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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服再审判决的救济途径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申诉:(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二)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三)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四)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本文标题:关于不服再审判决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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