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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编制规程1、总则1.1为加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城乡规划的执行力,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现规划编制的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武汉市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要求,制定本规程。1.2本规程适用于武汉市都市发展区及远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不包括风景区),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1.3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控规编制单元和控规管理单元两个层次,形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简称“控规导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简称“控规细则”)两级规划体系。控规导则是以落实武汉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目标,以控规编制单元为平台,对单元内的功能、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居住区级及以上公共设施和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等进行规划控制。控规导则主要是指导控规细则的编制。控规细则以落实控规导则为目标,以控规管理单元为平台,对单元内主导用地属性、整体控制指标、居住区及居住小区各类设施进行规划控制。控规细则主要是直接指导规划咨询编制,并用于日常的规划管理。1.4控规导则和控规细则的控制内容均划分为法定文件和指导性文件两部分。法定文件是城乡规划管理的根本依据,必须予以公示,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指导文件是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指导依据,必须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同意。1.5控制方式主要有实线控制、虚线控制、点位控制和指标控制等。实线控制是指纳入保护或控制的规划要素在法定文件中采用实线予以界定。实行实线控制的规划内容,其地块的位置、边界形状、建设规模、设施要求等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须更改的,要经过相应的调整、论证及审查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虚线控制是指纳入保护或控制的规划要素在法定文件中采用虚线予以界定。实行虚线控制的规划内容,其地块的位置、规模及设施要求等不得作出更改,用地边界可以根据具体方案深化确定。点位控制是指纳入保护或控制的规划要素在法定文件中采用点位予以界定。实行点位控制的规划内容,可在确保设施规模的前提下,结合相邻地块开发与其他项目进行联合建设。指标控制是指纳入保护或控制的规划要素在法定文件中采用指标予以界定。实行指标控制的规划内容,其控制指标不得改变,其用地的位置和范围则可以通过下位规划落实。1.6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本规程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1.7本规程将根据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发展的需要做进一步的充实、完善。1.8本规程解释权属武汉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2、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编制内容控规导则的法定文件主要包括功能定位、“五线”(即红线、绿线、紫线、黄线、蓝线、黄线等)、公共配套设施和其他控制;指导文件主要包括人口规模、规划用地控制、管理单元划分、建设强度指标控制。2.1法定文件2.1.1功能定位控制确定编制单元的主导功能。2.1.2“五线”控制(1)红线控制确定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主要城市支路的控制线;确定轨道交通控制线和影响线;确定城市支路网密度。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应实线控制;主要城市支路、轨道交通控制线和影响线可采取实线或虚线控制;城市支路网密度应采取指标控制。(2)绿线控制确定市、区级(组团级)公园的绿线;确定需配置的居住区级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绿地的人均控制指标;确定重要的城市防护绿地界线(包括三环线防护绿地界线;江、河、湖(详见(4))、山体的防护绿地界线;重要生态廊道和绿化隔离带界线;主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铁路线、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的防护绿地界线;确定需占城市建成区面积2%以上的生产绿地。市、区级(组团级)公园、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可采取实线或虚线控制,其中,现状保留和明确绿化建设项目应实线控制,其它规划控制的绿地宜虚线控制;居住区级公园绿地和街头绿地宜指标控制且落实到控规管理单元。(3)紫线控制确定国家、省、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保护范围界线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紫线宜实线控制。(4)蓝线控制确定江、河、湖(参见《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中保护目录)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水体保护蓝线应实线控制。(5)黄线控制确定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机场、城市水运码头、铁路线、轨道交通维修基地、城市交通广场、公交场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确定水厂、给水加压站等城市供水设施;确定城市电厂、11万伏以上的高压廊道线、变电站等城市供电设施;确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垃圾码头、垃圾焚烧厂、环卫车辆停保场、垃圾转运站、卫生填埋厂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确定雨水泵站、主要干渠和排水廊道等城市排水设施;确定气源厂、热源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气、供热设施;确定邮政通信枢纽、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确定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确定防洪堤墙、堤防保护线等城市防洪设施;其他对城市发展有全局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如气、油、灰渣等专用管廊、气象预警中心等)。市政设施黄线可采取实线或虚线控制,其中,现状保留和明确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实线控制,其它用地宜虚线控制。2.1.3公共配套设施控制公共配套设施分为市级、区级(组团级)和居住区级三级控制(1)市级、区级(组团级)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设施控制确定市级、区级(组团级)文化娱乐设施(包括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等)、体育设施控制(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等室内外公共的体育运动用地)、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和社会福利设施(包括福利院、敬老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的控制线。市级、区级(组团级)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设施可采取实线或虚线控制,其中,现状保留和明确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实线控制,其它用地宜虚线控制。(2)中小学等教育设施设施控制确定中小学等教育设施设施的控制线,可采取实线或虚线控制,其中,现状保留和明确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实线控制,其它用地宜虚线控制。(3)居住区级公共设施控制居住区级公共设施按照《武汉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确定居住区级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设施控制规模,应指标控制落实到控规管理单元。2.1.4其他控制确定机场净空等2.1.2、2.1.3未包含且不宜包含的控制要求。其中,机场净空控制要求包括净空范围线和相应的净空高度控制要求。净空范围线应实线控制。2.2指导文件2.2.1人口容量确定编制单元规划控制的居住人口数量。2.2.2用地性质控制以主城分区规划为基础,确定编制单元用地性质(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中小学、公益性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市政设施细分到小类),编制单元用地平衡表,明确各类用地在建设用地中所占的比例。2.2.3公共设施控制主要控制市级、区级(组团级)和居住区级办公和商业设施。(1)市级、区级(组团级)办公和商业设施控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要求,编制单元必须配置的组团级及以上级别商业设施,以及市级大、中型市场。(2)居住区级商业金融服务设施控制居住区级公共设施按照《武汉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确定居住区级商业金融服务设施建筑总面积。2.2.4强度指标控制依据《武汉市主城区建设强度分区指引》,确定居住、行政办公、商业及其他公共设施、工业仓储的基准容积率。2.2.5特殊控制要求依据相关规划,对分区城市特色进一步研究,确定建筑高度分区,提出城市景观等特殊控制要求。2.2.6划分规划管理单元和指标控制(1)划分规划管理单元保证功能相对完整,以次干道或明确的地物(包括快速路、主次干道、湖泊沟渠等)为界线,按照中央活动区约50公顷,综合组团约100公顷,划定管理单元。部分管理单元可根据用地功能,适当增减管理单元面积;控规细则编制阶段也可根据现状调查和项目建设情况,在原控规管理单元范围内,对管理单元进行细分。(2)各管理单元的指标控制明确各管理单元的居住人口、“五线”、公共配套设施(控制类别同2.1)和建设强度(控制内容同2.2.3)指标控制要求,指导控规细则的编制。3、附件控规成果包括法定文件、指导文件和附件三部分。其中法定文件是对五线控制、公共设施控制等强制性控制内容的规定;指导文件是对人口规模、建设强度控制、特殊控制要求等内容的规定,附件是为制定法定文件和指导文件所进行的规划研究成果的汇编。3.1法定文件3.1.1文本主要是对编制单元强制性控制内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法律条文形式编写,作为法定性文件用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1)总则(2)功能定位(3)“五线”控制(4)公共设施控制(5)名词注释3.1.2图纸编制单元“五线”和公共设施控制图(1:2000)3.2指导文件3.2.1文本主要是对编制单元指导性控制内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规范性条文形式编写,作为指导性文件用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1)总则(2)人口规模(3)规划用地布局和管理单元划分(4)建筑总量和强度指标控制(5)特殊要求(6)名词注释3.2.2图纸编制单元用地指标控制图(1:2000)3.3附件3.3.1规划说明书3.3.2图纸(1)用地现状图(1:2000)(2)规划人口分布图(1:10000)(3)用地规划图(1:2000)(4)公共设施布局图(1:2000)(5)绿化体系布局图(1:2000)(6)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1:2000)(7)综合交通规划图(1:2000)(8)市政设施规划图(1:2000)(9)强度分区分区控制图(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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