕还林4230万亩。据国务院西部办统计,国家两年来在西部地区投入了6000多亿人民币的资金。西部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廉价的劳动力和潜在的巨大市场,是民营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使人们认识到,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滞后在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滞后,东西部地区之间的差距在于两者的民营经济发展状况的差距。要缩小与东部地区的差距,西部地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为此,西部地区各地方政府在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同时,还放手发展民营经济,纷纷出台了多种多样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此外,中央政府与西部地区各地方政府加快了西部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人流、物流和信息流的设施以及整个市场环境都得到了较大的改善。西部大开发也将促进西部的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的深入改革,相当一部分省区都提出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同时,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西部大开发,为西部的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为东部民营企业创造了更为广阔的市场机会。五、加入WTO给民营经济带来了大于挑战的机遇从总体上看,加入WTO组织,对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是“利大于弊”。民营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天生亲和力以及民营经济主要集中于与我国资源禀赋相一致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领域的特点,使其能够比较容易地接受WTO的游戏规则,同时所受的冲击相对较轻。加入WTO将给民营企业带来更加公平的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和更多的发展机遇。如果说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为民营经济的发展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那么加入WTO将为民营经济在更高层次上的发展提供动力和空间。(一)有利于民营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市场经济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首项基本原则,加入世贸组织,势必加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将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这样,民营经济会不可避免地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但被市场所淘汰的只是那些低水平重复建设、技术和管理落后的企业和产品,而那些技术先进、管理和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企业将在竞争中更加健康地发展。从长远看,随着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的技术封锁和贸易保护被逐步打破,有利于民营企业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装备、实现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通过参与国际竞争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所有这些,必将导致民营企业的资产重组和自主创新,极大地促进民营经济提高整体素质,增强国际竞争力,从而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二)有利于拓展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WTO的基本原则之二是国民待遇原则。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我国将更加全面地对外开放,外国企业将被允许进入我国一些原来严加保护的经济领域,将享受到与国内企业同等的市场准入待遇。而对外开放必先对内开放,这就是说,原来种种严格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歧视性政策规定必须作出较大的调整,一些不合时宜的对民营企业设置的市场准入壁垒必须拆除,民营经济可以进入能源、水利、交通、信息网络、电讯、外贸等领域,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平等竞争。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可以在享受到最惠国待遇的条件下进军国际市场。国际上的非关税壁垒和其他歧视性规定均被消除,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可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和分工,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我们的民营企业家可以在更广阔的世界市场上一显身手。(三)有助于消除国内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WTO的基本原则之三政策透明原则,其要求成员国在经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等方面与世贸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这意味着我国的体制改革新一轮热潮的到来,意味着影响和制约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政策以及改革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都必须迅速地得以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高度集中的审批经济、资源配置方面的歧视性规定以及涉及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的制度欠缺等,都是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随着这些问题的解决,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将更加宽松。六、东部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为民营经济提供了又一发展空间东北地区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重点投资建设的重工业基地之一。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长期积累的一些体制性和机制性矛盾日益暴露出来,如经济市场程度化低,经济发展活力不足,经济增长缺乏自主动力;所有制结构比较单一,国有经济比重偏高。以吉林为例,2002年全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固定资产占全部固定资产的82.6%,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实现的产值占全部工业产值的76.8%。为解决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面临的共性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和改造,支持以资源开采为主的城市发展接续产业”,2003年8月温家宝总理明确指出,东北的振兴“在实现国家现代化的整个过程中始终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中国“新世纪发展阶段中重大而紧迫的任务”。2004年3月,在
本文标题: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前景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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