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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3高等级公路保洁作业安全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结合上海公路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体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高等级公路紧急停车带、主车道、超车道、中央分隔带、上、下行匝道道路的清洁作业。第二章作业前的准备第四条高等级公路的清扫,应实行机械清扫,在特定的情况下,因路面遭受大块垃圾、抛洒物的污染或机械清扫不到的地方,确实需要人工清扫作业的路段,以确保安全为前提,根据本地区车辆行驶的规律,选择车辆密度较稀且较为安全的情况下,定时定人定量进行作业。第五条清扫作业如需委托作业,委托单位和承包单位应严格执行《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承发(分)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委托单位应向承包单位进行有关高等级公路清洁作业安全技术的交底,承包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9-21-3底,并做好书面记录。第七条承包单位应遵照本标准,在作业区域前端设立安全导向标志车。导向标志车应停在顺向作业区的后方,上没警告标志、指示标志、禁令标志、频闪黄灯。边缘区域应设立禁止车辆驶入标志。作业区的长度不得超过五十米。第八条机械清扫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上海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和《高等级公路机械清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三章作业阶段的管理第九条清洁作业人员上路作业,必须穿戴安全标志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超出作业区域作业;严禁横穿车行道。第十条在作业时,应采取集中作业方法,逐段向前,并应设置专人监护,及时发出信号。第十一条在作业时,安全导向标志车应打开黄色频闪灯,悬挂警告标志、指示标志、禁令标志。第十二条为保证高等级公路安全畅通,不得同时人工清扫同一侧的紧急停车道和主车道、超车道时,应留有车行道(见图二、三),便于车辆通行。在单独人工清扫紧急停车道或上、下行匝道时,应按规范设置作业区(见图一),围成作业区。第十三条在中央分隔带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由车辆送入作业区,不得横穿道路走入作业区。第十四条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应组织力量抢救、排险,并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9-21-3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作业、罚款处理。第十六条作业完毕,应及时清除撤离现场。
本文标题:高等级公路保洁作业安全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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