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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财会[2001]1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现予以发布,于2001年9月1日起施行。附件: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引言1.本准则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2.本准则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定义3.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基本要求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有专业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5.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求证客户授意的评估价值。6.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与不可辨认无形资产。7.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独立获取评估所依据的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8.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的假设应当合理,不得使用没有依据的假设。9.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利用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对专家工作的结果负责。评估要求10.当出现无形资产转让和投资、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收购和处置等经济活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接受委托,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11.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确定下列事项:(1)无形资产的性质和权属;(2)评估目的;(3)评估基准日;(4)评估范围。12.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应当考虑下列事项:(1)有关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或其他证明资料;(2)无形资产的性质、目前和历史状况;(3)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4)无形资产的使用范围和获利能力;(5)无形资产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6)无形资产转让的可行性;(7)类似的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8)卖方承诺的保证、赔偿及其他附加条件;(9)可能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宏观经济前景;(10)可能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行业状况及前景;(11)可能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企业状况及前景;(12)对不可比信息的调整;(13)其他相关信息。13.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恰当选择。14.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成本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1)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应当包括开发者或持有者的合理收益;(2)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15.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收益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1)合理确定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受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2)确信分配到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单项资产的收益之和不超过企业资产总和带来的收益;(3)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保持一致;(4)折现期限一般选择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的较短者;(5)当预测趋势与现实情况明显不符时,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16.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市场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1)确定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类似的无形资产;(2)收集类似的无形资产交易的市场信息和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信息;(3)依据的价格信息具有代表性,且在评估基准日是有效的;(4)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和无形资产情况的变化,考虑时间因素,对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17.当对同一无形资产使用多种评估方法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取得的各种价值结论进行比较,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作相应调整,确定最终的评估价值。披露要求18.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声明下列内容:(1)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真实和准确的;(2)对评估所依据的信息来源进行了验证,并确信其是可靠和适当的;(3)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在假设和限定条件下成立;(4)与被评估无形资产及有关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5)利用了专家的工作,并对专家工作的结果负责(如果没有利用专家工作,则不用声明);(6)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19.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评估项目的下列内容:(1)无形资产的性质;(2)评估目的;(3)评估基准日;(4)评估范围;(5)重要的前提、假设、限定条件及其对评估价值的影响;(6)评估报告日期。20.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无形资产的下列内容:(1)无形资产的权属;(2)使用的信息来源;(3)宏观经济和行业的前景;(4)无形资产的历史状况;(5)无形资产的竞争状况;(6)无形资产的前景;(7)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情况。2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下列内容:(1)使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2)评估方法中的运算和逻辑推理方式;(3)折现率等重要参数的来源;(4)各种价值结论调整为最终评估价值的逻辑推理方式。施行日期22.本准则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本准则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进行指导,并对业务助理人员工作结果负责。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本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第三章操作准则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第十三条评估程序通常包括:(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二)签订业务约定书;(三)编制评估计划;(四)现场调查;(五)收集评估资料;(六)评定估算;(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八)工作底稿归档。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评估程序。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科学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第四章报告准则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编制并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提供能够满足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需求的评估报告。第五章执业责任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第四章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第五章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第四章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第二十四条注册
本文标题: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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