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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日期:编号:制定:批准:一、目的为加强危险作业风险管理,正确识别、评估和分析与作业相关的危险因素,以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应急措施,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员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大型吊装作业等过程的控制。三、职责1、公司办公室、生产部是本程序归口管理单位;2、办公室负责危险作业许可审批和现场监督及其作业票存档管理;3、办公室、生产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特殊施工作业区域进行勘察,识别和评价可能的风险,制订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控制和应急措施;4、施工作业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操作规程和作业票内容、要求组织施工,并做好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的落实。四、控制程序1、危险作业许可的申请、审批、执行和关闭1.1各类危险作业许可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危险作业许可审批。同一地点的同一作业项目可能同时涉及到多种类别的危险作业情况,应满足每种作业许可的要求。1.2作业前的准备办公室、生产部负责组织本单位特殊施工作业区域进行勘察,识别和评价可能的风险,制订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控制和应急措施。1.3作业许可的申请由作业单位向安全生产管理管理部提交危险作业许可申请,填写相应的危险作业票证。1.4作业票应明确以下内容:1.4.1作业项目名称、地点(部位)、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目的;1.4.2作业的步骤、需要的工器具和动力资源等;1.4.3与相关方的协商、技术交底或要求;1.4.4主要危害及风险评价结果;作业现场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等需要监测的项目及监测结果;1.4.5拟采用的防护措施、应急措施及应急设施;1.4.6作业人员、现场监护人员的能力和资质;1.4.7明确劳防用品的配备和穿戴规定;1.4.8作业结束后的许可终止活动等。1.5危险作业许可的审批危险作业工作票由办公室、生产部等相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审批人员应对危险作业内容、相应的风险进行分析,对该危险作业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性进行审核,同时对危险作业及监护人员资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并有定期复审记录)等情况进行详细审查,经确认后签字,作业票一式两份,审批人员与作业人员各持一份,定期归档。1.6危险作业条件前的安全确认危险作业许可经审批后,危险作业单位应在规定的作业时间确认下列条件均满足后开始作业。1.6.1对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和安全交底,传达有关要求或进行作业前安全教育培训;1.6.2确认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现场作业环境的监测结果;1.6.3现场监护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确认现场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和分析结果符合作业要求;1.6.4当危险性作业现场的作业活动可能影响周边环境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方。1.7危险作业的执行1.7.1各种危险作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如果在有效期限外或者作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申请、审批,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危险作业。1.7.2危险作业操作人员按照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或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作业,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现场负责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1.8作业许可的关闭作业完成后,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查点作业人数,由作业单位负责人现场检查合格后,才允许人员撤离,危险作业工作票上交存档。2、作业许可的变更危险作业前或作业过程中,如作业条件、人员、现场环境、材料、设备、作业步骤等发生变更时,应重新执行危险作业许可的申请、审批、执行和关闭程序,应及时进行风险辨识,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作业,如果变更(个别意外情况)不能有效控制,应考虑终止或取消作业。3、危险作业许可证的附属证明和文件根据危险作业项目的内容,风险程度和影响范围,危险作业单位还应按照危险作业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如有毒气体、易燃气体浓度检测合格证明、人员资质证明等)和作业条件风险评价表、作业计划书、危险作业方案等文件。4、进行动火、受限空间以及吊装等危险作业时,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管,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5、危险作业具体规定5.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5.1.1动火作业是指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以及人员密集场所、仓库、配电等重点要害部位内进行的各种气焊、电焊、电动工具等明火作业的施工过程;5.1.2动火作业必须由动火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提出动火申请。办公室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并填写动火许可证,报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审批;5.1.3禁火区内值班人员必须在收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允许作业人员、设备进入场地施工。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能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用于多处动火;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办公室存档一份,现场动火作业人员一份。保存期限为一年。值班人员应加强场地施工现场安全巡查,发现有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上报;5.1.4在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动火期间,距动火点1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5.1.5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十不烧”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动火。5.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5.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5.2.2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5.2.3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5.2.4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作业前按规定进行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5.2.5个体防护措施: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在其他相应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5.2.6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5.2.7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5.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5.3.1进行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安装负责人应对作业现场的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5.3.2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5.3.3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熟知作业中的危险源及风险,并制定相关的安全措施。作业现场有人监护。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5.3.4安全防护用品穿戴要求: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高处作业人员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穿劳动保护服装,戴安全帽,衣着要灵活、轻便,禁止穿硬底鞋和带钉鞋和易滑鞋;5.3.5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及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5.3.6作业要用的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5.4大型吊装作业5.4.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5.4.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5.4.3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办公室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5.4.4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5.4.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5.4.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5.4.7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5.4.8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5.4.9严格执行“十不吊”。五、附录《危险作业工作票》
本文标题: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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