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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分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发行国债时、国家所有权)、其他组织(合伙、分公司、个体户等)2、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风险、权能(占有)、法律约束(法定解除权——形成权)等3、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1)物权:物和权利(2)人格权:人格利益(名誉权)(3)身份权:身份利益(配偶权)(4)知产:无形财产(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5)债权:给付(行为,实物为标的物)批注[MSZ1]:《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所有权移转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了作品里面的原件展览权(复制件的展览权依然归著作权人所有)。受让人只享有原件展览权。三、民事法律事实(教材P6)1、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情谊关系)(无偿):当事人作出承诺时,并不具有在彼此之间成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和效果意思。(不妨碍侵权责任的成立)如果有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侵权事件的发生,受害人依然可以对加害人主张侵权责任。若故意给他人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某些情况下可适当减轻甚至免除加害人的责任,由于为好意施惠)(2)法外空间:日出、日落、刮风等;同学关系、师生关系、恋爱关系等。(出家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3)婚约:订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支付彩礼是民事法律事实,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教材P9,例7—同居期间要求女方服用避孕药、例8—摸彩共同体,需掌握)★注1:预约也是合同,预约的内容就是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附有一个签订本约义务的合同。★注2:夫妻关于预先离婚的约定有违善良风俗和婚姻伦理,无效。(每年买XXX,未买,离婚)《婚姻法》解释三草案第6条:忠诚协议固然是预先订立的离婚协议,但作为一个例外,有效。四、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按作用划分)(★★★)1、支配权:对世性。包括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1)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2)内容上具有支配性、排他性、有限性、直接性、公示性;(3)客体:特定的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4)时间:不受时间限制。(例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知识产权有存续期间限制;地役权、担保物权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2、请求权: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作为或者不作为。(1)范围①支配权请求权(使支配权恢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人格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身份权(同居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库存物品)1)成立上,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构成要件;2)不要求权利人受有财产上的损失,只要求权利人的支配权受有侵害或损害;3)不适用诉讼时效。②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法》245条)③债权请求权④继承权回复请求权(2)特征:批注[MSZ2]:★★★1、约定请人吃饭;2、约定一起旅游、看电影、游玩;3、自己买东西的时候答应别人顺带替别人捎回他需要的物品;4、两个乘客在坐车的时候约定到达某车站时一个乘客将另一个乘客叫醒;5、甲倒车时甲乙约定乙帮助甲打手势倒车;6、问路的时候为别人指路等。批注[MSZ3]:夫妻缺乏爱情,是民事法律事实,《婚姻法》32条界定为感情确已破裂。批注[MSZ4]:★★★《婚姻法》解释一第10条:原则上甲向乙支付的彩礼在甲乙确定不结婚的时候,甲无权请求乙返还,但以下三种例外:1、甲乙未结婚的;2、甲乙虽结婚,但后来又办理离婚手续,甲乙未曾同居过;3、已结婚已同居离婚后,由于甲支付彩礼太多,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批注[MSZ5]:为婚姻提供离心力,故无效。批注[MSZ6]:为婚姻提供向心力,例外。批注[MSZ7]:李永军教授认为人格权不是支配权,但需按照支配权把握。批注[MSZ8]:必考,3-6分。①主体:权利、义务主体特定;②内容:1)请求性;2)非排他性;3)平等性;4)合作性;5)非公式性;③客体:义务人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④时间:1)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2)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3)原则上,债权均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3)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①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两类救济:1)可以恢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则行使请求权;2)遭受损失的,权利人有权对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债法救济方法,债权)。无财产上的损失,不得主张损害赔偿。3、抗辩权(1)类型:一时抗辩权、永久抗辩权(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注: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不法手段而享有债权,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享有永久抗辩权。(2)特点:①法定,只能法定。当事人约定的抗辩称为抗辩事由,不是抗辩权;②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并不主张请求权人主张的请求权全部、部分未成立或全部、部分未消灭,它承认请求权人主张的权利是享有的)(3)狭义的抗辩(否认权)(教材P15,例4)4、形成权:依照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导致某一既存的法律关系(权利)变动的权利。(例如:合同法中的法定解除权,婚姻法中的离婚请求权)(效力待定合同中)追认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撤销权(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债法上的形成权法定抵销权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财产法上的形成权(间接代理中第三人)选择权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身份法上的形成权遗产分割请求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婚姻法上的形成权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继承法上的形成权批注[MSZ9]:★★★例外:《买卖合同解释》第9、10条: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与特殊动产多重买卖。规定了请求履行债权不平等,必须按照一定规则确定实现顺位。(1、交付或占有顺位;2、登记顺位;3、合同成立时间顺位)批注[MSZ10]:《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了有些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批注[MSZ11]:损害赔偿请求权特点:1、除法律另有规定(无过错责任),以加害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为要件;2、要求权利人受有财产上的损失;3、除法律另有规定,适用诉讼时效。批注[MSZ12]: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2、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3、同时履行抗辩权;4、顺序履行抗辩权;5、不安抗辩权。批注[MSZ13]:发生、变更、消灭。批注[MSZ14]:通说观点:形成权。批注[MSZ15]:由共同所有变为单独所有。★注:单纯形成权:无需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可在诉讼之外行使。形成诉权:只能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方式行使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等。判决或裁决生效时,无需公示,发生物权变动效果。(1)形成权的特点:①客体:民事法律关系;②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相对人处于容忍地位);③从属性(教材P17,例5)。(2)形成权的行使:①都是单方法律行为;②适用除斥期间;③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注1:“不得附条件或期限”的例外情况:若所附条件的时限完全依赖于相对人的意愿,则有效。例:甲要求乙十日内支付租金,若不支付,则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注2:债权人撤销权及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不是形成权。★注3:民法中的四个撤销(重点,每年必考)1)《合同法》第18条、第19条——要约的撤销:需发出撤销通知;需在作出有效承诺之前到达。2)《合同法》第54条、第55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误解方/受不利的一方/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一方享有撤销权。(必考)3)《合同法》第186条、第192条——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必考)4)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债权保全的债权人撤销权)五、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略)见教材P19(1)期待权: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对所有权的期待权;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成就之前,对方当事人对条件成就时取得权利的期待,是期待权。继承权不是期待权。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1)以下三种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滥用民事权利:①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②行使权力违反公共利益;(需在具体案件中经过利益衡量判断)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行使权力。七、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自助、紧急避险)见教材P23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出生时享有,胎儿时不享有。2、对自然人出生时间有争议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批注[MSZ16]:★★★对单纯形成权作出的生效判决不是形成判决,其为确认判决。其为对已经发生的权利变动效果的确认。批注[MSZ17]:★★★关联考点:《物权法》第28条:如果一个生效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或执行裁定判决、裁决或裁定房屋的所有权由甲转移到乙,此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房屋所有权由甲移转到乙,无需公示,判决、裁决或裁定生效的那一刻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此处“判决”不包括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只包括生效的胜诉的形成判决。批注[MSZ18]:未考过。批注[MSZ19]:非法转租,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除斥期间6个月。6个月期限满未行使法定解除权则权利消灭,同时视为同意转租。批注[MSZ20]:例外:1、离婚请求权不受时间限制;2、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批注[MSZ21]:考试采用“折衷说”,即同时包含形成权能和请求权能。批注[MSZ22]:三个例外:1:、明示不得撤销的要约;2、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3、被要约方有理由相信该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新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批注[MSZ23]:以起诉、申请仲裁的方式撤销,该合同溯及至成立之日起自始无效。批注[MSZ24]:任意撤销权三个例外:1、赠与物所有权已转移;2、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3、履行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批注[MSZ25]:只要受赠人具有以下情形,赠与人即享有法定撤销权:1、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2、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而不履行该抚养义务的;...批注[MSZ26]:自己所得利益极少,而他人及社会所受损失极大。批注[MSZ27]:1、细微损害与比例原则;2、权利人妨害义务人履行义务;3、以不当方法取得的权利;4、矛盾行为。(1)户籍证明(2)医院的出生证明(3)其他有关证明(接生婆的证言)3、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1)国籍(2)年龄(3)性别4、胎儿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1)但胎儿父亲死亡,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保留应继份,此时胎儿与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2)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父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5、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1)生理死亡(《继承法》和《保险法》分别有特殊规定)①《继承法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时间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按下列规则推定其死亡的先后:(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无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②《保险法》第42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只能用于人身保险)(2)宣告死亡:判决宣告之日(非讼程序)①被宣告死亡的人仍然活着: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在原住所地范围内,只要宣告死亡的判决没有被撤销,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效果仍然有效。例外: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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