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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打造“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有追求、负责任,以人为本、生态文明的环保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组部、国资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领导人员管理原则:(一)坚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二)坚持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四)坚持组织考察推荐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各子(分)公司和各有关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本办法中的“领导人员”是指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公司本部业务经理(业务主任)及以上人员及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和公司委派、推荐的各单位董事、监事纳入本办法管理。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党委会是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组部、国资委、集团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二)审批《**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三)研究决定需要上报集团审批的有关人事任免、任前备案及请示事项。(四)决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调整、交流挂职、考核、监督及奖惩、退休、返聘事宜。(五)审批各单位及参股单位的董事、监事推荐委派方案。(六)决定领导人员后备管理及其他重要工作。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领导人员管理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制订、修编《**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二)实施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调整、交流挂职、考核及奖—3—惩、退休、返聘等具体工作。(三)审核、批复各单位任前备案、任职请示。(四)提出各单位及参股单位的董事、监事推荐委派方案。(五)组织实施领导人员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六)负责领导人员的个人信息管理、人事档案、出国(境)备案管理等其他有关工作。第六条各单位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二)各单位党委会负责事项:本单位任前备案人员的选拔及上报请示事宜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调整及考核;推荐本单位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领导人员管理的其他有关工作。(三)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事项:配合公司做好领导人员选拔、调整、交流挂职、考核、退休、返聘等相关工作;实施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和后备人才选拔、调整、考核的具体工作;开展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职务名称、职级及职数第七条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职级:公司本部:总助级: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副总师、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及相应职级人员(总助级是集团子分公司副职以下、子分公司部门正职以上的一个管理职级。正职级:部门总经理、主任及相应部门正职级人员。副职级:部门副总经理(副主任)、业务经理(业务主任)、团委书记及相应部门副职级人员。公司所属各单位:正职级:董事长(非公司领导兼任)、总经理(主任)、党委书记及相应子分公司正职级人员。副职级:副总经理(副主任)、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安全总监、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相应子分公司副职级人员。第八条领导人员职数。(一)公司本部:总助级按照集团要求的职数设置;部门总经理(主任)每个部门设置一名;部门副总经理(副主任)、业务经理(业务主任)根据业务范围需要设置。(二)公司派出机构:负责人设置一名,其他职数根据集团管理规定或工作实际设置。(三)发电单位:领导人员职数一般不超过7人。机组台数多和总装机容量大的发电公司、煤电一体化单位和基建生产并存的单位可根据管理实际适当增加2-3名。(四)研究院:根据工作实际设置,各中心领导人员职数一般不超过5人。(五)筹建处:职数一般不超过3人。(六)挂职的领导人员不占所挂职单位(部门)领导人员的职数。第九条各单位党委成员与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可交叉任职。董事长(非公司领导兼任、党委书记可兼任。董事长、总经理一般分设。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一般兼任。纪委书记一般专设。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总会计师可兼任。专职党委书记和专职党委副书记、总会计师和副总会计师一般不同时设置。第十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总助级和中层岗位名称、职级、职数。(一)总助级:总经理助理(主任助理、副总师及相应总助级人员(总助级是各单位副职级领导人员以下、各单位中层正职以上的一个管理职级,职数根据工作实际可设置3-5名。(二)中层正职级:部门经理、主任及相应正职级人员。中层副职级:部门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主任助理、值长及相应中层副职级人员。中层正、副职及相应职级人员按照公司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任职资格和条件第十一条领导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执行力,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为突出的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有开拓创新精神和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法治思维能力和依法办事能力,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热爱****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六)服从组织调配。第十二条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具有累计八年以上工作经历,主管财务的领导人员从事财会或审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四)提任各单位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有同层级副职岗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党政副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有下一层级正职岗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工作经历。(五)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一般应为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或相关专业人员。(六)担任党内和工会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七)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十三条对于德才兼备、能力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破格聘任。(一)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级科技成果。(二)获得过公司及以上等级安全标兵、科技创新人物、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特殊贡献人物、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三)在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改进、节能环保、管理创新、队伍稳定等关键时期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其业绩得到本单位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认可并书面推荐。(四)具有境外、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条件差的地区(内蒙、陕西、宁夏等地区)发电厂工作两年及以上,业绩突出,考核优秀。(五)领导班子结构优化或重要专项工作急需或紧缺专业管理人才。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不得担任正职级领导职务、掌握重大商业机密和其他重大机密的领导职务以及人力资源、财务、科技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本人已取得外国国籍或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已经移居国(境)外的,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第十五条各单位总助级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一)具有累计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副总会计师的,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担任其他总助级人员的应具有发电厂生产及其他相关专业五年以上工作经历。(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四)总助级人员一般应在相关部门正职岗位任职两年以上,未满两年的,应当具有相关部门正职和副职岗位累计三年以上的任职经历。第五章选拔与任用第十六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考核推荐和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公开选聘执行《**公司系统内公开选聘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组织考核推荐领导人员的主要程序包括:提出建议人选、党委会初议、组织考察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党委会研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任前谈话、任前公示、履行手续。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时做好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纪实工作,形成年度选拔任用纪实工作记录。第十七条提出建议人选。公司党委、经营班子主要领导及有关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领导人员任职条件、人员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情况、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及各单位党委推荐意见,充分酝酿,提出建议人选。第十八条党委会初议。党委会对提出的建议人选进行初议,确定考察人选。第十九条组织考察和个人事项报告核查。根据初议结果,公司人力资源部组成考察组,或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与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考察组,对提职人员按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及谈话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后,形成考察材料;组织考察的同时,按集团相关要求履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手续。(一)民主推荐。由员工根据职位要求推荐候选人。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采用,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综合分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要有一定的覆盖面和广泛的代表性。公司所属各单位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参与人员范围一般为领导班子成员、中层人员及职工代表;公司本部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参与人员范围一般为相关部门的全体人员。(二)民主测评。由员工对考察人选的德才表现及其对拟任职位的胜任程度进行评价。民主测评一般采取投票形式进行。(三)个别谈话。主要了解考察人选的素质能力、履职履责、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第二十条党委会研究。根据考察情况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情况,研究决定领导人员的任用。需要报上级备案的,按照规定及时备案。(一)公司人力资源部介绍拟任人选的组织考察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情况。(二)党委会进行充分讨论,对任免事项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三)形成决定。党委会讨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并适时作出决定。第二十一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需事先与股东方沟通并征得股东方同意。属于集团任前备案管理的领导人员,由公司主管领导与集团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集团人力资源部沟通,按照集团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任前谈话。由公司领导或指定人员与拟任人选进行任前谈话,了解任前人员思想状况、传达组织意图、进行廉政教育。第二十三条任前公示。对于提职的领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政治面貌、学习经历、工作简历等。同职级调动、调整、免职一般不公示,如认为有必要公示时也可公示。公示范围为公司全系统,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反馈信息的受理部门为公司人力资源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公示对象有反对意见或质疑的,人力资源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向公司党委会汇报并由公司组织调查组予以调查。(一)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二)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的方案任用,并在任用谈话时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三)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公司党委会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四)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任用。第二十四条履行手续。经任前公示无异议后,按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领导人员的任免,应按照各单位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方的约定,履行有关法定程序。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聘任总助级人员须履行任前备案手续:(一)各单位报请示材料。各单位事先以正式文件(附党委会会议纪要、任职推荐材料、个人述职报告、简历)向公司请示。(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征求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意见。(三
本文标题: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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