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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收取挂靠管理费征税问题的探讨(董萍)作者:董萍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日期:2011/3/3112:14:32点击次数:1169随着我国经济不断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业税收在整个地方税收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但由于建筑业具有工程项目施工周期长、施工企业多而杂,且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一、工程项目流动分散等特点,为防止建筑业税收流失,各省均出台了一些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如我区对挂靠工程开发票时附征1%的个人所得税,有些内地省份则附征2%的企业所得税,在帐务处理上,多年来被挂靠方只将取得的挂靠管理费计收入按5%缴纳服务业营业税并代扣挂靠方的建筑业税款,而将应支付给挂靠方的款项挂“往来”科目,支付时以挂靠方填开的收据入帐。随着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和营业税法条的修改,不仅企业现有的税务处理和帐务处理与法条产生矛盾,而且按工程价款的1%附征个人所得税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主要问题有:一、企业的核算方式与现有财务制度不相符。建安工程挂靠,是指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从事建筑安装,在整个发包过程中由被挂靠方与建设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所有的法律责任均由被挂靠方承担,被挂靠方全额开具发票与建设方结算工程价款。现今被挂靠企业全额开具发票却只将取得的挂靠管理费计收入、将支付给挂靠方的款项挂“往来”的作法违背了财务制度,同时也违背了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票据,从财务角度分析,被挂靠方全额开具发票就应全额作收入,其支付给挂靠方的款项应作为其经营成本凭发票在税前扣除,收入和成本之间的差额即为被挂靠方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如某公司(某人)承揽了一项建筑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由于无建筑资质,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并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与建设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按挂靠协议,该公司按工程造价的10%向建筑公司支付管理费。正确作法:被挂靠方给建设方开具1000万元发票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1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3贷:应交税费33借:主营业务成本—材料等900(见发票付款)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900现企业的作法:被挂靠企业给建设方开具1000万元发票时借:银行存款1000贷:主营业务收入—管理费收入100其他应付款—支付挂靠方900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5(被挂靠企业承担)其他应付款—代扣29.7(挂靠方承担)贷:应交税费35.2借:其他应付款870.3贷:银行存款870.3从以上的帐务处理来看,企业全额开具发票却只将挂靠管理费计收入的作法明显与财务制度不符。二、被挂靠企业现有的处理方式会造成税收链条的中断。在整个发包过程中,挂靠方都是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从事工程施工,现被挂靠方支付给挂靠方的款项挂“往来”科目,支付时以挂靠方填开的收据入帐会使挂靠方在采购建筑材料时不向供材方索取发票,从而导致第三方即供材方少缴税款,造成税收链条中断,因为不要发票情况下的材料价款要比索取发票的材料价格低,挂靠方在采购材料时都不会向材料销售方索取发票。三、被挂靠企业按管理费收入的5%缴纳服务业营业税并代扣挂靠方建筑业营业税的作法与新营业税法中的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主体的确定不一致。《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挂靠方式经营的,挂靠方发生应税行为,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方为纳税人。现挂靠工程均以被挂靠方名义从事经营并由被挂靠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从营业税法的规定中可以确定挂靠方式下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主体,以被挂靠方与建设方签订并开具发票的合同总价款为计税依据,由被挂靠方按3%全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而被挂靠方现行的作法是只承担工程总价款中管理费收入部分的营业税,建筑业营业税则是由挂靠方承担被挂靠方代扣。从现行的营业税法规来说,建筑业只有在工程分包情况下,才构成分包人为纳税人,而挂靠方式并不是工程分包,挂靠方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主体,被挂靠企业代扣挂靠方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应当是被挂靠方自己,而非挂靠方。并且新营业税法已取消了建筑业代扣营业税的规定。所以现被挂靠企业按管理费收入的5%缴纳服务业营业税并代扣挂靠方建筑业营业税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四、按工程总价款的1%附征的个人所得税缺乏法律依据,并且企业无法进行帐务处理。建筑业实行以票控税是出于税务管理的需要,现各地州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均要按规定附征1%个人所得税(包括自营工程和挂靠工程),但对于附征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却一直没有具体的规定,企业也反映无法进行处理,因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个人,其税款的实际承担者也是个人,工程挂靠,被挂靠企业是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主体,但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由于实行以票控税,被挂靠企业(包括自营工程)在开具发票缴纳税款时,税票上附征的1%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却是被挂靠企业,造成所得税汇算时企业无法处理,现有些企业将附征的个人所得税计入营业外支出,有些则直接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调增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同一笔收入既缴纳企业所得税又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此一直有异议。还有些企业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虽然未影响所得额,但却影响了股东的利益,导致股东和公司之间产生矛盾。鉴于以上各方面的原因,解决建筑企业挂靠方式下的税收问题,以保证税法的正确执行。建议:1、统一规范挂靠方式下企业的财务核算与税务处理。2、取消按工程价款的1%附征个人所得税的作法,实行内地一些地方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预征企业所得税的作法。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企业汇算及账务处理问题,另一方面则解决税务机关没有征税依据的难题。
本文标题:建筑企业收取挂靠管理费征税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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