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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管理处罚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校学习的在籍学生。第三条:学校对违反本条例的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学生凡有违反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均按照本条例处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处分分下列七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此项对毕业班不适用);(六)劝其退学:(七)开除学籍。劝其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市教委备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政教处会同有关年级或班级提出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第六条:对于违反学校纪律,尚不够处分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可分别进行个别教育、年级点名批评、全校点名批评。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从本班当月量化总分中扣1--2分。(一)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12至24学时的,一学期各科作业累计达30次不交者;(二)考试舞弊,情节轻微的;(三)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生活,经教育不改的;(四)有偷窃行为或抢劫行为的;(五)有赌博行为的;(六)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的;(七)参与、唆使打架的;(八)因过失造成少量公私财物毁坏拒不赔偿的;(九)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偷看并传播、宣传色情、凶杀、迷信的坏书刊、录相,经教育不改的;(十一)抽烟、喝酒,经教育不改的;(十二)违章使用学生证,有损学校声誉的;(十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的。第八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留校察看的处分,从本班量化总分中扣2—4分。(一)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24至50学时的,一学期各科作业达60次不交者;(二)考试舞弊情节严重的;(三)故意损坏公物拒不赔偿的;(四)因过失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拒不赔偿的;(五)有偷窃行为,情节较重,经教育不改的;(六)有敲诈行骗行为的;(七)参与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八)参与、唆使打架,造成一定后果的;(九)有流氓行为的;(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十一)抽烟、喝酒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服从管理,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的;(十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较重的。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从本班量化总分中扣3—5分。(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四周以上者;一学期各科作业累计达100次不交者;(二)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三)组织、煽动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有偷窃行为、情节严重、屡教不改、影响极坏的;(五)唆使、组织、参与打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六)有侮辱妇女及其他流氓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七)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后果严重的;(八)进行诈骗造成严重后果的;(九)因过失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坏的;(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十一)留校察看期间违反校纪校规的;(十二)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屡教不改,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第十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学生,学校有关部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予以处理。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但时间超过一年未被发现的行为,学校原则上不予追究,但行为人再次违反本条例的,学校将从重处理。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条例应当受到处分,但由于行为人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有立功表现的,学校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对于欺骗组织、态度恶劣、屡教不改的,学校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第十三条:凡属学生思想、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及过失行为的处理,由学校政教处负责。属于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处理,由教导处负责;属于违反国家法令、破坏校内治安、打架斗殴、偷盗及其他治安事故的处理,由保卫科负责。受处分学生的处分决定及撤消处分的决定由政教处统一载入学生档案。第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政教处。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中学生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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