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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用车平台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公务用车平台建设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使用本平台,以及通过数据接口接入本平台的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公务用车。第三条平台按照规范、高效、节约、透明的标准,采取统一建设、分类管理、分级实施的模式。平台系统由省统一开发建设,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务用车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开展平台相关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第四条平台实现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监督、服务,以及数据分析等功能。通过使用平台,可以实现车辆全生命周期管理,公务出行高效保障、公车运行全程监控、公车运维费用全流程记录。第二章平台信息管理第五条平台信息包括组织机构信息、车辆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人员信息、司机信息、用车申请信息、车辆调度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车辆保险信息、车辆维保信息和其他费用信息等内容。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辆所属单位、车辆用途、车牌号码、车型、排量、座位数、车辆行驶证档案编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购买日期、车辆登记日期、车辆处置日期等内容。第六条公务用车实行信息化、平台化管理,省、市、县三级信息互联互通,公务用车管理“全省一张网”。第七条平台信息按权限分级管理,公车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级平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公车主管部门做好平台信息管理工作。车辆使用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车辆信息及其他信息管理工作,确保信息准确。第八条录入平台的公务车辆基本信息须与上报公车主管部门的车辆基本信息保持一致。公务车辆基本信息录入平台后,未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更改。第九条平台信息资源在公车主管部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单位和部门之间实现数据资源共享。第十条自建公车管理平台的地区和部门,应当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完整数据接口,确保上传省平台信息准确、完整。第三章平台车辆管理第十一条公务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包括执法执勤车辆统一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车载卫星定位终端,纳入平台管理。第十二条各单位对车载卫星定位终端使用负有主体责任,必须确保终端正常运作,各项数据信息准确上传,未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卸终端。第十三条平台车辆定位信息采用中国移动(广州移动分公司)APN专线传输,各地采购北斗车载定位终端时,应当使用中国移动线路传输,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协调当地中国移动分公司与广州移动分公司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第十四条纳入平台管理的车辆使用,严格执行平台申请、审核、派车、结算等流程。在执行紧急公务时,经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同意后可以直接派车,用车完成后需及时通过平台按程序核销使用记录。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及时处理本单位车辆异常使用记录,如实填写异常使用事由和处理意见。超过3个工作日未作处理或未如实填写异常使用事由的,将纳入单位车辆异常使用率统计,定期予以通报。第十六条各单位优先使用本单位车辆,本单位车辆不满足使用需求时通过社会租赁解决。第十七条为党政机关提供社会化租赁服务的车辆,应纳入平台接受监督管理。车辆租赁服务企业必须符合公务用车平台相关规范,并在地级以上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保障重、特大公务活动及突发事件等特殊公务用车出行时,公车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跨部门调度本级及下级公务车辆提供保障,或委托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调度工作。第十九条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第二十条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按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信息按规定如实录入平台。第四章平台使用人员职责第二十一条公务用车单位人员角色包括管理员、审核员、调度员、驾驶员和用车人。平台使用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操作流程,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平台车辆和出行任务等信息。第二十二条管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认真履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监督检查司勤人员和车辆管理使用情况。(二)负责本单位平台使用人员、司勤人员、车辆等档案信息的录入、维护、更新和数据统计,及时录入车辆维修保养、保险、年检、违章处理等信息。(三)设置本单位平台用户角色和使用权限,根据本单位车辆定点停放位置设置电子围栏。(四)通过平台实时监控本单位保留车辆的运行使用情况,定期做好本单位车辆使用运行等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工作。(五)负责本单位平台使用操作培训工作。第二十三条审核员应按照公务用车管理和公务出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对符合用车规定的申请及时予以批复,不符合用车规定的予以退回并注明原因,不得影响公务出行。第二十四条调度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相对固定和统一调度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先紧急后日常,先计划后临时”的要求,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和紧急公务用车。(二)熟练掌握平台操作流程,对审核通过的用车申请,进行调度派车。(三)熟悉保留车辆的数量、性能和车况,指导驾驶员做好车辆出场、回场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对回场车辆的油耗、里程、费用信息进行核对和录入。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服从平台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车。(二)执行任务前后应对车辆进行自检,做好出车前、途中及回场后的保养工作,发现车辆故障,应及时反馈给管理员或调度员处理。(三)任务完成后,对车辆油耗、行驶里程、车况、费用等信息进行登记。(四)执行任务时,应按照公务用车平台软件“驾驶员客户端”使用流程进行操作,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五)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制度,妥善保管加油卡,不得转借他人。及时完成驾驶证的年审工作,并将相关信息交由平台管理员录入平台。第五章平台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级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级公务用车使用情况,指导下级公车主管部门开展平台管理有关工作。(二)督促用车单位处理车辆异常使用记录,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三)统计分析平台车辆使用率、车辆运行数据和节支率等数据,转发相关政策规定,发布通知公告等。(四)做好公务用车平台系统日常维护、功能优化,配合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五)管理社会化车辆租赁服务公司信息,监督检查服务质量和履约情况。(六)负责本级公务用车平台使用操作培训。第二十七条财政、审计部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财政部门负责参考平台信息,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年度费用标准,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相关费用。(二)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受理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本文标题:广东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管理服务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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