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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品的处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的物品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根据相关法律精神,针对食品药品管理执法实际情况所作的涉案物品处理,主要有以下两类处理办法。(一)销毁罚没物品。依法应予销毁的物品主要包括危害人体健康的劣质腐烂食品、假冒的药品及保健品等。这些物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经发现,必须没收并予以销毁。被销毁物品如果涉及国家专项规定,应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如关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销毁规定。国家没有专项规定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食药监督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销毁记录应当包括: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销毁执行人等内容。参与销毁的执行人应对销毁记录进行鉴定或盖章,对销毁的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以存档备查。需要注意的是,过去习惯上一烧了之或者一弃了之的应予销毁物品,现在从环保、节能、再利用的角度应考虑更为妥善的处理办法。(二)公开拍卖或按国家规定处理罚没物品。《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严禁内部私分或者低价处理。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与财产有关的权利转让或者出让给最高应价者。拍卖属于特殊的商品流通方式,具有竞争性强、透明度高等特点。行政机关将依法没收的物品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处理,有利于公众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1.公开拍卖。行政机关决定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进行拍卖的,应当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进行拍卖,签订拍卖合同,明确以下事项:(1)委托人与拍卖人的名称、住所;(2)拍卖标的;(3)拍卖标的保留价;(4)拍卖的时间、地点;(5)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6)佣金及交付方式、期限;(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8)违法责任;(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2.其他处理方式。对于无公开拍卖条件或不宜公开拍卖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例如,对于鲜活和其他易腐烂、易变质物品,可以委托当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出售。无论采取上述哪种方式处理涉案非法财物,行政机关都必须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不准以任何方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涉案非法财物,同样应制作清单。
本文标题:涉案物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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